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委民法典(民法典關于村委會的規定)
民法典關于居委會的規定
二、《民法典》對居委會、村委會的法人化改造
為促進基層群眾自治性組織的發展,充分發揮各民事主體在市場經濟中的主體地位,《民法典》對居委會、村委會等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進行了法人化改造,賦予這些基層組織獨立法人資格。《民法典》第一百零一條規定: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具有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法人資格,可以從事為履行職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動。2021年1月1日《民法典》施行后,居委會、村委會就能夠作為獨立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了。
三、居委會、村委會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是受限制的
居委會、村委會享有獨立法人資格,其法律意義在于可以作為獨立民事主體參與民事活動,其主體地位得到法人制度的保護。但是,由于居委會、村委會特殊的“群眾性自治組織”的定位,其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要受到一定的限制,即“從事為履行職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動”。
所以,居委會、村委會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并不像自然人、營利法人那樣,可以獨立從事法無禁止的一切民事活動,而是要依據《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的職能定位,從事為履行其職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動。居委會、村委會如果從事超越其職能定位的民事活動,應屬于無效民事行為。
四、《民法典》賦予獨立法人資格的其他組織
除賦予居委會、村委會獨立法人資格之外,《民法典》還規定下列社會組織也具備獨立的法人資格:事業單位法人、社會團體法人、捐助
民法典有哪條法律規定村干部扣留證件可以想法院起訴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二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一條
《民法典》對于起訴的規定
第一百一十九條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第一百二十條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并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
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并告知對方當事人。
第一百二十一條起訴狀應當記明下列事項:
(一)原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別、工作單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等信息;
(三)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
(四)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第一百二十二條當事人起訴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糾紛,適宜調解的,先行調解,但當事人拒絕調解的除外。
第一百二十三條人民法院應當保障當事人依照法律規定享有的起訴權利。對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起訴,必須受理。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并通知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書,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對于起訴的具體情況,是需要嚴格基于實際的涉案事實后果來進行處理的,特別是不同的合同類型所認定的起訴事項是不同的,如果一方可以就違約的行為作出賠償的,那么也是可以簽訂賠償協議來進行認定的。

依據民法典第265條第2款村民個人可以起訴村委會侵害集體利益嗎
依據民法典第265條第2款規定,村民個人可以起訴村委會侵害集體利益的行為。
《民法典》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規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或者其負責人作出的決定侵害集體成員合法權益的,受侵害的集體成員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
民法典哪條規定村委會無權替老百姓鑒定土地協議
《農村土地承包法》第52條規定,“發包方將農村土地發包給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承包,應當事先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報鄉(鎮)人民政府批準”,因此,村委會在未經三分之二村民或村民代表同意的情況下,無權對外發包土地。
此外,根據《民法典》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合同無效”,因此,村民可以向法院起訴,要求確認村委會與某公司簽訂的土地對外承包合同屬于無效合同。
民法典關于村委會主任不在時由誰管理村委會
村民委員會召集村民代表應當選幾個臨時的村委會主任,代替她的工作。
在村委會班子到期再重新選舉,正式的村委會主任,這樣的工作就不會耽誤對整個村民來說也是一件很好的事情。
作為村民委員會的上級領導部門可根據該村領導班子成員的實際情況,安排一位領導信任,村民擁護,又有一定工作能力的副主任或其他成員暫時代理村主任職務,
主持和領導本村的各項工作。到期再進行_屆選舉,產生新一屆的村委會主任。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應當依照什么向本集體成員公布集體財
《民法典》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章程、村規民約向本集體成員公布集體財產的狀況。集體所有的財產關系到集脊皮體成員的切身利益,因此,集體成員有權參與對集體財產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民法典》從廣大集體勞動群眾普遍關心的和涉及群眾切身利益的實際問題入手,規定了行使集體財產所有權的組織應當向本集體成員公布集體財產的狀況,這是完善集體事務民主監督和民主管理的基礎。一、這里規范的主體是行使集體財產所有權的組織,包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城鎮集體企業,也包括代表集體行使所有權的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二、公布的內容賀野桐是本集體的財產狀況,包括集體所有財產總量的變化(如禪坦集體財產的收支狀況、債權債務狀況),所有權變動的情況(如轉讓、抵押),集體財產使用情況(如農村集體土地承包),集體財產分配情況(征收補償費的分配)等涉及集體成員利益的重大事項。三、公布的要求。向本集體成員公布集體財產狀況的,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章程和村規民約,做到以下幾點:一是公布的內容要真實可靠,有憑有據,不得謊報、虛報、瞞報。本集體成員對于公布的內容,有權進行查詢,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應當自覺接受查詢。二是公布要做到及時。可以采取定期的形式,也可以根據集體財產重大變動事項,可以根據進展的不同階段隨時公布。三是公布內容簡潔明了,便于集體成員了解。公布的形式和方法可根據實際情況因地制宜、靈活多樣,如采用張榜公布、召開集體成員大會或者代表大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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