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含交通肇事罪該怎么處理的詞條
交通事故后續怎么處理?
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車輛駕駛人應當保持鎮定,嚴格按照以下五個步驟正確處置:①立即停車→②采取安全保護措施→③保護現場→④迅速報警或“私了”→⑤立即疏散。第一步:立即停車。車輛駕駛人員發生交通事故或者懷疑發生交通事故,應當立即停車。【注意】發生交通事故是否立即停車涉及到事故責任的認定:1、發生交通事故后沒有立即停車,本來不負事故責任或者只負事故較輕責任,有可能被認定為較重事故責任。如,因為沒有立即停車而被交警部門認定為沒有采取緊急制動措施而負事故責任或者負事故較重責任。2、發生交通事故后沒有立即停車,有可能被認定為交通肇事后逃離事故現場或交通肇事逃逸:①交通肇事后逃離事故現場屬于嚴重違規行為,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且致1人以上重傷即構成交通肇事罪(普通交通肇事需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且致3人以上重傷才能構成交通肇事罪)。②交通肇事逃逸屬于加重處罰情節,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普通交通肇事罪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二步:車輛駕駛人停車后,應當立即采取以下安全保護措施:(1)拉緊手制動;(2)關閉電源,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夜間還應當同時開啟示廊燈和后位燈);(3)設置警告標志牌。【注意】①停車后采取安全保護措施可以有效防止次生事故發生。車輛駕駛人停車后采取安全保護措施是否得當,對次生事故責任認定至關重要。②警示牌設置的距離要求為來車方向50米至100米處;高速公路要求在150米以外。因警示牌設置距離不夠(甚至只差一兩米)導致次生事故而被認定負事故責任的并不少見。因此,當事人在不能準確判定距離的情況下,應當盡量將警示牌設置遠些。第三步:保護現場。道路交通事故現場是指道路交通事故發生并留下后果的具體場地和空間范圍。(1)因搶救受傷人員變動現場的,應當標明位置。當事人必須使用肇事車輛將傷者送往醫院,應當在路面上標明肇事車輛的位置和傷者倒地的位置。(2)對于“私了”的輕微交通事故,當事人應當填寫并簽字確認交通事故協議書“事故事實”、并對現場拍照或者標劃事故車輛現場位置后再撤離現場,避免先行撤離現場后賠償協商不成無法認定事故現場和事故責任。【注意】交通事故現場是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勘驗現場、分析事故原因、認定事故責任和處理交通事故的最重要依據;是認定當事人事故責任的關鍵。①當事人逃逸,造成現場變動、證據滅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無法查清交通事故事實的,逃逸的當事人承擔全部責任;②當事人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的,不管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能否查清交通事故事實,均承擔全部責任;③當事人未保護現場導致無法查證交通事故事實的,沒有特殊情況,一般由機動車一方對非機動車一方或者行人承擔全部責任。第四步:迅速報警或者“私了”。(1)對于依法不能“私了”(包括依法不得“私了”和無法達成“私了”協議)的道路交通事故,應當迅速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等待交警處理。(2)對于依法可以自行協商處理“私了”的道路交通事故:a.當事人在簽字確認“事故事實”并保留拍照或者劃標現場事故現場位置后,可以撤離現場自行協商賠償事宜;b.對于僅造成輕微財產損失,并且基本事實清楚的,當事人應當先撤離現場(撤離現場前應當先簽字確認“事故事實”)再進行協商賠償事宜。【注意】①對于不能“私了”的交通事故,當事人應當迅速報警,等待交警處理。②對于依法“私了”的交通事故,當事人撤離事故現場前必須先簽訂確認“事故事實”,避免撤離現場后對方翻臉不認,導致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第五步:立即疏散。由駕駛人員或者車上其他人員(駕駛員死亡或者無法行動的)組織疏散,防止次生事故。最后,出險后當事人應當在48小時內或者保險合同約定時間內向保險公司報案,即通知保險公司發生了保險事故。否則,因未及時報案,導致保險公司對事故的保險責任、損失無法認定時,保險公司有權拒賠。
出了交通事故應該怎么處理?
1、造成人員傷亡。如果發生人員傷亡,首先應立即搶救受傷人員(包括撥打120急救電話)并同時向公安機關交警部門報警(撥打122或者110電話),并保護現場;
2、發生較大財產損失。如果發生較大財產損失,當事人對事故責任有爭議的,應立即向公安機關交警部門報警,并對現場進行拍照、錄像等方式保存現場,然后及時通知保險公司進行保險查勘。
如果對事故責任無異議的,對現場進行拍照或者錄像后,可自行撤離現場,恢復交通,然后及時通知相關保險公司進行查勘定損,就財產損失賠償或者車輛維修問題進行協商,如協商不成,則應向交警部門報告;
交通肇事案件怎么處理
交通肇事 案件怎么處理要根據《公安部 刑事案件管轄 分工規定》和《 刑法 》分則第二章規定, 交通肇事罪 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偵查,這也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負責偵破的惟一一項刑事案件。由于公安交通管理部門 管轄 的刑事案件少,很多 交通事故 民警接觸刑事案件的機會就少,辦理刑事案件的機會就更少;因此一旦遇到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就不愿辦理、害怕辦理,對辦理刑事案件有畏難情緒。為此,對交通肇事刑事案件的程序和具體方法做如下論述,希望能在平常的工作中對辦案民警有所幫助。 1、現場勘查和調查取證 對發生致人重傷、死亡或財產重大損失的道路交通事故,接到報警后,一定要快速到達現場,到達現場后,迅速搶救傷者,控制肇事者,劃定現場保護范圍,尋找目擊 證人 ,勘查事故現場,對肇事逃逸的要及時布置警力進行堵截。進行現場勘查時一定要及時迅速、全面細致。對現場的 證據 一定要及時提取,依法提取,妥善保管。對需要檢驗、鑒定的要及時進行檢驗、鑒定。 2、制作 交通事故認定書 根據交通事故現場勘驗、檢查、調查情況和有關的檢驗、鑒定結論,及時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它對能否構成刑事案件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成因和當事人的責任,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及時送達當事人。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確了交通事故認定書為證據 (鑒定結論),它是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當事人發生交通事故基本事實和證據的集中體現,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對交通事故案件進行勘查、調查后做出的專業性很強的科學結論,它只是證明當事人發生交通事故的事實本身,不是對交通事故的處理決定,是當事人保護自己合法、正當權利的依據。 3、 立案 、破案 對經過調查的交通肇事案,符合交通肇事 刑事案件立案 標準且歸自己管轄的,應當立即轉為刑事案件,按照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進行,制作《呈請立案報告書》,報經上級公安機關領導批準,予以立案。立案后,應當進行偵查,全面客觀的收集調取 犯罪嫌疑人 有罪或者無罪,罪輕或者罪重的材料,并予以審查核實。 在此需要注意的是,對于交通肇事刑事案件的立案,與其它刑事案件有所不同。因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只有在分清當事人責任的基礎上才能確定肇事者是否有罪。作為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沒有作出事故認定書前,對很多交通肇事案的責任是不明確的,也就是說對能否構成刑事案件是不明確的;因此作為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很多交通肇事案只有在作出交通事故認定書后,才能知道應該適用什么樣的程序,是該適用一般事故處理程序,還是適用辦理刑事案件程序。作為辦案人員一定要在這個問題上把握準確。 對于符合破案條件的案件,辦案部門應當制作破案報告,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破案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犯罪事實已有證據證明;(二)有證據證明犯罪事實是犯罪嫌疑人實施的;(三)犯罪嫌疑人或者主要犯罪嫌疑人已經歸案的。 破案報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一)案件偵查結果;(二)破案的理由和根據;(三)破案的組織分工和方法步驟;(四)其他破案措施和下一步的工作意見。 4、偵查終結 偵查終結的案件,偵查人員應當制作結案報告。結案報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一)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況;(二)是否采取了強制措施及其理由;(三)案件的事實和證據;(四)法律依據和處理意見。偵查終結案件的處理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重大、復雜、疑難的案件應當經過集體討論決定。偵查終結后,應當將全部案卷材料加以整理,按要求裝訂立卷。向人民檢察院移送案件時,只移送 訴訟 卷,偵查卷由公安機關存檔備查。對于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充分,犯罪性質和 罪名 認定正確,法律手續完備,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案件,應當制作《起訴意見書》,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后,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并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 5、強制措施 刑事強制措施 共5種: 拘傳 、 取保候審 、 監視居住 、 刑事拘留 、 逮捕 。 需要對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審的,應當制作《呈請取保候審報告書》,說明取保候審的理由及采取的保證方式,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并簽發《取保候審決定書》。《取保候審決定書》應當向犯罪嫌疑人宣讀,由犯罪嫌疑人簽名(蓋章)、捺指印。公安機關決定對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審的,應當責令犯罪嫌疑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 保證金 。對同一犯罪嫌疑人,不得同時責令其提出保證人和交納保證金。公安機關決定取保候審的,應當及時通知犯罪嫌疑人居住地派出所執行。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 符合取保候審條件的犯罪嫌疑人既不交納保證金,又無保證人擔保的,可以監視居住。拘留犯罪嫌疑人,應當填寫《呈請拘留報告書》,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簽發《拘留證》。執行拘留時,必須出示《拘留證》,并責令被拘留人在《拘留證》上簽名(蓋章)、捺指印,其拒絕簽名(蓋章)、捺指印的,偵查人員應當注明。對于被拘留人,公安機關應當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時內進行訊問。拘留后,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制作《拘留通知書》,送達被拘留人家屬或者單位,對沒有在二十四小時內通知的,應當在拘留通知書中注明原因。 對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審查后,根據案件情況報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分別作出如下處理:(一)需要逮捕的,在 拘留期限 內,依法辦理提請 批準逮捕 手續;(二)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但不需要逮捕的,依法辦理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手續后,直接向人民檢察院移送起訴;(三)拘留期限內未能查清犯罪事實的,依法辦理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手續后,繼續偵查。 對于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經過審查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 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 刑罰 的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的,應立即提請批準逮捕。需要提請批準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應當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制作《提請批準逮捕書》一式三份,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并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對被逮捕的人,必須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時內進行訊問,對犯罪嫌疑人執行逮捕后,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制作《逮捕通知書》,送達被逮捕人家屬或者單位,對沒有在二十四小時內通知的,應當在逮捕通知書中注明原因。 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 偵查羈押期限 不得超過兩個月。

交通肇事罪該怎樣處理
交通肇事罪該按下列方式予以處理:
1、行為人犯交通肇事罪的,法院一般應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若存在肇事逃逸或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3、若因逃逸行為造成他人死亡的,依法應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法律依據】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
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我們該怎么對交通肇事罪進行認定與處理
其關鍵要查清行為人是否有主觀罪過,是否實施了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的行為與重大交通事故另否具有因果關系等。倘若沒有違法行為或者雖有違法行為但沒有因果關系,如事故發生純屬被害人不遵守交通規則,亂穿馬路筆造成,或由自然因素,如山崩、地裂、風暴、洪水等造成,則就不應以本罪論處。當然,事故發生并不排除可能存在多種原因或有其他介入因素,這里就更應該認真分析原因及其介入行為對交通事故發生的作用。只有查清確實與行為人的違規行為具有因果關系,則才可能以本罪論處,否則,就不應以該罪治罪而追究刑事責任。例如,行為人高速超車后突然發現前方幾十米處有人穿越馬路,便打方向盤試圖避開行人,但出于車速過快,致使車沖入人行道而將他人壓成重傷。此時,行人穿越馬路作為介入因素僅是發生本案的條件,肇事的真正原因則是違章超速行車,因此應當認定行為與結果具有因果關系從而可以構成本罪。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條 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傷三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三)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駕駛機動車輛的;(二)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輛的;(三)明知是安全裝置不全或者安全機件失靈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四)明知是無牌證或者已報廢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五)嚴重超載駕駛的;(六)為逃避法律追究逃離事故現場的。第三條 “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是指行為人具有本解釋第二條第一款規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項規定的情形之一,在發生交通事故后,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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