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逃逸如何定性的簡單介紹
肇事逃逸怎么認定標準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下稱《解釋》)將“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解釋為:在發生交通事故后,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為。對于該條規定應該如何準確理解和把握、面對實踐中出現的某些具體情況是否可以適用該條規定、特別是哪些情形可以認定為《解釋》中的逃逸行為,仍有必要進一步探討和明確。
一是“逃逸”需對發生交通事故有明知。交通肇事罪是過失犯罪,但是對于肇事后的逃逸行為,肇事者在主觀上應該持有故意,即其是在明知發生了交通事故后逃跑,否則“為逃避法律追究”也就無從談起。需要研究的是,實踐中,由于交通肇事者的供述常會出現反復,究竟應該如何把握肇事者對交通事故的發生是否確實明知。對于此問題,必須根據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過程、事故發生后的客觀環境以及事故雙方的表現等因素進行綜合評判;同時,筆者認為,不能要求肇事者對整個事故的所有細節或嚴重性都有明確認知,只要對事故的發生具有蓋然性、可能性的認知,即可認定為明知。因為如果對肇事者關于事故的認知程度要求過高,則會給肇事后逃逸者逃避刑法處罰提供空間,不利于實現刑法的規制功能。
二是“逃逸”需出于逃避法律追究的目的。逃逸行為是出于逃避法律追究的主觀目的與逃跑客觀行為的有機結合,二者的有機統一才構成《解釋》規定的逃逸情形,這也符合刑法的主客觀相一致原則。交通肇事后的逃逸行為絕不等同于肇事后單純客觀地離開現場行為,現實生活中,肇事者在肇事后逃離現場的情形很多,但逃離現場的行為,并非都是刑法意義上的逃逸。對于行為人逃跑行為是否出于逃避法律追究主觀目的的認定,應該從當時環境和其客觀行為出發進行分析。比如,肇事者在事故發生后受到被害者家屬的威脅恐嚇,其出于恐懼而暫時逃跑躲避,但在公安機關隨后的調查過程中積極配合的,即使其有逃離現場的行為,但是由于并不是出于逃避法律追究的主觀目的,故不宜對其行為認定為交通肇事后逃逸。逃逸行為之所以成為法定加重情節,其根本理由在于逃逸行為會造成肇事者在肇事后無法及時履行法律規定的對于傷者或財產的搶救救助義務以及給公安機關對事故責任的認定造成更大的困難,無法及時準確地對肇事者進行責任追究。所以,交通肇事后逃逸,要求行為人必須具有逃避法律追究的主觀目的。
三是“逃避法律追究”應作廣義理解。雖然《解釋》中規定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為構成“交通肇事后逃逸”,但是從立法本意以及司法實踐特別是審判實踐情況來看,對于“逃避法律追究”應做廣義理解,即“逃避法律追究”不僅包括逃避應受到的責任追究,也包括逃避對傷者或財產的搶救義務。從立法本意講,交通肇事后逃逸之所以會成為加重情節,就是因為立法者首先希望肇事者在發生交通事故后及時履行救助義務,盡可能減小事故造成的傷害。從現實情況看,逃避對于傷者或財產的搶救義務比逃避應受的責任追究更應該受到道德譴責和法律懲罰。當然,在某些特殊情況下,肇事者逃跑并不一定同時出于逃避搶救義務和逃避責任追究的雙重動機,可能存在并不逃避搶救義務但盡可能逃避肇事責任歸結這種單一動機的情況。如肇事者駕車將被害人撞成重傷后將其送至醫院,后乘機逃走。在這種情況下,仍應認定為交通肇事后逃逸。
四是“逃逸”不限于在事故現場逃離。有人認為,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為,僅指從事故
怎樣認定交通肇事逃逸
一、怎樣認定交通肇事逃逸
1、認定交通肇事逃逸如下:
(1)時間上當事人知道已經發生交通事故;
(2)當事人主觀上是為逃避法律責任;
(3)已經離開交通事故現場。
只有具備上述三個條件,才能認定為交通肇事逃逸,否則,認定當事人離開事故現場就是逃逸難免過于嚴格,同時于法無據,于情不合。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條
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并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且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二、交通事故逃逸處罰標準是什么
交通事故逃逸處罰標準是:
1、行政責任,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2、刑事責任,如果構成犯罪,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依法由人民法院根據行為人的犯罪情節進行定罪量刑。

交通肇事逃逸行為,如何定性
明知 發生交通事故 , 交通事故當事人 駕車或棄車逃離事故現場的;被認定為 交通肇事逃逸 。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的定性標準,事故當事人認為自己沒有責任而駛離現場、報案后不履行現場聽候處理義務,棄車離開事故現場后又返回等8種情況將被認定為交通肇事逃逸。1.明知發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當事人駕車或棄車逃離事故現場的;2.交通事故當事人認為自己對事故沒有責任,駕車駛離事故現場的;3.交通事故當事人有酒后和無證駕車等嫌疑,報案后不履行現場聽候處理義務,棄車離開事故現場后又返回的;4.交通事故當事人雖將傷者送到醫院,但未報案且無故離開醫院的;5.交通事故當事人雖將傷者送到醫院,但給傷者或家屬留下假姓名、假地址、假聯系方式后離開醫院的;6.交通事故當事人接受調查期間逃匿的;7.交通事故當事人離開現場且不承認曾發生交通事故,但有證據證明其應知道發生交通事故的;8.經協商未能達成一致或未經協商給付賠償費用明顯不足,交通事故當事人未留下本人真實信息,有證據證明其是強行離開現場的。哪些情況不構成肇事逃逸6種情況不構成肇事逃逸:除了哪些情況可以被認定為肇事逃逸外,交管部門還對哪些行為不構成肇事逃逸做出了規定:1、交通事故當事人對事故事實無爭議,撤離現場自行協商解決,達成協議,并留下真實姓名、聯系方式后,一方反悔并報案的;2、交通事故當事人為及時搶救事故傷者,標明車輛和傷者位置后駕車駛離現場并及時報案的;3、交通事故當事人將傷者送醫院后,確因籌措傷者醫療費用需暫時離開醫院,經傷者或傷者家屬同意,留下本人真實信息,并在商定時間內返回的;4、交通事故當事人因受傷需到醫院救治等原因離開現場,未能及時報案的;5、交通事故當事人駕車駛離現場,有證據證明其不知道或不能發現事故發生的;6、有證據證明交通事故當事人因可能受到人身傷害而被迫離開 交通事故現場 并及時報案的。
文章版權聲明:除非注明,否則均為 六尺法律咨詢網 原創文章,轉載或復制請以超鏈接形式并注明出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