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壟斷法司法解釋(反壟斷法司法解釋全文草案)
反不正當競爭法 和 反壟斷法 是同一部法案嗎??
1993年9月,第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3次會議通過《反不正當競爭法》,至今也還沒頒布《反壟斷法》。總的來說,《反壟斷法》屬于公法范疇,主要是維護自由競爭的市場結構和公平競爭機制;《反不正當競爭法》屬于私法范疇,主要是維護商業倫理道德、以及保護經營者合法權益。反壟斷立法與執法,具有宏觀特點和政策性,反不正當競爭立法與執法,則屬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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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就開始著手制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不正當競爭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經反復修改后,2005年底其通過中國法院網,向全社會征求意見。2006年12月30日,《解釋》在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412次會議上,獲得通過,并于2007年2月1日起,開始實施。
《解釋》的出臺,對遏制我國目前眾多的侵犯知識產權行為,真正保護知識產權人,提供了一定程度上的民事救濟,也使侵權人大大增加了侵權成本。
《反不正當競爭法》存在的問題及《解釋》出臺背景《解釋》出臺的目標,是要解決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中,重點法條的司法適用問題。
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于1993年底出臺,那時我國的市場經濟剛剛起步,在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軌過程中,出現了許多市場不規范問題,急需一部法律對其予以規范,這就是《反不正當競爭法》出臺的時代背景。該法也是我國目前為數不多的、規范市場經濟秩序的法律之一。
眾所周知,完整的競爭法包括《反不正當競爭法》和《反壟斷法》,西方國家一般是將二者合一,但我國的《反不正當競爭法》,缺乏對大多數壟斷行為的規定,而《反壟斷法》還沒有出臺,這使許多行為出現了實踐中的法律真空。
《反不正當競爭法》涉及的內容包括:市場交易中的知識產權侵權、行政性壟斷、獨占地位企業壟斷、商業賄賂、侵犯商業秘密、不正當低價銷售、虛假廣告、損害競爭對手商譽、虛假招投標等11種行為。對這些行為的法律規范從目前來看,有的可歸入亟待出臺的《反壟斷法》,如壟斷行為和低價銷售行為;有的需要單獨立法,如虛假廣告行為、侵害他人商業秘密和虛假招投標行為;有的可歸入將來出臺的《侵權行為法》,如侵犯商譽行為。但還要看具體問題,如對于濫用訴權侵犯知識產權人商譽的行為,《法國知識產權法》對此就作了專門規定,對一般濫用訴權行為,可在《民事訴訟法》中加以規定。
從上述分析可以看出,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的內容,一般都可歸入其他法律。在我國法律不斷完善的情況下,《反不正當競爭法》還有沒有存在必要?應該說仍有存在必要,而且應當通過對該法的修訂加以完善,因為其他法律目前沒有規制的不正當競爭行為,都可拿過來放在《反不正當競爭法》中,以減少立法成本。而且有相當多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是不能放到其他法律中去的,必須單獨立法規定,日本和德國等國家,都是采取《反不正當競爭法》與《反壟斷法》單獨立法的二元立法結構,澳大利亞、匈牙利及我國臺灣地區,將反壟斷和反不正當競爭合并立法,采取一元制立法結構,我國采取的二元立法結構。
我國目前的《反不正當競爭法》,主要存在以下問題:
一是立法定位有缺陷,到底為公法還是為私法不明晰。
《反不正當競爭法》從整體來看,側重于公法性質,尤其是行政法性質。如規定了監督檢查部門的行政執法、法律責任多數規定了刑事責任和罰款等行政責任,只是在該法的第20條,簡單規定了根本無法實施的私法救濟責任。但從該法規定的內容來看,大部分不正當競爭行為,主要是企業以假冒、虛假廣告、竊取商業秘密等不正當手段,獲取他人競爭優勢,是對同業經營者的一種侵權行為,損害的主要是私人利益,但同時也涉及到消費者利益即公共利益,所以《反不正當競爭法》是以私法為主,公法為輔,體現在法律責任上,即主要是通過私人訴訟,制止不正當競爭行為,國家對其采取不告不理態度。
美國等判例法系國家,主要是通過判例法的方式,對不正當競爭適用侵權關系,即私法關系。《反壟斷法》正好相反,主要保護的是公共利益,常通過行政程序來制止壟斷行為,甚至用刑罰來懲罰性質嚴重的壟斷行為,但也涉及到個體經營者利益,如對個人進行賠償等,所以《反壟斷法》是以公法為主,私法為輔。
總的來說,《反壟斷法》屬于公法范疇,主要是維護自由競爭的市場結構和公平競爭機制;《反不正當競爭法》屬于私法范疇,主要是維護商業倫理道德、以及保護經營者合法權益。反壟斷立法與執法,具有宏觀特點和政策性,反不正當競爭立法與執法,則屬于微觀領域,限于經營者或消費者。
二是規定的不正當行為混亂、既不完全也不明確。
首先是不正當行為混亂問題,一些壟斷行為卻被規定為不正當競爭行為。如《反不正當競爭法》第6和7條中的部分行為,而這些行為應適用于《反壟斷法》;
其次是規定的反不正當行為不完全。
在國外,不正當競爭行為以其廣泛且不確定而著稱。而我國現行的《反不正當競爭法》,只根據當時經濟領域不正當競爭的情形,規定了11種不正當競爭行為,致使許多新出現的不正當競爭行為,無法納入現行法律的調整范圍。對11種不正當競爭行為的界定,也限制了《反不正當競爭法》作為商標、專利、版權法的后盾法的作用發揮。商標、專利、版權法管不到的違法行為,由《反不正當競爭法》來管,而許多國家一般在商標、專利、版權法中,單獨規定了反不正當競爭,但我國相應法律中,卻沒有對此作規定。我國著名知識產權專家鄭成思曾說過:“對知識產權不正當行為的規定,是對知識產權的附加保護。如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10條,雖然為專利法保護不到的發明創造,提供了更寬保護,但仍比較弱。而如何在版權法之外提供更寬的保護,還沒有相應的規定”。
《反不正當競爭法》本應保護到商標法所管不到的違背誠實信用的商業行為,僅以假冒他人注冊商標作為不正當競爭行為為例,其既不是《商標法》調整對象,也不是《反不正當競爭法》的適用范圍,因此影響了《反不正當競爭法》法律效力的發揮。同時在規定的11種不正當競爭行為中,許多行為內容并不明確,如何謂“知名商品”?何謂特有名稱、包裝、裝潢?何謂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購買者誤認為是該知名商品?何謂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行為?等等。這些規定簡單而模糊,即不能指導行為人的行為,也難以指導執法機關正確執法,更難以指導法院判案。
三是法律責任不明確。《反不正當競爭法》重點規定了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卻基本沒有規定對私人的私法賠償責任,而該法是以私法為主公法為輔,這使該法法律責任的規定,有些本末倒置,不利于對不正當行為的規制。
如該法將低于成本銷售、搭售及商業詆毀行為等,列為不正當競爭行為,但卻未規定相應罰則,使追究這些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出現真空。該法對某些不正當競爭行為,也只規定了責令停止違法,最高罰款10元萬或20萬元的處罰,卻沒有規定沒收違法所得、非法財物,致使一些經營者為了獲取高額利潤,愿意接受罰款的現象。
對不正當競爭違法行為人的罰款數額依據,也難以涵蓋所有違法行為。
實踐中違法行為人由于種種原因,如為逃避打擊故意低價銷售、或確實因經營不善,未有盈利,甚至虧損;有的案件在調查時,違法行為人不提供物品購銷發票及成本核算、銷售價格等計算違法所得的證據,致使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其違法所得,無法核實,難以計算。《解釋》出臺后,增加了以違法經營額計算罰款的依據,這不僅可加重追究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而且比較簡便、易操作。
四是執法效果差強人意。
由于該法本身存在上述缺陷,造成違法現象增多,但執法人員和司法人員卻不能對此準確執法。
《反不正當競爭法》在頒布后的十幾年中,基本沒有發揮應有的法律效力,從某種意義上說,這是一部因時代發展所限,尚顯幼稚的紙面法律。
《解釋》包含的內容
《解釋》共19條,涉及《反不正當競爭法》第5條、第9條、第10條、第14條的規定,對傍名牌、虛假宣傳、侵犯商業秘密等不正當競爭行為的判斷標準,進行了明確界定,這也是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第一個涉及不正當競爭案件審理的司法解釋。主要體現為以下內容:一是《解釋》中的1~7條,是對《反不正當競爭法》第5條中、部分內容的補充和解釋,對目前市場上大量發生的傍名牌現象,如何進行法律規制提供了法律依據。
《解釋》第1條規定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第5條第(二)項規定的“知名商品”的內涵;第5條第(二)項的原告,負舉證責任及適用的例外,如在不同地域范圍內,使用相同或近似的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如使用者能證明其是善意使用,將不構成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五條第(二)項規定的不正當競爭行為。
《解釋》第2條采取列舉式,規定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第5條第(二)項規定的“特有名稱、包裝、裝潢”的內容。
《解釋》第3條規定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第5條第(二)項規定的“裝潢”的內涵。
《解釋》第4條規定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第5條第(二)項規定的“造成和他人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購買者誤認為是該知名商品”。
《解釋》第5條規定:商品名稱、包裝和裝潢,屬于商標法第10條第一款規定的不得作為商標使用的標志,當事人請求依照《反不正當競爭法》第5條第(二)項規定予以保護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解釋》第6條規定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第5條第(三)項規定的“企業名稱”和“姓名”的含義。
《解釋》第7條規定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第5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使用”的含義。
二是《解釋》中的第8條,對《反不正當競爭法》中第9條關于產品宣傳中的虛假宣稱,進行了解釋。
《解釋》第8條規定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第9條第一款規定的“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行為”的含義。
三是《解釋》的第8~17條,對《反不正當競爭法》第10條“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進行了內容解釋和擴充。
《解釋》第9、10和11條,分別規定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第10條第三款規定的“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和“保密措施”的含義。
《解釋》第12條規定:通過自行開發研制、或以反向工程等方式獲得的商業秘密,不認定為《反不正當競爭法》第10條第(一)、(二)項規定的侵犯商業秘密行為,并對反向工程進行了界定。
《解釋》第13條解釋了“客戶名單”的含義,并規定了職工離職后,與原客戶進行商業交易,非侵犯商業秘密的規定。
《解釋》第14條規定了侵犯商業秘密訴訟的舉證責任和對證據的要求。
《解釋》第15條規定了侵犯商業秘密訴訟的原告要求。
《解釋》第16條規定了侵犯商業秘密中,“停止侵害的時間”的確定。
《解釋》第17條規定了侵犯商業秘密的賠償標準。
四是《解釋》第18條規定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第5條、第9條、第10條、第14條規定的不正當競爭民事第一審案件的一般法院級別管轄及例外。
《解釋》出臺等同于知識產權的附加保護
從《解釋》出臺的內容來看,主要是對《反不正當競爭法》中、有關知識產權方面的條款,對其進行了解釋和擴充,即對反不正當行為的界定、民事賠償標準和法律責任,進行了準確規定。傍名牌、虛假宣傳、侵犯商業秘密和侵犯知識產權商譽的不正當行為,在我國國內市場上大量存在,這些行為都發生在知識產權領域,但我國目前的相關知識產權法中,并沒有對這些行為進行規定,而國外的知識產權法中,一般都對此作了規定,我國卻不規范地將其規定在了《反不正當競爭法》中,但規定的又十分原則,難以指導具體行為和司法實踐,沒有起到應有作用。
《解釋》的出臺,是在我國相關知識產權法進行修訂和完善之前,在已經嚴重落后了的《反不正當競爭法》修訂前,對于目前市場上發生的大量而嚴重的侵犯知識產權現象,無疑提供了及時而重要的附加保護。以近兩年我國出現的一些國外知識產權人在我國進行的通過在報刊上發布侵權申明、向客戶發侵權函、濫用訴權等形式、侵犯我國經營者的商譽行為為例,由于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14條對此規定不明確,而且沒有明確的民事賠償等法律責任,使該條形同虛設。但此次《解釋》也沒有對此進行規定,不能不說是個遺憾。
可見《解釋》只是部分彌補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的缺陷,《反不正當競爭法》要想真正發揮應有效力,必須全面重新修訂。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了預防和制止壟斷行為,保護市場公平競爭,提高經濟運行效率,維護消費者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制定本法。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經濟活動中的壟斷行為,適用本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壟斷行為,對境內市場競爭產生排除、限制影響的,適用本法。第三條 本法規定的壟斷行為包括:
(一)經營者達成壟斷協議;
(二)經營者濫用市場支配地位;
(三)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經營者集中。第四條 國家制定和實施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相適應的競爭規則,完善宏觀調控,健全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市場體系。第五條 經營者可以通過公平競爭、自愿聯合,依法實施集中,擴大經營規模,提高市場競爭能力。第六條 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經營者,不得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競爭。第七條 國有經濟占控制地位的關系國民經濟命脈和國家安全的行業以及依法實行專營專賣的行業,國家對其經營者的合法經營活動予以保護,并對經營者的經營行為及其商品和服務的價格依法實施監管和調控,維護消費者利益,促進技術進步。
前款規定行業的經營者應當依法經營,誠實守信,嚴格自律,接受社會公眾的監督,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或者專營專賣地位損害消費者利益。第八條 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不得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第九條 國務院設立反壟斷委員會,負責組織、協調、指導反壟斷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研究擬訂有關競爭政策;
(二)組織調查、評估市場總體競爭狀況,發布評估報告;
(三)制定、發布反壟斷指南;
(四)協調反壟斷行政執法工作;
(五)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職責。
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的組成和工作規則由國務院規定。第十條 國務院規定的承擔反壟斷執法職責的機構(以下統稱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依照本法規定,負責反壟斷執法工作。
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根據工作需要,可以授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相應的機構,依照本法規定負責有關反壟斷執法工作。第十一條 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引導本行業的經營者依法競爭,維護市場競爭秩序。第十二條 本法所稱經營者,是指從事商品生產、經營或者提供服務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
本法所稱相關市場,是指經營者在一定時期內就特定商品或者服務(以下統稱商品)進行競爭的商品范圍和地域范圍。第二章 壟斷協議第十三條 禁止具有競爭關系的經營者達成下列壟斷協議:
(一)固定或者變更商品價格;
(二)限制商品的生產數量或者銷售數量;
(三)分割銷售市場或者原材料采購市場;
(四)限制購買新技術、新設備或者限制開發新技術、新產品;
(五)聯合抵制交易;
(六)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認定的其他壟斷協議。
本法所稱壟斷協議,是指排除、限制競爭的協議、決定或者其他協同行為。第十四條 禁止經營者與交易相對人達成下列壟斷協議:
(一)固定向第三人轉售商品的價格;
(二)限定向第三人轉售商品的最低價格;
(三)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認定的其他壟斷協議。第十五條 經營者能夠證明所達成的協議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適用本法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的規定:
(一)為改進技術、研究開發新產品的;
(二)為提高產品質量、降低成本、增進效率,統一產品規格、標準或者實行專業化分工的;
(三)為提高中小經營者經營效率,增強中小經營者競爭力的;
(四)為實現節約能源、保護環境、救災救助等社會公共利益的;
(五)因經濟不景氣,為緩解銷售量嚴重下降或者生產明顯過剩的;
(六)為保障對外貿易和對外經濟合作中的正當利益的;
(七)法律和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情形。
屬于前款第一項至第五項情形,不適用本法第十三條、第十四條規定的,經營者還應當證明所達成的協議不會嚴重限制相關市場的競爭,并且能夠使消費者分享由此產生的利益。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因壟斷行為引發的民事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一條 本規定所稱因壟斷行為引發的民事糾紛案件(以下簡稱壟斷民事糾紛案件),是指因壟斷行為受到損失以及因合同內容、行業協會的章程等違反反壟斷法而發生爭議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人民法院提起的民事訴訟案件。第二條 原告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或者在反壟斷執法機構認定構成壟斷行為的處理決定發生法律效力后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并符合法律規定的其他受理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第三條 第一審壟斷民事糾紛案件,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計劃單列市中級人民法院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經最高人民法院批準,基層人民法院可以管轄第一審壟斷民事糾紛案件。第四條 壟斷民事糾紛案件的地域管轄,根據案件具體情況,依照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有關侵權糾紛、合同糾紛等的管轄規定確定。第五條 民事糾紛案件立案時的案由并非壟斷糾紛,被告以原告實施了壟斷行為為由提出抗辯或者反訴且有證據支持,或者案件需要依據反壟斷法作出裁判,但受訴人民法院沒有壟斷民事糾紛案件管轄權的,應當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第六條 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原告因同一壟斷行為向有管轄權的同一法院分別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審理。
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原告因同一壟斷行為向有管轄權的不同法院分別提起訴訟的,后立案的法院在得知有關法院先立案的情況后,應當在七日內裁定將案件移送先立案的法院;受移送的法院可以合并審理。被告應當在答辯階段主動向受訴人民法院提供其因同一行為在其他法院涉訴的相關信息。第七條 被訴壟斷行為屬于反壟斷法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五)項規定的壟斷協議的,被告應對該協議不具有排除、限制競爭的效果承擔舉證責任。第八條 被訴壟斷行為屬于反壟斷法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原告應當對被告在相關市場內具有支配地位和其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承擔舉證責任。
被告以其行為具有正當性為由進行抗辯的,應當承擔舉證責任。第九條 被訴壟斷行為屬于公用企業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獨占地位的經營者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市場結構和競爭狀況的具體情況,認定被告在相關市場內具有支配地位,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的除外。第十條 原告可以以被告對外發布的信息作為證明其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證據。被告對外發布的信息能夠證明其在相關市場內具有支配地位的,人民法院可以據此作出認定,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的除外。第十一條 證據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或者其他依法應當保密的內容的,人民法院可以依職權或者當事人的申請采取不公開開庭、限制或者禁止復制、僅對代理律師展示、責令簽署保密承諾書等保護措施。第十二條 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一至二名具有相應專門知識的人員出庭,就案件的專門性問題進行說明。第十三條 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委托專業機構或者專業人員就案件的專門性問題作出市場調查或者經濟分析報告。經人民法院同意,雙方當事人可以協商確定專業機構或者專業人員;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人民法院可以參照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有關鑒定結論的規定,對前款規定的市場調查或者經濟分析報告進行審查判斷。第十四條 被告實施壟斷行為,給原告造成損失的,根據原告的訴訟請求和查明的事實,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判令被告承擔停止侵害、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根據原告的請求,人民法院可以將原告因調查、制止壟斷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計入損失賠償范圍。第十五條 被訴合同內容、行業協會的章程等違反反壟斷法或者其他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認定其無效。第十六條 因壟斷行為產生的損害賠償請求權訴訟時效期間,從原告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益受侵害之日起計算。
原告向反壟斷執法機構舉報被訴壟斷行為的,訴訟時效從其舉報之日起中斷。反壟斷執法機構決定不立案、撤銷案件或者決定終止調查的,訴訟時效期間從原告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不立案、撤銷案件或者終止調查之日起重新計算。反壟斷執法機構調查后認定構成壟斷行為的,訴訟時效期間從原告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反壟斷執法機構認定構成壟斷行為的處理決定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重新計算。
原告起訴時被訴壟斷行為已經持續超過二年,被告提出訴訟時效抗辯的,損害賠償應當自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訴之日起向前推算二年計算。
簡述反壟斷的法理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 第一條 為了預防和制止壟斷行為,保護市場公平競爭,提高經濟運行效率,維護消費者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制定本法。
反壟斷的法律基礎是自由、效率和公共利益的平衡。反壟斷法的價值目標是維護市場機制的正常運行,充分發揮其優化資源配置、提高社會整體福利、保護公共利益的功能。提高效率和消費者福利是保持市場機制有效運行的手段。
反壟斷是禁止壟斷和貿易限制的行為。它是國家政府或國際組織在公司營銷呈現壟斷或有壟斷趨勢時采取的一種干預手段。 19世紀末,世界經濟發展進入壟斷資本主義時期。反壟斷已經成為各國監管的對象。所有國家都通過嚴格的立法來規范反壟斷。自中國加入世貿組織以來,中國也積極承擔了反壟斷的責任。
拓展資料:
一、2011年11月,國家發改委就寬帶接入問題對中國電信和中國聯通發起反壟斷調查。如果屬實,中國電信和中國聯通可能會被處以數億至數十億元的罰款。 2021年4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人民法院知識產權司法保護規劃(2021-2025年)》,明確了“十四五”期間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的重點措施,將加強反壟斷和反不正當競爭案件審理,強化競爭政策基礎地位,適時制定相關司法解釋,明確規范各類壟斷和不正當競爭行為,消除市場封鎖,促進公平競爭。妥善處理互聯網領域壟斷糾紛,完善平臺經濟反壟斷裁判規則,防止資本無序擴張,促進平臺經濟健康可持續發展。
二、中國政府在國內外對反壟斷也有不同的態度。對內提倡競爭的概念,很少對其利弊進行實證分析;對外,我們根據國家利益調整平衡競爭和壟斷的規模。 對壟斷的判斷有兩個視角:全球和局部。比如,中國的電信運營商在中國處于絕對壟斷地位,但在國際市場占比不足5%;美國占全球份額的20%以上,但在一個地方市場上并沒有實現絕對控制。從整體來看,中國電信還遠未實現壟斷,其規模需要持續增長才能與國際巨頭競爭;從本土來看,中國電信明顯處于壟斷地位,需要分離。發達國家往往從自身利益出發,強調局部,忽視全局;中國政府從國家利益出發,兼并大型國有企業組建航母,這是全局的視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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