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資支付暫行條例(工資支付暫行條例第16條)
民工工資支付暫行條例有哪些
民工工資支付暫民工支付暫行條例 第一條(使用范圍) 本辦法適用于建筑業企業(以下簡稱企業)和與之形成 勞動關系 的農民工。 第二條(管理部門) 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本市企業工資支付的監督管理, 上海 市建筑業管理辦公室負責本市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支付的監督檢查,上海市建設工程安全質量監督總站負責本市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支付各項具體管理工作。 第三條(內部工資支付辦法) 企業應依法通過集體協商或其他民主協商形式制定內部工資支付辦法,并告知本企業全體農民工,同時抄報當地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與建設行政管理部門。 企業內部工資支付辦法應包括以下內容:支付項目、支付標準、支付方式、支付周期和日期、 加班工資 計算基數、特殊情況下的工資支付以及其他工資支付內容。 第四條( 勞動合同 ) 企業應當與農民工 簽訂勞動合同 ,合同中明確約定工資標準、支付辦法等內容,支付方式應與企業內部工資支付辦法一致。 第五條(工資卡) 企業與農民工簽訂勞動合同后,應在10個工作日內為無卡的農民工辦理銀行工資卡(全市通用),委托銀行發放農民工工資。 企業應將工資直接發放給農民工本人,嚴禁發放給“包工頭”或其他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和個人。 第七條(工資支付) 企業連續雇傭農民工一個月以上的,按月支付給農民工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市 最低工資標準 (最低工資標準由勞動保障部門定期公布),并根據合同約定,按時足額結清農民工工資。 企業雇傭農民工不足一個月的,按實支付農民工工資,每日工資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資標準/30個工作日的標準。 企業不得以被 拖欠工程款 或拖欠建筑材料款為由, 拖欠農民工工資 。 第八條(工資支付記錄) 企業應每月編制工資支付表,如實記錄支付單位、支付時間、支付對象、支付數額等工資支付情況,并保存兩年以上備查;同時每月將銀行確認的工資清單交農民工簽字后予以公示,工資清單作為繳納綜合保險的依據。 第九條(工資 保證金 ) 本市建立建筑業 農民工工資保證金 制度: (一)兩年內出現違規用工、拖欠農民工工資的企業必須繳納工資保證金,企業名單由上海市建筑業管理辦公室按季度公布。名單上的企業在兩年內未發生拖欠農民工工資行為的,經其申請并核實后可予以刪除。 (二)保證金采取按項目繳納的方式,標準為工程承發包合同價×10%÷工期天數×30。 (三)繳納保證金的企業當年未發生 拖欠工資 的,第二年繳納標準下降20%;當年發生拖欠工資的,第二年繳納標準上浮20%,以此類推。 民工工資支付暫行條例 是根據本地區的具體情況而定的,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一定要負責做好工資支付的監督管理工作,絕不能再次出現民工工資拖欠的現象。同時還可以讓民工簽訂勞動合同,學會用法律的知識來維護民工自身的合法權利。

工資支付暫行條例的內容
第一條 為維護勞動者通過勞動獲得勞動報酬的權利,規范用人單位的工資支付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
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的勞動者,依照本規定執行。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工資是指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的規定,以各種形式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報酬。
第四條 工資支付主要包括:工資支付項目、工資支付水平、工資支付形式、工資支付對象、工資支付時間以及特殊情況下的工資支付。
第五條 工資應當以法定貨幣支付。不得以實物及有價證券替代貨幣支付。
第六條 用人單位應將工資支付給勞動者本人。勞動者本人因故不能領取工資時,可由其親屬或委托他人代領。
用人單位可委托銀行代發工資。
用人單位必須書面記錄支付勞動者工資的數額、時間、領取者的姓名以及簽字,并保存兩年以上備查。用人單位在支付工資時應向勞動者提供一份其個人的工資清單。
第七條 工資必須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日期支付。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則應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資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實行周、日、小時工資制的可按周、日、小時支付工資。
第八條 對完成一次性臨時勞動或某項具體工作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按有關協議或合同規定在其完成勞動任務后即支付工資。
第九條 勞動關系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
第十條 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內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用人單位應視同其提供了正常勞動而支付工資。社會活動包括:依法行使選舉權或被選舉權;當選代表出席鄉(鎮)、區以上政府、黨派、工會、青年團、婦女聯合會等組織召開的會議;出任人民法庭證明人;出席勞動模范、先進工作者大會;《工會法》規定的不脫產工會基層委員會委員因工作活動占用的生產或工作時間;其它依法參加的社會活動。
第十一條 勞動者依法享受年休假、探親假、婚假、喪假期間,用人單位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
第十二條 非因勞動者原因造成單位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的,用人單位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若勞動者提供了正常勞動,則支付給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不得低于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若勞動者沒有提供正常勞動,應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三條 用人單位在勞動者完成勞動定額或規定的工作任務后,根據實際需要安排勞動者在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工作的,應按以下標準支付工資:
(一)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日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按照不低于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小時工資標準的150%支付勞動者工資;
(二)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于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200%支付勞動者工資;
(三)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法定休假節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300%支付勞動者工資。
實行計件工資的勞動者,在完成計件定額任務后,由用人單位安排延長工作時間的,應根據上述規定的原則,分別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時間計件單價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資。
經勞動行政部門批準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其綜合計算工作時間超過法定標準工 作時間的部分,應視為延長工作時間,并應按本規定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
實行不定時工時制度的勞動者,不執行上述規定。
第十四條 用人單位依法破產時,勞動者有權獲得其工資。在破產清償中用人單位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規定的清償順序,首先支付欠付本單位勞動者的工資。
第十五條 用人單位不得克扣勞動者工資。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代扣勞動者工資:
(一)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個人所得稅;
(二)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應由勞動者個人負擔的各項社會保險費用;
(三)法院判決、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撫養費、贍養費;
(四)法律、法規規定可以從勞動者工資中扣除的其他費用。
第十六條 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資部分低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第十七條 用人單位應根據本規定,通過與職工大會、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協商制定內部的工資支付制度,并告知本單位全體勞動者,同時抄報當地勞動行政部門備案。
第十八條 各級勞動行政部門有權監察用人單位工資支付的情況。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行為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支付勞動者工資和經濟補償,并可責令其支付賠償金:
(一)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的;
(三)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經濟補償和賠償金的標準,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因工資支付發生勞動爭議的,當事人可依法向勞動爭議仲裁機關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條 本規定自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執行。
工資支付的規定
工資支付的規定
大家知不知道工資支付的規定是什么嗎?給勞動者的工資福利等作出了詳細的規定,無論是正式還是勞務派遣,那么工資支付的規定是什么呢?下面就和我們一起來看一看了解一下工資支付的規定吧。
工資支付的規定1
一、《工資支付條例》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工資是指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的規定,以各種形式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報酬。
第四條
工資支付主要包括:工資支付項目、工資支付水平、工資支付形式、工資支付對象、工資支付時間以及特殊情況下的工資支付。
第五條
工資應當以法定貨幣支付。不得以實物及有價證券替代貨幣支付。
第六條
用人單位應將工資支付給勞動者本人。勞動者本人因故不能領取工資時,可由其親屬或委托他人代領。
二、用人單位可委托銀行代發工資
用人單位必須書面記錄支付勞動者工資的數額、時間、領取者的姓名以及簽字,并保存兩年以上備查。用人單位在支付工資時應向勞動者提供一份其個人的工資清單。
第七條
工資必須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日期支付。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則應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資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實行周、日、小時工資制的可按周、日、小時支付工資。
第八條
對完成一次性臨時勞動或某項具體工作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按有關協議或合同規定在其完成勞動任務后即支付工資。
第九條
勞動關系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
第十條
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內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用人單位應視同其提供了正常勞動而支付工資。社會活動包括:依法行使選舉權或被選舉權;當選代表出席鄉(鎮)、區以上政府、黨派、工會、青年團、婦女聯合會等組織召開的會議;出任人民法庭證明人;出席勞動模范、先進工作者大會;《工會法》規定的不脫產工會基層委員會委員因工作活動占用的生產或工作時間;其它依法參加的社會活動。
第十一條
勞動者依法享受年休假、探親假、婚假、喪假期間,用人單位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
第十二條
非因勞動者原因造成單位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的,用人單位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若勞動者提供了正常勞動,則支付給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不得
工資支付的規定2
一、工資支付的形式有哪些
工資作為勞動者的勞動報酬, 主要支付形式有: 一種是以貨幣形式支付,極個別是以實物形式支付。一般來講, 工資主要是以貨幣形式支付的。 《 勞動法》 第五十條明確規定, “ 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支付。” 《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五條規定“ 工資應當以法定貨幣支付, 不得以實物有價證券替代貨幣支付。”
其原因有三:
1 、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 貨幣是價值尺度。 ①它能準確衡量所有商品和勞務價值; ②它能更好反映勞動者個人實際支付勞動量與勞動報酬的關系, 有利于寒現按勞分配; ③它便于勞動者之間進行比較, 有利于貫徹同工同酬原則。
2 、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 貨幣擔負交換手段、 支付手段的職能, 在經濟生活中起媒介作用。 以貨幣作為支付形式有利于充分實現勞動者的消費欲望。保障勞動者的基本權利。
3 、 以貨幣形式作為支付工資的基本形式, 符合國際通行的做法。 可以加強對工資分配的管理, 使勞動者個人收人貨幣化、 規范化。這將有利于清理各種工資性收人,提高收人分配透明度;加強對用人單位收入分配的宏觀調控和財務監督, 抑制工資外收人擴張。 也有利于建立個人收人申報制度, 強化個人所得稅調節收人分配的功能。
二、工資支付的法律保障
第一、 用人單位不得克扣和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 克扣勞動者工資是指在正常條件下,勞動者履行了勞動的義務, 并按規定的質量和數量完成了生產和工作任務, 應當得到的勞動報酬被用人單位無故不予支付的行為。拖欠勞動者工資,是指用人單位未能在規定的時間內支付勞動者工資。 克扣和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 都是對勞動者享有權的侵犯, 是法律禁止的行為。 《 勞動法》 第五十條規定: “ 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 《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十五條規定: “ 用人單位不得克扣勞動者工資。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 用人單位叮代扣勞動者工資: ①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個人所得稅;②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應由勞動者個人負擔的各項社會保險費用; ③法院判決、 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扶養費、 贍養費; ④法律、 法規規定可以從勞動者工資中扣除的其他費用。 ” 第十六條規定: “ 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 經濟損失的賠償,可以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2 0 %, 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資部分低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 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勞動行政部門、 政府有關部門、 工會組織對違反法律, 克扣勞動者工資或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用人單位具有行使監督、 糾正和要求賠償損失的權利。
第二、 破產企業首先要支付單位勞動者的工資。 《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十四條規定: “ 用人單位依法破產時,勞動者有權獲得其工資。 在破產清償中用人單位應按(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規定的清償順序、 首先支付本單位勞動者工資。” 這是企業破產時, 對勞動者工資支付的法律保障。
文章版權聲明:除非注明,否則均為 六尺法律咨詢網 原創文章,轉載或復制請以超鏈接形式并注明出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