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認定死亡債務人的遺產(死亡后債權債務)
債務人死亡怎么處理 遺產債務的范圍有哪些
債務人死亡,債權人可以向債務人的繼承人在債務人的遺產范圍內主張債權,遺產債務的范圍如下:
一、被繼承人生前依照稅收法規應當繳納的各種稅款;
二、被繼承人因未履行合同所負的債務;
三、被繼承人生前因實施侵權行為而對受害方所應當承擔的損害賠償的債務;等等。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條,分割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但是,應當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

銀行怎么調查去世債務人的遺產
根據相關資料查詢顯示:
1、由親人持相關的親屬證明,如戶籍證明等,直接到相關銀行請求查詢。但是,按照規定,銀行可以拒絕當事人個的查詢要求,所以這個方法是否可行,是要由所在銀行來決定的。
2、由親人提起遺產繼承訴訟,在訴訟中向法院申請調查,由法院依法到相關銀行查詢存款情況。自然人合法的私有財產,可以依法繼承。以上就是銀行怎么調查去世債務人的遺產的方法。
債務人死亡怎么辦,債務由誰來還?
債務人死亡,債務由其遺產償還。償還之后,仍有遺產,剩下的由繼承人繼承。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161條規定:“繼承人以所得遺產實際價值為限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愿償還的不在此限。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清償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六十二條規定:“遺產已被分割而未清償債務時,如有法定繼承又有遺囑繼承和遺贈的,首先由法定繼承人用其所得遺產清償債務;不足清償時,剩余的債務由遺囑繼承人和受遺贈人按比例用所得遺產償還;如果只有遺囑繼承和遺贈的,由遺囑繼承人和受遺贈人按比例用所得遺產償還。”
債務人,與“債權人”相對,是債之關系中有義務按約定的條件向另一方(債權人)承擔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當事人。
債務人通常指根據法律或合同﹑契約的規定,在借債關系中對債權人負有償還義務的人。在財務會計學的術語中,債務人是指欠別人錢的實體或個人。簡單地說,債務人也可以理解成是買方,而對應的債權人可以理解成賣方。
債務人可以是公民,可以是法人,國家作為民事主體出現時也可以具備債務人的資格。
在債的關系中,債務人有義務按約定的條件向另一方(債權人)承擔為或不為一定行為。
在債的關系中,債務人是特定的,只有該義務主體才必須向債權人承擔交付財產、提供勞務和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義務。
多數債務人,是“多數債權人”的對稱,是指多數人之債中對債權人負擔為一定行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義務的一方的兩個以上人的。可分為按份債務的多數債務人和連帶債務的多數債務人。
按份債務的多數債務人各自按確定的份額分擔義務,各個債務人只就自己負擔的債務份額向債權人負履行債務的責任,對某一債務人發生效力的事項對其他債務人不發生影響。
連帶債務的多數債務人共同負擔義務,在債務履行前,各債務人承擔的債務份額是不確定的,對某一個債務人發生效力的事項,對其他債務人同樣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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