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什么情況下需要對車輛進行鑒定檢驗的簡單介紹
什么情況下交通事故要對車輛鑒定
1、在因收集證據的需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對車輛檢驗、鑒定;
2、法律依據:
1)《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2008) 第二十九條 因收集證據的需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扣押與事故有關的物品,并開具扣押物品清單一式兩份,一份交給被扣押物品的持有人,一份附卷。扣押的物品應當妥善保管。
扣押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案情重大、復雜的,經本級公安機關負責人或者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三十日;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2)《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2008) 第三十七條 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事故現場調查結束之日起三日內委托具備資格的鑒定機構進行檢驗、鑒定。尸體檢驗應當在死亡之日起三日內委托。
對現場調查結束之日起三日后需要檢驗、鑒定的,應當報經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
對精神病的鑒定,應當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進行。
車子出交通事故后,什么情況車輛需要檢測?
車友:如果是按照《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二十八條之規定\x0d\x0a 因收集證據的需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扣留事故車輛及機動車行駛證,并開具行政強制措施憑證。扣留的車輛及機動車行駛證應當妥善保管。\x0d\x0a 在現實中,一般車輛發生了交通事故交警都會將車輛拖曳到事故車輛的專用停車場,以便于日后的事故善后的處理工作。至于是否對車輛進行檢測,大多數情況下都是依據事故所發生的后果的程度不同來進行實施的。尤其是在事故認定責任后,事故雙方發生異議時,對于車輛的檢測就更為重要了。\x0d\x0a 總之,對于車輛的檢測與否,關鍵還是與事故后果的程度有直接關系。

交通事故什么情況下需要對車輛進行鑒定 檢驗呢?
以下情況需要對車輛進行鑒定檢驗:
1、未懸掛機動車號牌,未放置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或者未攜帶行駛證、駕駛證的;
2、具有使用偽造、變造或者其他車輛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嫌疑的;
3、未按照規定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
4、公路客運車輛或者貨運機動車超載的;
5、具有被盜搶嫌疑的;
6、屬于拼裝或者已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的;
7、非機動車駕駛人拒絕接受罰款處罰的。
擴展資料:
交通事故車物損失評估的流程為:
1、辦案交警填寫委托書;
2、辦案交警或當事人將委托書送區縣物價部門評估定損;
3、評估人員通知當事人定損評估的日期、時間和地點;
4、事故各方有關人員到定損車輛存放地參加損失評估鑒定;
5、物價部門做出定損評估鑒定結論;
6、物價部門通知當事人領取鑒定結論書交納鑒定費;
7、當事人對鑒定結論不服提出重新評估鑒定申請;
8、市物價部門重新做出定損評估鑒定結論,辦案交警審核確認。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交通事故檢驗和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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