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電子合同(民法典電子合同的簽訂地)
電子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嗎
電子合同符合一定的條件的,有法律效力。如果法律未規定,當事人也未約定不能訂立電子合同,則均具有締約能力的當事人可以訂立電子合同,該合同的意思表示如果真實合法、遵守公序良俗的,就有效。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第四百六十九條
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采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第四百九十條
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當事人均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時合同成立。在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之前,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時,該合同成立。
第五百零二條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應當辦理批準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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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對電子合同標的交付時間的規定
法律主觀:
電子合同標的的交付時間:如果標的是交付商品并采用快遞物流方式交付的,是收貨人的簽收時間;如果標的為提供服務的,一般是生成的電子憑證或者實物憑證中載明的時間;如果上述憑證沒有時間或者與實際提供服務的時間不一致的,以實際提供服務的時間為準。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二條 通過互聯網等信息網絡訂立的電子合同的標的為交付商品并采用快遞物流方式交付的,收貨人的簽收時間為交付時間。電子合同的標的為提供服務的,生成的電子憑證或者實物憑證中載明的時間為提供服務時間;前述憑證沒有載明時間或者載明時間與實際提供服務時間不一致的,以實際提供服務的時間為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零四條 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在標的物交付之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之后由買受人承擔,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零六條 出賣人出賣交由承運人運輸的在途標的物,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毀損、滅失的風險自合同成立時起由買受人承擔。
電子合同的概念
電子版合同的概念:依據我國現行《民法典》的相關規定,電子版合同是合同的當事人以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訂立的合同。電子版合同的特點是,能夠有形地表現所記載的內容,并且可以隨時供當事人調取查用。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條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實;(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第四百六十九條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采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書面形式是合同書、信件、電報、電傳、傳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以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能夠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并可以隨時調取查用的數據電文,視為書面形式。第四百七十條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下列條款:(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二)標的;(三)數量;(四)質量;(五)價款或者報酬;(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七)違約責任;(八)解決爭議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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