稅收征收管理法(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
新稅收征管法及細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由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于1992年09月04日通過,自1993年01月01日起施行。現行版本為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修正。其內容規定:稅法稅收的開征、停征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依照法律的規定執行;法律授權國務院規定的,依照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任何機關、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擅自作出稅收開征、停征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和其他同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決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納稅人。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負有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扣繳義務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繳納稅款、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主管全國稅收征收管理工作。各地國家稅務局和地方稅務局應當按照國務院規定的稅收征收管理范圍分別進行征收管理。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稅收旦襪征收管理工作的領導或者協調,支持稅務機關依法執行職務,依照法定稅率計算稅額,依法征收稅款。各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支持、協助稅務機關依法執行職務。稅務機關依法執行職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二條凡依法由稅務機關征收的各種稅收的征收管理,均適用本法。
第三條稅收的開征、停征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依照法律的規定執行;法律授權國務院規定的,依照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任何機關、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擅自作出稅收開征、停征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和其他同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模燃激的決定。
第四條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納稅人。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負有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扣繳義務人。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繳納稅款、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
第五條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主管全國稅收征收管理工作。各地國家稅務局和地方稅務局應當按照國務院規定的稅收征收管理范圍分別進行征收管理。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稅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領導或者協調,支持稅務機關依法執行職務,依照法定稅率計算稅額,依法征收稅款。
各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支持、協助稅務機關依法執行職務。
稅務機關依法執行職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
第六條國家有計劃地用現代信息技術裝備各級稅務機關,加強稅收征收管理信息段世系統的現代化建設,建立、健全稅務機關與政府其他管理機關的信息共享制度。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和其他有關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如實向稅務機關提供與納稅和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有關的信息。

征稅管理辦法
一、正面回答
稅收征收管理法是調整、規范稅收征收管理的法律規范的總稱。2001年4月28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決定并將修訂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以第四十九號**令公布施行。在這次修改中,增加了不少新的條款,對許多原有條款作了修改,從而進一步完善了我國稅收征管的法律制度。
二、分鬧燃析
企業在外地設立的分支機構和從事生產、經營的場所,個體工商戶和從事生產、經營的事業單位(以下統稱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三十日內,持有關證件,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應當自收到申報之日起三十日內審核并發給稅務登記證件。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將辦理登記注冊、核發營業執照的情況,定期向稅務機關通報。
三、稅收主要分為哪幾類?
1、流轉稅。流轉稅是以商品生產流轉額和非生產流轉額為課稅對象征收的一類稅。流轉稅是我國稅制結構中的主體稅類,稅種;
2、所得稅。所得稅亦稱收益稅,是指以各種所得額為課稅盯彎裂對象的一類稅;
3、財產稅。財產凱閉稅是指以納稅人所擁有或支配的財產為課稅對象的一類稅。
用一句話簡要說一說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有哪些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對稅務登記、帳簿憑證管理、納稅申報、稅款征收、稅務檢查和法律責任做出規定和規范。
稅收的特征如下:
1、強制性,指國家以社會管理者身份,用法律形式、對征、納雙方權力與義務的制約,國家征稅是憑借政治權力,而不是憑借財產所有權,國家對不同所有者都可以行使征稅權而不受財產所有權歸屬的限制;
2、無償性,指國家征稅對具體納稅人既不需要直接償還,也不付出任何形式的直接報酬,無償性是稅收的關鍵特征;
3、固定性,指國家征稅必須通過法律形式,事先規定課稅對象和課征額度,也可理解為規范性,稅收固定性的含義包括三個層次,即課稅對象上的非懲罰性,課征時間上的連續性和課征比例上的限度性。
固定性指國家征稅必須通過法律形式,事先規定納稅人、課稅對象和課征額度。也稱稅收的確定性,這一特征是稅收區別于財政收入其他形式的重要特征。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五條 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主管全國稅收征收管理工作。各地國家稅務局和地方稅務局應當按照櫻梁清國務院規定的稅收征收管理范圍分別進行征收管理。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稅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領導或者協調,支持稅務機關依法執行職務,依照法定稅率計算稅額,依法征收稅款。
各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支持、協助稅務機關依法執行職務。
稅務機關依法執行職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第八條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有權向稅務機關了解國家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以及與納稅程序有關的情況。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有權要求稅務機關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情況保密。稅務機關應當依法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情況保密。
納稅人依法享有申請減稅、免稅、退稅的權利。
納稅人、扣繳義務脊前人對稅務機關所作出的決定,享有陳述權、申辯權;依法享有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請求國家賠償等權利。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有權控告和檢舉稅務機關、渣轎稅務人員的違法違紀行為。
第九條 稅務機關應當加強隊伍建設,提高稅務人員的政治業務素質。
稅務機關、稅務人員必須秉公執法,忠于職守,清正廉潔,禮貌待人,文明服務,尊重和保護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權利,依法接受監督。
稅務人員不得索賄受賄、徇私舞弊、玩忽職守、不征或者少征應征稅款;不得濫用職權多征稅款或者故意刁難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
稅收征收管理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一條 為了加強稅收征收管理,規范稅收征收和繳納行為,保障國家稅收收入,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凡依法由稅務機關征收的各種稅收的征收管理,均適用本法。
第三條 稅收的開征、停征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依照法律的規定執行;法律授權國務院規定的,依照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任何機關、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擅自作出稅收開征、停征以及減稅、免稅州培、退稅、補稅和其他同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決定。
第四條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納稅人。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負有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扣繳義務人。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繳納稅款、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
第五條 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主管全國稅收征收管理工作。各地國家稅務局和地方稅務局應當按照國務院規定的稅收征收管理范圍分別進枯滾行征收管理。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稅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領導或者協調,支持稅冊敗唯務機關依法執行職務,依照法定稅率計算稅額,依法征收稅款。
各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支持、協助稅務機關依法執行職務。
稅務機關依法執行職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簡稱稅收征管法)的規定,制定本實施細則。第二條 凡依法由稅務機關征收的各種稅收的征收管理,均適用稅收征管法及本細則;稅收征管法及本細則沒有規定的,依照其他有關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第三條 稅收的開征、停征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依照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稅務機關有權拒絕執行與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決定,并向上級稅務機關報告。第四條 稅收征管法第五條和本細則所稱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是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第二章 稅務登記第五條 稅收征管法第九條第二款所稱納稅人,是指不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但是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其辦理稅務登記的范圍和辦法另行規定。第六條 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內向稅務機關書面申報辦理稅務登記,如實填寫稅務登記表。稅務登記表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者業主姓名及其居民身份證、護照或者其他合法證件的號碼;
(二)住所、經營地點;
(三)經濟性質;
(四)企業形式、核算方式;
(五)生產經營范圍、經營方式;
(六)注冊資金(資本)、投資總額、開戶銀行及帳號;
(七)生產經營期限、從業人數、營業執照號碼;
(八)財務負責人、辦稅人員;
(九)其他有關事項。
企業在外地設立的分支機構或者從事生產、經營的場所,還應當登記總機構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主要業務范圍、財務負責人。第七條 納稅人向稅務機關填報稅務登記表時,應當根據不同情況相應提供下列有關證件、資料;
(一)營業執照;
(二)有關合同、章程、協議書;
(三)銀行帳號證明;
(四)居民身份證、護照或者其他合法證件;
(五)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有關證件、資料。第八條 對納稅人填報的稅務登記表、提供的證件和資料,稅務機關應當自收到之日起三十日內審核完畢;符合規定的,予以登記,并發給稅務登記證件。
稅務登記證件的式樣,由國家稅務總局制定。第九條 稅務登記內容發生變化時,納稅人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注冊登記的,應當自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之日起三十日內,持有關證件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變更稅務登記;按照規定納稅人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注冊登記的,應當自有關機關批準或者宣布變更之日起三十日內,持有關證件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變更稅務登記。第十條 納稅人發生解散、破產、撤銷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終止納稅義務的,應當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前,持有關證件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注銷稅務登記;按照規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注冊登記的,應當自有關機關批準或者宣告終止之日起十五日內,持有關證件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注銷稅務登記。
納稅人因住所、經營地點變動而涉及改變稅務登記機關的,應當胡手仿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辦理變更或注銷登記前或者住所、經營地點變動前,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注銷稅務登記,并向遷達地稅務機關申請辦理稅務登記。
納稅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的,應當自營業執照被吊銷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注銷稅務登記。第十一條 納稅人在辦理注銷稅務登記前,應當向稅務機關結清應納稅款、滯納金、罰款,繳銷發票和其他稅務證件。第十二條 除按照規定不需要發給稅務登記證件的外,納稅人辦理下列事項時必須持稅務登記證件:
(一)申請減稅、免稅、退稅;
(二)領購發票;
(三)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薯純
(四)其他有關稅務事項。第十三條 依照稅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負有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義務的扣繳義務人,應當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領取代扣代繳或者代收代繳稅款憑證。第十四條 稅務機關對稅務登記證件實行定期驗證和換證制度。納稅人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持有關證件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驗證或者換證手續。第十五條 納稅人領褲纖取的稅務登記證件和扣繳義務人領取的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憑證,不得轉借、涂改、損毀、買賣或者偽造。
納稅人遺失稅務登記證件或者扣繳義務人遺失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憑證,應當書面報告主管稅務機關并公開聲明作廢,同時申請補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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