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處理時間規定是什么樣的的簡單介紹
交通事故處理時間期限是怎么規定的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經過勘驗、檢查現場的 交通事故 應當在勘查現場之日起10日內制作 交通事故認定書 。對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應當在檢驗、鑒定結果確定之日起5日內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當事人對 交通事故損害賠償 有爭議,各方當事人一致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的,應當在收到交通事故認定書之日起10日內提出書面調解申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爭議的期限為10日。調解達成協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制作調解書送交各方當事人,調解書經各方當事人共同簽字后生效;調解未達成協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制作調解終結書送交各方當事人。 《道路 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 》第六十二條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現場調查之日起十日內制作 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 交通肇事逃逸 案件在查獲 交通肇事 車輛和駕駛人后十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對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應當在檢驗報告、鑒定意見確定之日起五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有條件的地方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試行在互聯網公布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但對涉及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應當保密。
交通事故處理時間規定是怎樣的, 交通事故處理時間的具體規定是什么?
根據《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 規定》 第三十二條 交通事故責任 認定,自交通事故發生之日起按下列時限作出: 輕微事故5日內;一般事故15日內;重大、特大事故20日內。 因交通事故情節復雜不能按期作出認定的,須報上一級公安 交通管理部門 批準,按上述規定分別延長5日、15日、20日。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 作出后,應當制作《 道路交通事故責任 認定書》。 第三十三條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公布交通事故責任時,應當召集各方當事人同時到場,出具有關證據,說明認定責任的依據和理由,并將《 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 》送交有關當事人。 第三十四條縣以上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有專人負責 交通事故責任重新認定 工作。 第三十五條交通事故責任重新認定的決定作出后,應當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責任重新 認定決定書 》,分別送交申請人和原責任認定部門,原責任認定部門接到《道路交通事故責任重新認定決定書》后,應當在5日內向各方當事人或者代理人公布重新認定決定。 交通事故責任的重新認定決定為最終決定。
交通事故處理時間是怎么規定的
1.鑒定期限: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事故現場調查結束之日起三日內委托具備資格的鑒定機構進行檢驗、鑒定。檢驗、鑒定應當在三十日內完成;超過三十日的,應當報經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但最長不得超過六十日。
2.作出事故認定書的時間期限: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于未造成人員傷亡,事實清楚的道路交通事故,交通警察可以適用簡易程序處理,并當場出具事故認定書。并可當場對損害賠償爭議進行調解。對于復雜的交通事故:
1、對經過勘驗、檢查現場的交通事故應當自勘查現場之日起10日內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
2、交通肇事逃逸的,在查獲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車輛后10日內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
3、對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應當在檢驗、鑒定或者重新檢驗、鑒定結果確定后5日內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三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現場勘驗、檢查、調查情況和有關的檢驗、鑒定結論,及時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成因和當事人的責任,并送達當事人。
一般交通事故處理時間是怎么規定的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現場調查之日起十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獲交通肇事車輛和駕駛人后十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對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應當在檢驗報告、鑒定意見確定之日起五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七十一條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證明有異議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證明送達之日起三日內提出書面復核申請。當事人逾期提交復核申請的,不予受理,并書面通知申請人。
交通事故處理時間期限
交通事故處理時間期限是24小時內。
交通警察適用處理的交通事故,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當場制作事故認定書。
當事人共同請求法律援助咨詢的,可以當場進行調解。交通警察應當自勘查現場之時起24小時內辦理立案或不予立案手續。決定立案的,應填寫“交通事故立案登記表”,交事故處理機構負責人審批。
立案之后的處理:
1、當事人對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檢驗、鑒定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檢驗、鑒定結論復印件后3日內提出重新檢驗、鑒定的申請。
2、當事人對自行委托的檢驗、鑒定、評估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檢驗、鑒定、評估結論后3日內另行委托檢驗、鑒定、評估。
3、對接到報案后,經不立案的在3日內將不予立案的依據,當事人的權利等事項,報警人。
4、對需要檢驗、鑒定的,應在檢驗、鑒定結果確定后3日內提交“交通事故調查報告書”。
5、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到調卷公函后,應當在3日內或者按照其時限要求,將交通事故案件調查材料正本移交給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
6、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與當事人約定調解的時間、地點,并于調解時間3日前通知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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