敲詐勒索罪司法解釋(敲詐勒索罪司法解釋的理解與適用江西)
敲詐勒索司法解釋
敲詐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對被害人使用威脅或要挾的方法,強行索要公私財物的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敲詐勒索罪是一種重要的侵犯財產罪,其犯罪對象是公私財物。有的學者認為,敲詐勒索罪的對象是復合的,包括人和公私財產。從敲詐勒索罪的客觀要件入手,敲詐勒索的客體只能是財產所有權,因而其犯罪對象只包括公私財物,而不包括人。
怎樣定義敲詐勒索罪?
根據我國《刑法》第274條規定,敲詐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對公私財物的所有人、管理人使用威脅或要挾的方法索取公私財物的行為。
1、立案標準根據我國《刑法》第274條規定,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應當立案。本罪是數額額,行為人敲詐勒索公私財物,須達到數額較大,才能構成本罪,偵查機關才能予以立案偵查。
2、根據《關于辦理敲詐勒索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
敲詐勒索公私財物價值二千元至五千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至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構成要件】
(1)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產的所有權,另外也侵犯被害人的其他合法權益,如人身權、隱私權等等;但是主要客體是公私財產的所有權
(2)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采用威脅或者要挾的方法,逼迫財物所有人、保管人就范,將公私財物交由行為人或者指定的第三人控制提供財產性利益。取得財物的時間可以使迫使對方當場交出,也可以是限期交出
(3)主體為一般主體,即凡是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人,都可以構成本罪的主體
(4)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并且以非法占有公私財物或者財產性利益為目的,若行為人進行威脅或者要挾,目的是要求對方償還欠下的正當債務或者履行義務,則不構成本罪,有可能構成非法拘禁罪。
【量刑標準】
根據我國《刑法》第274條規定,犯敲詐勒索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敲詐勒索罪的司法解釋是什么
敲詐勒索罪的司法解釋:如果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多次敲詐勒索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 【敲詐勒索罪】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敲詐勒索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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