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違章和違法有什么不同(交通違章與違法的區別)
違章和違法有什么區別
【法律分析】:駕駛證違章就是交警現場處罰的,車輛違章指的是電子眼或者是雷達測速一類的。車輛違章是指機動車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及交通管理規定的行為。車輛違章后的處罰分為警告、罰款、暫扣駕駛證、吊銷駕駛證、注銷駕駛證、行政扣留,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車輛違法 一般是電子警察拍攝的,比如你開朋友的車闖了紅燈,但是電子警察又看不到是誰開的車,就只能記錄車牌號碼,把這次違法記錄在車上。駕駛員違法信息 一半是交通警察現場給你開的單子,單子上會記錄你的檔案編號等信息,此次違法記錄在駕駛員檔案上。但是,同一次違法只能進行一次處罰,也就是說處罰了車不罰人,罰人不罰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辦理相應的登記:
1.機動車所有權發生轉移的;
2.機動車登記內容變更的;
3.機動車用作抵押的;
4.機動車報廢的。
第十三條 對登記后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根據車輛用途、載客載貨數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況,定期進行安全技術檢驗。對提供機動車行駛證和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單的,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應當予以檢驗,任何單位不得附加其他條件。對符合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準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發給檢驗合格標志。對機動車的安全技術檢驗實行社會化。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實行社會化的地方,任何單位不得要求機動車到指定的場所進行檢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不得要求機動車到指定的場所進行維修、保養。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對機動車檢驗收取費用,應當嚴格執行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核定的收費標準。
【溫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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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違章和違法的區別
1、交通違法是指違反國家現行交通法律規定,危害法律所保護的社會關系的行為。交通違章一般指超出規定范圍內行為,具有會影響或潛在存在影響正常秩序的行為。2、兩者的差異在于,前者所依據的規定是國家的法律即具有強制性及高度約束力的條令;而后者一般是部門或政府具體公共事務維護秩序和地方性的規定,一般是行政執法性,不具司法意義。一般違法行為要受到法律約束,輕則民法、行政法約束,重則刑事犯罪。而違章行為一般是警告、罰金,嚴重的頂多行政處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車輛駕駛人、行人、乘車人以及與道路交通活動有關的單位和個人,都應當遵守本法。
第三條 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應當遵循依法管理、方便群眾的原則,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暢通。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與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相適應。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適應道路交通發展的需要,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政策,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規劃,并組織實施。
第五條 國務院公安部門負責全國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交通、建設管理部門依據各自職責,負責有關的道路交通工作。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經常進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提高公民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識。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執行職務時,應當加強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宣傳,并模范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機關、部隊、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應當對本單位的人員進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教育行政部門、學校應當將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納入法制教育的內容。新聞、出版、廣播、電視等有關單位,有進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的義務。
違章和違法的區別
違法是指國家機關、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或公民,因違反法律的規定,致使法律所保護的社會關系和社會秩序受到破壞,依法應承擔法律責任的行為。違章通常是指交通違章(舊稱,現稱交通違法),即機動車、非機動車駕駛人或行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規,交通管理及影響交通路況的行為。違法行為和違章行為的主要區別:1、判定依據不同。違法行為,所依據的規定是國家的法律即具有強制性及高度約束力的條令;違章行為,一般是部門或政府具體公共事務維護秩序和地方性的規定。2、所受處罰不同。違法行為要受到法律約束,輕則由民法、行政法約束,重則屬于刑事犯罪;違章行為一般是警告、罰金,嚴重的頂多行政處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七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對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應當及時糾正。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應當依據事實和本法的有關規定對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予以處罰。對于情節輕微,未影響道路通行的,指出違法行為,給予口頭警告后放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十六條 行政機關經人民法院、監察機關、行政復議機關或者上級行政機關依法認定有行政違法行為或者其他違法違紀行為,需要追究紀律責任的,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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