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全文(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全文最新2022)
合同法解釋一全文
【合同法司法解釋(一)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已分別于1999年、2009年、2012年公布,2012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司法解釋(三)專門對買賣合同進行了解釋,對于正確理解和適用合同法將發揮重要作用。為方便大家學習,將上述解釋編輯整理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司法解釋(一)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
(1999年1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090次會議通過)
為了正確審理合同糾紛案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下簡稱合同法)的規定,對人民法院適用合同法的有關問題作出如下解釋:
一、法律適用范圍
第一條 合同法實施以后成立的合同發生糾紛起訴到人民法院的,適用合同法的規定;合同法實施以前成立的合同發生糾紛起訴到人民法院的,除本解釋另有規定的以外,適用當時的法律規定,當時沒有法律規定的,可以適用合同法的有關規定。
第二條 合同成立于合同法實施之前,但合同約定的履行期限跨越合同法實施之日或者履行期限在合同法實施之后,因履行合同發生的糾紛,適用合同法第四章的有關規定。
第三條 人民法院確認合同效力時,對合同法實施以前成立的合同,適用當時的法律合同無效而適用合同法合同有效的,則適用合同法。
第四條 合同法實施以后,人民法院確認合同無效,應當以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法律和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為依據,不得以地方性法規、行政規章為依據。
第五條 人民法院對合同法實施以前已經作出終審裁決的案件進行再審,不適用合同法。
二、訴訟時效
第六條 技術合同爭議當事人的權利受到侵害的事實發生在合同法實施之前,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至合同法實施之日超過一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尚未超過一年的`,其提起訴訟的時效期間為兩年。
第七條 技術進出口合同爭議當事人的權利受到侵害的事實發生在合同法實施之前,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至合同法施行之日超過兩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尚未超過兩年的,其提起訴訟的時效期間為四年。
第八條 合同法第五十五條規定的“一年”、第七十五條和第一百零四條第二款規定的“五
年”為不變期間,不適用訴訟時效中止、中斷或者延長的規定。
三、合同效力
第九條 依照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合同應當辦理批準手續,或者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才生效,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當事人仍未辦理批準手續的,或者仍未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合同未生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合同應當辦理登記手續,但未規定登記后生效的,當事人未辦理登記手續不影響合同的效力,合同標的物所有權及其他物權不能轉移。
合同法第七十七條第二款、第八十七條、第九十六條第二款所列合同變更、轉讓、解除等情形,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第十條 當事人超越經營范圍訂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認定合同無效。但違反國家限制經營、特許經營以及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經營規定的除外。
四、代位權
第十一條 債權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條的規定提起代位權訴訟,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合法;
(二)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 (三)債務人的債權已到期;
(四)債務人的債權不是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債權。
第十二條 合同法第七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債權,是指基于扶養關系、
撫養關系、贍養關系、繼承關系產生的給付請求權和勞動報酬、退休金、養老金、撫恤金、
安置費、人壽保險、人身傷害賠償請求權等權利。
第十三條 合同法第七十三條規定的“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
,是指債務人不履行其對債權人的到期債務,又不以訴訟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債務人主張其享有的具有金錢給付內容的到期債權,致使債權人的到期債權未能實現。次債務人(即債務人的債務人)不認為債務人有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情況的,應當承擔舉證責任。
第十四條 債權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條的規定提起代位權訴訟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十五條 債權人向人民法院起訴債務人以后,又向同一人民法院對次債務人提起代位權訴訟,符合本解釋第十三條的規定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的起訴條件的,應當立案受理;不符合本解釋第十三條規定的,告知債權人向次債務人住所地人民法院另行起訴。
受理代位權訴訟的人民法院在債權人起訴債務人的訴訟裁決發生法律效力以前,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六條第(五)項的規定中止代位權訴訟。
第十六條 債權人以次債務人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權訴訟,未將債務人列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債務人為第三人。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債權人以同一次債務人為被告提起代位權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審理。
第十七條 在代位權訴訟中,債權人請求人民法院對次債務人的財產采取保全措施的,應當提供相應的財產擔保。
第十八條 在代位權訴訟中,次債務人對債務人的抗辯,可以向債權人主張。
債務人在代位權訴訟中對債權人的債權提出異議,經審查異議成立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駁回債權人的起訴。
第十九條 在代位權訴訟中,債權人勝訴的,訴訟費由次債務人負擔,從實現的債權中優先支付。
第二十條 債權人向次債務人提起的代位權訴訟經人民法院審理后認定代位權成立的,由次債務人向債權人履行清償義務,債權人與債務人、債務人與次債務人之間相應的債權債務關系即予消滅。
第二十一條 在代位權訴訟中,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請求數額超過債務人所負債務額或者超過次債務人對債務人所負債務額的,對超出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二條 債務人在代位權訴訟中,對超過債權人代位請求數額的債權部分起訴次債務人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另行起訴。
債務人的起訴符合法定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受理債務人起訴的人民法院在代位權訴訟裁決發生法律效力以前,應當依法中止。
五、撤銷權
第二十三條 債權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條的規定提起撤銷權訴訟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四條 債權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條的規定提起撤銷權訴訟時只以債務人為被告,未將受益人或者受讓人列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該受益人或者受讓人為第三人。
第二十五條 債權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條的規定提起撤銷權訴訟,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放棄債權或轉讓財產的行為,人民法院應當就債權人主張的部分進行審理,依法撤銷的,該行為自始無效。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債權人以同一債務人為被告,就同一標的提起撤銷權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審理。
第二十六條 債權人行使撤銷權所支付的律師代理費、差旅費等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第三人有過錯的,應當適當分擔。
六、合同轉讓中的第三人
第二十七條 債權人轉讓合同權利后,債務人與受讓人之間因履行合同發生糾紛訴至人民法院,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權利提出抗辯的,可以將債權人列為第三人。
第二十八條 經債權人同意,債務人轉移合同義務后,受讓人與債權人之間因履行合同發生糾紛訴至人民法院,受讓人就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權利提出抗辯的,可以將債務人列為第三人。
第二十九條 合同當事人一方經對方同意將其在合同中的權利義務一并轉讓給受讓人,對方與受讓人因履行合同發生糾紛訴至人民法院,對方就合同權利義務提出抗辯的,可以將出讓方列為第三人。
七、請求權競合
第三十條 債權人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的規定向人民法院起訴時作出選擇后,在一審開庭以前又變更訴訟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準許。對方當事人提出管轄權異議,經審查異議成立的,人民法院應當駁回起訴。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全文內容有哪些?
您好!這是中華人民共和國 勞動合同法 全文內容如下。 第一條 為了完善 勞動合同 制度,明確 勞動合同 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構建和發展和諧穩定的 勞動關系 ,制定本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以下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 勞動關系 ,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 終止勞動合同 ,適用本法。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 勞動關系 的勞動者,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 終止勞動合同 ,依照本法執行。 第三條 訂立 勞動合同 ,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依法訂立的 勞動合同 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履行 勞動合同 約定的義務。 第四條 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履行勞動義務。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
本條是對關于依法成立的合同效力的規定。根據合同法的自愿原則,訂不訂合同、與誰訂合同、合同的內容如何等,由當事人自愿約定。但是,合同依法成立生效以后,對當事人就具有了法律約束力。
所謂法律約束力,就是說,當事人應當按照合同的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非依法律規定或者取得對方同意,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如果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就要承擔違約責任。
擴展資料:
根據《合同法》第九條?當事人訂立合同,應當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當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訂立合同。
第十條?當事人訂立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采用書面形式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約定采用書面形式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第十一條?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第十二條?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以下條款:
(一)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標的;
(三)數量;
(四)質量;
(五)價款或者報酬;
(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七)違約責任;
(八)解決爭議的方法。
當事人可以參照各類合同的示范文本訂立合同。
參考資料來源:中國人大網——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釋義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全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一條規定為了保護合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制定本法。
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系的協議,適用其他法律的規定。
第四條規定當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訂立合同的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
第三條規定合同當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將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另一方。
第五條規定當事人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六條規定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
第七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履行合同,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第八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
第九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應當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當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訂立合同。
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采用書面形式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約定采用書面形式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第十一條規定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第十二條規定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以下條款:
(一)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標的;
(三)數量;
(四)質量;
(五)價款或者報酬;
(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七)違約責任;
(八)解決爭議的方法。
當事人可以參照各類合同的示范文本訂立合同。
第十三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采取要約、承諾方式。
第十四條規定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內容具體確定;
(二)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
擴展資料:
第十五條規定要約邀請是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意思表示。寄送的價目表、拍賣公告、招標公告、招股說明書、商業廣告等為要約邀請。商業廣告的內容符合要約規定的,視為要約。
第十六條規定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生效。
采用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統接收數據電文的,該數據電文進入該特定系統的時間,視為到達時間;未指定特定系統的,該數據電文進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統的首次時間,視為到達時間。
第十七條規定要約可以撤回。撤回要約的通知應當在要約到達受要約人之前或者與要約同時到達受要約人。
第十八條規定要約可以撤銷。撤銷要約的通知應當在受要約人發出承諾通知之前到達受要約人。
參考資料:中國人大網-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合同法的基本原則
合同法的基本原則是:平等原則、自愿原則、公平原則、誠信原則、合法原則。根據我國民法典的相關規定,合同雙方訂立合合同時應當遵循相關的原則,否則合同可撤銷或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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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條
民事主體在民事活動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第五條
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愿原則,按照自己的意思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
第六條
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公平原則,合理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七條
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誠信原則,秉持誠實,恪守承諾。
第八條
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六條
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條: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依法成立的合同,僅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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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名: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出版年份:006-9
頁數:169
內容簡介: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注釋本)》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民事訴訟流程圖(一審)民事訴訟流程圖(二審)。當今社會,法律發揮的作用越來越大,涉及社會生活的方方面面。然而,晦澀的專業術語,艱深的法律理論,龐雜的立法體系,這些法律與生俱來的特點,卻都成為了讀者理解、掌握法律的障礙。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注釋本)》是法律單行本注釋本系列之一。本套書有以下特點:(1)權威部門審定。本叢書皆由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國務院法制辦公室的相關立法同志進行審定,內容準確權威;(2)法律適用提要。每《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注釋本)》都由立法機關相關專家撰寫該法的適用提要,幫助讀者對每一個法的精神和精髓有更深入的理解;(3)重點法條注釋。對重點法條進行條文注釋,且每個條文都提煉出文主旨,幫助讀者準確理解法條內容;(4)法規案例索引。條文下附錄關聯法規索引和關聯案例索引,幫助讀者全面掌握法律規范體系,并將法律理論結全到實際案例中;(5)相關配套規定。書末附錄一些較重要的相關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使讀者在使用中更為方便、實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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