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養老問題(民法典對養老保險怎么說)
新民法典對贍養老人的規定?
民法典對于贍養父母的法律規定主要有以下這些:1、成年子女對于缺乏勞動能力或者是生活困難的父母具有贍養的責任;2、對于成年子女有能力履行贍養義務而沒有履行該義務的,沒有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父母可以要求成年子女給付贍養費。
法律分析
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可以直接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成年子女對于缺乏勞動能力或者是生活困難的父母具有贍養的責任;對于成年子女有能力履行贍養義務而沒有履行該義務的,沒有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父母可以要求成年子女給付贍養費。另外成年子女對于父母的贍養義務不因父母的婚姻狀態而消滅。如果子女拒不支付,也可以請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以及所在單位調解,說服子女給付。如果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可以通過訴訟程序提出請求,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父母的實際需要和子女的經濟負擔能力,通過調解或判決方式,確定贍養費數額和給付辦法。對于被贍養人有生活來源,但因喪失勞動能力、生活不能自理而需要勞務扶助,起訴至人民法院的,法院也應當受理,從而促使義務人全面履行義務。義務人有能力贍養而拒絕贍養,構成遺棄,情節惡劣的,應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七條 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給付撫養費的權利。成年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的,缺乏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給付贍養費的權利。
第一千零六十九條 子女應當尊重父母的婚姻權利,不得干涉父母離婚、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對父母的贍養義務,不因父母的婚姻關系變化而終止。
第一千零六十八條 父母有教育、保護未成年子女的權利和義務。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損害的,父母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新《民法典》出臺,家里有女兒的,對于養老問題怎么看?
《民法典》為什么要分得那么清?將雙方父母割裂開來?我養我的父母,你養你的父母,這種贍養上的AA制,不是活生生造成家庭矛盾?這符合促進家庭和睦、 社會 穩定的要求嗎?
如果《民法典》反過來規定,即男女雙方都有贍養雙方父母的義務。這樣不是更符合傳統倫理道德?更符合大眾的普遍認知?更符合 社會 主義核心價值觀?
綜上所述,《民法典》關于女婿不贍養女方父母,女方不贍養男方父母的規定,必須修改!
實行計劃生育后,從1980年~2010的30年間,城市家庭一對夫婦只生一個孩子,而這些獨生子女的父母現在陸續進入老年,獨生子女小兩口面臨4個老人的養老問題,咋辦?負擔沉重且不說,如果只贍養自己的父母,那就是情理不通,責權不對等了!!
情理不通,簡單說就是小兩口家庭分開贍養各自的父母,彼此不顧公婆或岳父母,導致家庭不和,親情疏遠。
責任和權利不對等,主要在女方這邊,女兒嫁出去了,父母成了空巢老人,重活沒人干,辦事沒人管,病了沒人跟前關心…,老人只能″把所有問題自己扛",最后老人一輩子打拼積累的財產全數由女兒繼承,實質上是女婿大獲豐收了:得到媳婦,媳婦生了兒女,得到媳婦家的財產。但女婿卻沒有義務贍養岳父母,卻有權利收獲岳家財產。這顯然不公平!
應該修改吧!
如果對有修養、品德高的男人無妨,但是這項規定對素質低、品行差的男人無疑是個天上掉下來的好事,女人就業和 社會 地位受身生理(生育問題、收拾家務等)條件影響原本就處于弱勢,如此規定會導致四種情況1、女人不敢嫁,特別是獨生女;2、離婚率增加,女婿有此法典保護,可以理直氣不養岳父母,將導致家庭不和諧,勢必增加離婚率3、促進養老院業務,老無所養的老人沒辦法只有住進養老院4、女強人增加,但傷害家庭穩定與團結
不管有沒有民法典這項規定,女婿本來就沒有贍養岳父母啊,愁個啥?怕個啥?不管生的是兒子還是女兒,你沒看他們哪有條件養父母啊,能把小家庭過明白就不錯了。老人不能全靠小孩養,自己年輕時掙錢老了自己養自己啊,盡量不給孩子們添負擔,才是懂事明理的父母。
1,所有法律要求只是做人的底線,法律以上還有道德,傳承,家風,教育,人的素質等各方面。如只盯著底線上討論,那就是無解之題。2,我兩老有一獨生女兒,女兒女婿均上了十九年的學,現有一外孫女已十歲了。 3,女兒女婿家庭比上大大不足,比下略有余(當地平均工資高一些)。4,兩邊四個老人為普通國企退休,均有退休工資和醫保。5,女婿還一哥哥,故當時結婚時,經商議,所購房子是我們所住小區隔壁的小區(俗話說一碗湯的距離)。6,由于公婆與哥哥住一起,故外孫女由我們帶大,所有費用均為女兒女婿所出。 7,縫年過節時,給兩家老人的禮物和平時購買的衣服幾乎一樣,兩家老人經常相互走動,從未有矛盾。8,女兒女婿,平時待我們就不細舉,只說,他們看我們年紀大了,原先住的樓梯房不方便,二人無指標,用我們的購房指標二人商議全款買了一小三室二廳的電梯房,產權證上是我們兩老名字,兩家和他們二人從沒有提過什么產權問題,繼承問題。9,故我們并不擔心養老的事情,女婿女兒當我們面說過,都是一家人,萬一到時,可賣掉他們名下的一套房來解決。10,兩邊的老人這事上,均沒有那些什么法律名義上的擔心,遇事心態放好,心情愉快。
第一,能勞動時,掙錢繳社保,存錢或購置資產,靠自己養老。第二,將女兒培養成優秀的女強人,好好工作,千萬別做全職太太、家庭煮婦。
第三,勸女兒別遠嫁。或者把女兒培養成狼,自私多一點。
第四,捂緊自己的口袋,進養老院,自當沒生,是孤佬。
第五,厚著臉皮靠近女兒女婿,奢望能夠到那一天得到一點安慰。
第六,女兒無能的,就別作指望,因為法律也不會偏向你。
說實在話,我現在都感到寒意快來臨,不要彩禮,也不會給陪嫁,過好自己得了。(只有一個女兒,其朋友外省很遠,她能幸福是她的福份)
我覺得這沒有什么問題。我是獨生女。
我從來沒覺得我的父母需要丈夫養,他們也不需要我養。他們頂多需要我陪伴。
目前,連陪伴都不需要,都是看我就煩。再過二十年吧,他們才需要我陪伴。
到時候,我和丈夫也老了,我可以指揮我兒子跑腿,問題不大。
這幾天,總是看到,女婿不養岳父母怎么辦?我覺得這是在找話題故意挑起矛盾吧?因為:
第一,大多數老人可以自保。
第二,大多數家庭,民生上的事,是女人做主。
第三,大多數女婿比媳婦好處多了。男人胸懷比女人博大多了。
只有一種可能性,岳父母非常愁:自己懶得要命,生了一個女兒,則不事生產,收高價彩禮,賣女兒。女兒特慫,在夫家過著有一頓沒一頓的日子。以前還能告女婿,現在只能等餓死了。
我們家根本不存在擔心這個問題。
我媽退休工資比我還高呢,她需要我養才怪。都是看我表現不錯,打賞點給我。
打鐵還需自身硬,靠人不如靠己。
我的看觀有損婚姻堅固的底線,也損人性顧老護幼的美德。我就是一個女兒的家庭、按現的《民法典》我很想讓女兒離婚,因為我不想讓自己死后、佘下的一切讓女婿共享。
民法典,婚姻家庭法,應該是促使家庭的團結穩定,結了婚就是男,女雙方兩個家庭的事,法律應該促使兩個家庭,合力,利益共享,風險共擔,增強家庭的疑聚力的,親和力,合作力,婚姻家庭 是一個利益共同體,大家休戚相關,我不知新婚姻家庭法怎么會分出那么多你我來!:大大的削弱了傳統的血緣親情關糸!而且一個家庭就是一個命運共同體,大家都應該有責任,有擔當,為家庭的興旺發達,發展向前,共同努力,這是有利于我國國情的,也是有利于國家建設和發展強大的!
我家就一個女孩。我認為作為父母的,首先得靠自己,趁著能勞動,為自己賺一筆養老金,該買的醫保要買,不要一味等著女兒來贍養。其次,女孩也要當著男孩養,讓她勤奮向上,勇于擔當,她也是要對家庭負責任的人!然后,千萬別讓女兒作全職太太,一定要去工作!自己強才是真的強!
民法典中哪一條是專講獨生子女父母養老問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條
【父母的撫養義務和子女的贍養義務】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給付撫養費的權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的,缺乏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給付贍養費的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九條
【子女應尊重父母的婚姻權利】子女應當尊重父母的婚姻權利,不得干涉父母離婚、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對父母的贍養義務,不因父母的婚姻關系變化而終止。
民法典對養老的規定
老年人養老主要依靠家庭,家庭成員應當關心和照料,贍養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要。那么民法典中對贍養老人的規定有哪些?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條 【父母的撫養義務和子女的贍養義務】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給付撫養費的權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的,缺乏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給付贍養費的權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條 【父母的撫養義務和子女的贍養義務】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給付撫養費的權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的,缺乏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給付贍養費的權利。禁止溺嬰、棄嬰和其他殘害嬰兒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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