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家產繼承(民法典繼承如何繼承房產?費用)
民法典2022遺產繼承
2022年遺產繼承新規具體如下:
1、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子女在享有繼承權方面男女平等,不受年齡大小、結婚與否等限制,非婚生子女、養子女、與繼父母形成撫養關系的繼子女同婚生子女一樣為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2、對生活有特殊困難又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子女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父母不得以遺囑方式取消其應繼承的遺產份額;3、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4、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5、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6、分割遺產時,應當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但胎兒出生時是死體的則按法定繼承處理保留的份額。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新民法典遺產繼承順序及分配
根據法律規定,遺產繼承第一順序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關于遺產分配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但是有特別規定:對生活有特殊困難又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條 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輩血親代位繼承。
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繼承。
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被代位繼承人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條 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條 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又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條 對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給適當的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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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民法典遺產繼承如何規定
一)“組織”也可以是受遺贈的對象。民法典繼承編規定,受遺贈者可以是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對于法人等組織是否可以接受遺贈并未明確。對此,民法典第1133條規定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與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組織、個人。將“組織”確認納入了受遺贈的范圍內。
(二)擴大代位繼承的范圍,侄子女、外甥子女可代位繼承。民法典第1128條規定,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繼承。
(三)完善繼承權喪失的事由,給予被繼承人寬宥的權利。民法典第1125條將“欺詐、脅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礙被繼承人設立、變更或者撤回遺囑,情節嚴重的”作為繼承人和受遺贈人喪失繼承權的事由,最大限度地保障被繼承人真實意思實現。同時,法律賦予被繼承人寬恕繼承人的權利,從而給予繼承人改過從新的機會,在得到被繼承人寬恕后可以恢復繼承權,這有利于家庭矛盾在家庭內部化解,鼓勵犯錯者積極改正,回歸社會正道,充分體現了我國法定繼承喪失制度的人文關懷。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條??繼承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喪失繼承權:
(一)故意殺害被繼承人;
(二)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
(三)遺棄被繼承人,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
(四)偽造、篡改、隱匿或者銷毀遺囑,情節嚴重;
(五)以欺詐、脅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礙被繼承人設立、變更或者撤回遺囑,情節嚴重。
繼承人有前款第三項至第五項行為,確有悔改表現,被繼承人表示寬恕或者事后在遺囑中將其列為繼承人的,該繼承人不喪失繼承權。受遺贈人有本條第一款規定行為的,喪失受遺贈權。
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條??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輩血親代位繼承。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被代位繼承人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條??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并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
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與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組織、個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設立遺囑信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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