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快速處理時間是多久的簡單介紹
剮蹭交通事故處理期限是多久?
一、剮蹭交通事故處理期限是多久?
剮蹭交通事故處理期限是十日,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經過勘驗、檢查現場的交通事故應當在勘查現場之日起10日內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對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應當在檢驗、鑒定結果確定之日起5日內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
二、發剮蹭交等生輕微交通事故的處理流程
1、拍照、挪車。
發生小事故后,我們首先要確定事故雙方的責任,然后檢查對方駕照及車輛手續,車輛手續包括:車牌、年檢、行駛本及交強險等。
拍照是快速處理重要的證據,照片要求有一張能說明事故現場情況的照片,一張可以說明事故發生地點的全景照片以及若干張車輛發生接觸部分的特寫照片,最好把當事司機與車輛的合影也拍攝下來。
將車挪到不影響交通的地方停好,之后打開雙閃、在適當的距離設置安全警告裝置。如果可快速處理但未及時挪車、未設立安全警告裝置等,警察到現場后會進行相應處罰。
2、報交警和保險公司。
打110報警電話和保險公司的理賠電話,交警如果對事故責任沒有異議,交警一般不會到現場,會有專人指導駕駛員開車到附近的快速理賠中心,報保險公司后, 保險公司會在系統記錄出險情況,方便以后理賠,有的保險公司也不到現場查勘,如果保險公司需要到現場查勘,駕駛員則在現場準備好保險單、駕駛證和行駛證等保險公司查勘人員到現場查勘.
3、到交警快速處理中心提交相關材料。
雙方到附近的快速處理中心提交保險單、駕駛證和行駛證,填寫,然后由駐在交警隊的物價公司對受損車輛評估車損價格,雙方交換聯系方式,然后可以各自離開.
4、到修理廠或4s店維修車輛。
雙方到各自的修理廠和4s店修理受損車輛,修好后,由負事故全責到修理廠交錢取發票,如果雙方都有責任,按責任比例進行分擔,如果有一方不來付修理費,只能車主先墊付,拿好發票,取出車,再找對方賠償。
在修理車的時候經常遇到的就是物價定的價格與修理廠或4s店定的價格不一致,修理廠或4s定的價格比較高,這時候可以再打電話給保險公司,再追加損失。
5、提交材料向保險公司索賠。
等資料齊全后,就可以向保險公司申請索賠了,有的修理廠是保險公司的定點維修廠,修理廠就可以代理辦理索賠事宜了。
交通事故發生后,若僅是導致了車輛被剮蹭,此時該交通事故就會被認定為是輕微型的事故,故此若是受害者與剮蹭者之間,可以和平的協 商 確定賠償金、維修金的數額,此時也可以不向公安機關報警。但若是報警了,那么警員就需要在五天之內處理完該事故。 @2019

車禍責任認定最快需要多久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需要10天左右,如果需要檢驗的,時間會加長。根據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關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現場調查之日起十日內制作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并將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送達當事人。
【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六十二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現場調查之日起十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獲交通肇事車輛和駕駛人后十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對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應當在檢驗報告、鑒定意見確定之日起五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有條件的地方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試行在互聯網公布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但對涉及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應當保密。
保險快速理賠需要多久
一般需要幾個小時。
保險公司為了提高理賠服務質量,在標的車輛出險后報案——被保險人領取到賠款這個過程,時間短,程序簡單。
1、一般為單方事故,出險原因簡單,沒有爭議,損失在3000元以下。
2、或者是雙方損失都在2000元以下,單獨只有財產損失的雙方事故,責任認定清晰,沒有爭議。
另外一種意思是指交管部門為了道路通暢,簡化交通事故的處理流程,將上述第二種的雙方事故的處理程序簡化,事故雙方就近到快速處理中心解決,沒有交警隊的事故責任認定書和賠償憑證,取而代之的是快速處理中心的協議,定損單,賠償憑證,只有全責/無責,同責/同責兩種責任判定,和一般交通事故不同的是,快速處理中心的同責事故,交強險是賠付自己的車損的。
交通事故一般程序快速處理流程是什么
一般流程為現場處理、事故責任認定、處罰、組織調解:一、現場處理1、維護良好道路通行秩序,組織搶救受傷人員;2、查找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和證人,控制肇事嫌疑人;3、勘查事故現場,固定、提取或者保全現場證據材料;4、必要時可扣留肇事車輛和當事人的相關證件;5、與當事人預約事故處理時間。二、事故認定交通事故責任認定自現場調查之日起10日內做出,當事人若對認定書不服,可3日內向上級交警部門申請復核。三、處罰應當在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之日起五日內,對當事人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依法作出處罰。四、調解詢問各方當事人是否愿意進行調解,愿意調解的,調解次數最多為兩次,調解成功的制作《調解書》,送達當事人;不愿意調解的,告知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法律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 第二十一條交通警察到達事故現場后,應當立即進行下列工作:(一)劃定警戒區域,在安全距離位置放置發光或者反光錐筒和警告標志,確定專人負責現場交通指揮和疏導,維護良好道路通行秩序。因道路交通事故導致交通中斷或者現場處置、勘查需要采取封閉道路等交通管制措施的,還應當在事故現場來車方向提前組織分流,放置繞行提示標志,避免發生交通堵塞;(二)組織搶救受傷人員;(三)指揮勘查、救護等車輛停放在便于搶救和勘查的位置,開啟警燈,夜間還應當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和示廓燈;(四)查找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和證人,控制肇事嫌疑人。《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四十七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現場調查之日起十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獲交通肇事車輛和駕駛人后十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對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應當在檢驗、鑒定結論確定之日起五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發生死亡事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前,召集各方當事人到場,公開調查取得證據。證人要求保密或者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以及個人隱私的證據不得公開。當事人不到場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予以記錄。《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五十七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之日起五日內,對當事人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依法作出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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