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監護人的身份是否可以轉移(監護人身份可以轉讓嗎)
如何轉移監護權?有什么形式?
如何轉移 監護權 ?有什么形式? 監護權轉移可以去公證處辦理協議公證即可。 1、辦理轉移委托監護協議公證,當事人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1) 監護人 、被監護人的 身份證 明(如身份證、戶口本等); (2)監護人與被監護人之間關系的證明; (3)被監護人的基本情況的證明; (4)監護協議草稿; (5)公證員認為應當提供的其他材料。 2、委托監護協議應當具備以下內容 (1)當事人的基本情況(受托監護人、委托監護人、被監護人的姓名、性別、出生日期、現住址等); (2)被監護人需要委托轉移給他人監護的原因; (3)受托監護人的監護能力; (4)受托監護人的意思表示; (5)被監護人是年滿10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還要有其接受監護的意思表示; 3、辦理監護權協議公證,公證員應要求申請人提交下列證件、證明材料 (1)本人的《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2)委托監護人、受托監護人具有親屬關系的證明; (3)被監護人的《戶口簿》、十六周歲以上公民還須提交《居民身份證》; (4)監護權資格證明,包括人民法院的 判決書 、調解書、裁定書及相關的協議書等; (5)擬申請公證的《監護協議》文本; (6)公證員認為應當提交的其它證件、證明材料。 轉移形式 中國《民法通則》及相關法律并沒有專門規定監護權轉移的形式。結合法理及相關法律規定,監護權轉移的形式可以區分為兩大類:一類是依法或依習慣不需要另訂協議或另行委托的監護權轉移;一類是基于特別委托才能發生的監護權轉移。 (一)依法或依習慣發生的監護權轉移。 這類情況主要是基于“公”的事項(或日公權力的介入)而導致的監護權轉移,或日監護權的強制性轉移。關于監護權的強制性轉移,我國法律未作規定,但在實踐中則是客觀存在的一種現象。如未成年人的強制勞教,實際上就使未成年人原來的監護轉為國家機關的監護。當然,也有人認為,這種情況下不構成監護權的轉移,國家機關承擔的只是一種管理責任。誠想,未成年人被強制勞教,又如何讓他的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在不允許為未成年人監護留下空白的法律原則下,只能推定國家機關此時除負有管理職責外,還應當承擔該未成年人的監護職責。 1、依法發生的監護權轉移。 此種情況下,法律的規定是導致監護權轉移的根本要素。當監護權的行使過程行進到法律規定的條件時,監護權即時發生轉移。如被監護人被他人 收養 、父母 離婚 后子女隨父或隨母一方生活、被監護人依法被收容教養等。 2、依習慣不需要專項委托即可發生監護權轉移的情形。 此種情形主要針對具有“公益”性質的機構而言,如學校、幼兒園、托兒所、醫院等公益性機構。根據監護權的性質,監護人為被監護人的法定 代理 人,對被監護人的人身或財產履行保護和照管之責。其中亦包括維護其受教育、入托、就醫等方面的權利。這種權利的維護既可以通過監護人自身來行使,也可以通過學校、幼兒園、醫院等機構來達成維護被監護人利益的目的。在當今社會,限于各方面因素的影響及監護人的具體狀況,單純依靠監護人自身的能力滿足被監護人在學習、就醫等方面的權利要求,顯然不切合實際。因而,被監護人的教育、就醫等事項委托專門機構來承擔,則成了被監護人的一項重要的民事權利。且這種權利已經超出了“私法”調整的范圍,部分地成為公法上的權利。如《義務教育法》、《未成年人保護法》等均規定了未成年人有獲得教育的權利,監護人、學校應保障未成年人享有此項權利。因而監護人將被監護人送入學校求學、送入醫院就醫,不僅是履行其監護職責,也是履行“公法”上的法律義務。在此種情況下,監護人對被監護人的監護職責亦隨同轉移給這些機構承擔而無需專項進行委托,這些單位在特定的時間和特定的區域內負有監護之責。因為這種基于“公法”上的權利規定,已經在“私法”上形成了一種事實上的委托關系,盡管其“具有非規范化的特點”。且學校的監護責任已為司法實踐所確認但值得注意的是私立學校,包括寄宿制學校,兼有營利性的目的,其某些監護職責是基于監護人的委托而設立的。 3、福利機構的監護職責。 社會的福利機構是指專門承擔特定對象保護和照管義務的專門機構。這類機構應包括民政部門下屬的孤兒院、保育院、福利院等公益性的社會救助機構,亦包括敬老院、托老院、代養院等兼具公益和營利性質的專門機構。對于前者,由于其特殊的性質和權屬關系,依法取得對被監護人的監護權,并不涉及監護權的轉移或受托取得監護權。其例外情況是,如孤兒被人收養和認領,或他人將棄嬰或孤兒送交福利院時才涉及監護權的轉移。后者取得監護權則需區分不同的情況。監護作為一項特殊的民事法律制度,主要是為特定的監護對象設立的,至少在目前的立法中尚不涉及對一般老年人的監護問題。但從法律發展的趨勢及各國民事立法來看,對老年人的監護也將成為監護制度的重要內容。筆者也欣慰地看到了這方面的建議。在國外的立法例中,亦專門規定了對老弱者的監護。因此,一般來說,敬老院、代養院等機構中并不涉及監護權的轉移,但對于患有精神疾病而被宣告為禁治產人的老年人,則涉及監護權的轉移。作為例外,此類監護權的轉移是通過專項委托的方式實現的。在委托照管的期限內,敬老院、代養院等機構應履行監護的職責。 (二)基于特別委托才能發生的監護權轉移 在現實生活中,大多數監護的轉移,尤其涉及非公益性事項的監護權轉移個案,應通過專項委托的方式才能實現。這類監護權的轉移由于涉及到不同的情況,其監護事項、監護人和受托人的狀況千差萬別,其監護權的轉移亦存在著差異。一般來說,這類監護權的轉移應具備以下條件: 第一、監護事項的特定性。監護人將監護職責部分或全部地委托他人履行,但實際上均得以具體事項確定之。如基于旅游、特種教育、未成年人探親的護送、被監護人的陪護等等。 第二、監護人應與受托就監護事項達成協議,通常這種協議應采用書面的形式。但并不排除口頭形式的適用。采用口頭形式的,如果有其他 證據 證明的,同樣可以確認當事人之間的監護權轉移。 第三、受托人必須具備履行監護職責的能力或資格。受托人在委托協議規定的期限內,履行監護職責。 但值得注意的是,盡管在許多情況下,監護人均可把監護職責委托給他人代為履行,但這種委托也不是毫無限制的。從世界各國的立法例來看,監護權的轉移也是受到限制的。如涉及未成年人居所的指定,一般由監護人親自為之。德國 民法典 亦有類似的規定,強調“未成年人居所的指定,應由監護人自己為之,而且將全部職務或個個權限為轉移,在所不許。” 綜上所述,如果要辦理監護權的轉移,辦理一份協議公證就可以了。在辦理監護權的轉移時,應當把需要的材料事前準備好,其中包括監護人或被監護人的身份證明,監護協議,和一些其他的基本證明材料。在監護協議里要寫明當事人的基本信息。

孩子監護權怎么變更給爺爺
法律分析:孩子的監護人改成爺爺是可以的,但必須是孩子的父母不在世或者無法承擔監護職責的情況下才可以。在孫子女的父母健在的情況下,沒有對孫子或者孫女的監護權,無法轉移。如果孩子的父母去世,是可以的。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身份是不能改變的。監護人是指對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的人的人身、財產和其它一切合法權益負有監督和保護責任的人。一般來說,未成年人、精神病患者及其他有嚴重精神障礙的人,都應設置監護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十七條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根據法律規定法定監護人可以更改嗎?
一、根據法律規定 法定監護人 可以更改嗎? 根據法律規定法定監護人不能夠隨意進行更改, 《 民法典 》規定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 監護人 。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人員中有監護能力的人擔任監護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愿意承擔監護責任,經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 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 訴訟 的,由人民法院裁決。 沒有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監護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二、更換法定監護人的程序是什么? 監護的設立即監護人的選任。對此,存在四種方式: (一)法定監護 法定監護是指監護人直接根據法律規定而產生。 根據《民法典》的規定,未成年人的監護人首先應由其父母擔任,如父母死亡或無監護能力的,按順序應由以下人員擔任:祖父母、外祖父母;成年的兄、姐;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 (二)指定監護 指定監護是指監護人由人民法院或其他有權指定監護人的單位、組織的指定而產生。 根據《民法典》的規定,指定監護有兩種情況: 1、未成年人或者精神病人沒有近親屬或近親屬喪失監護能力時,有關單位或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可以從愿意承擔監護責任的其他近親屬、朋友中指定監護人; 2、當近親屬對于由誰擔任監護人發生爭議時,有關單位、組織可以進行調解并從他們中間指定監護人。 在以指定監護方式設立監護的情形,如果當事人對指定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由人民法院作出維持或撤銷原指定的判決,如果原指定被判決撤銷,人民法院應另行指定監護人。 (三)委托監護 委托監護是指法定監護人或指定監護人因故暫時無法行使 監護權 ,可將監護職責部分或全部委托他人承擔。受委托擔任監護人的人為委托監護人。 在實際生活當中,父母對未成年人需要盡到的法定義務是比較多的,這主要是因為父母監護人的身份所決定的,所以法律監護人一般情況下是不能夠隨意進行變更的,當然父母已經死亡,或者喪失了監護能力的,那么是可以進行委托監護或者是指定監護的。
監護權是否可以隨意變更
監護權是不可以隨意變更的。根據相關法律規定, 變更監護權 的條件包括: 1、監護人實施了嚴重損害被監護人身心健康、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行為; 2、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或喪失監護能力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十七條依法負擔被監護人撫養費、贍養費、扶養費的父母、子女、配偶等,被人民法院撤銷監護人資格后,應當繼續履行負擔的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十六條監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據有關個人或者組織的申請,撤銷其監護人資格,安排必要的臨時監護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監護人的原則依法指定監護人: (一)實施嚴重損害被監護人身心健康的行為; (二)怠于履行監護職責,或者無法履行監護職責且拒絕將監護職責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給他人,導致被監護人處于危困狀態; (三)實施嚴重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其他行為。 本條規定的有關個人、組織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學校、醫療機構、婦女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未成年人保護組織、依法設立的老年人組織、民政部門等。 前款規定的個人和民政部門以外的組織未及時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監護人資格的,民政部門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
民法典中監護權能否隨意變更
監護權不能隨意變更,需要滿足一定的情形才可以。監護權的變更在目前的實際生活中主要表現為這樣幾種情形:(一)因委托監護而發生。委托監護是指監護人委托他人代行監護的職責。委托監護是一種雙方的 民事法律行為 ,是被監護人的監護人與受托人之間關于受托人為委托人履行監護職責、處理監護事務的協議,須有監護人委托與受委托人接受委托的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受托人得履行的監護職責決定于委托監護協議的內容。(二)因約定監護而發生。約定監護是 法定監護人 之間確定監護人的協議。約定監護不同于委托監護,因為委托監護是監護人與非監護人之間確定非監護人代行監護職責的協議,而在約定監護中,依當事人之間的協議所確定的監護人對被監護人負 監護人責任 ,其就是被監護人的監護人。在委托監護中,盡管委托人可以將監護職責全部委托給受托人,但即使在此情況下,受托人也不是監護人。也就是說,監護人不能依照委托監護的協議將監護人的資格轉讓給他人,他人也不能通過委托監護的協議來取得監護資格。因此,在委托監護中即使監護職責全部由受托人行使,監護人的監護資格也不喪失。委托監護和約定監護的發生所產生的法律上的效果直接關系到對監護責任的擔負。所以研究其中的關系不僅具有理論意義,而且也具有實踐意義。二、監護資格能否拋棄或轉讓監護作為一種資格,可否拋棄從德國的民法規定看,拒絕擔任監護人可以分為有理由的拒絕擔任和無理由的拒絕擔任。前者不 承擔民事責任 ,后者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從理論上闡述,作為一項權利沒有理由不準權利人拋棄或轉讓,但是作為一項職責,則不能不受約束的拋棄或轉讓。我國法律只規定了一般的監護人設立和喪失制度,沒有明確監護權的拋棄或轉讓的規定,要完善我國的監護制度,使之盡量少發生糾紛,應當明確這樣的拋棄或轉讓的限制。在資格問題上,由于法定監護突出的身份和法定因素,監護 權利和義務 的聯系上也更為緊密,所以,因法定監護而形成的監護權利的拋棄要比其他更為嚴格。指定監護和委托監護,由于不是直接以身份關系為基礎,因此權利拋棄和轉讓在不 違反法律規定 的情況下,應當允許。看完上文的內容后,相信你已經知道 變更監護權 的具體情形有哪些了吧。多數時候變更監護權的都是因為監護人的行為損害了被監護人的利益或者監護人不具有 民事行為能力 。如果您對上述問題存在疑問,不妨向網站的律師詢問,專業的律師能為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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