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伏筆(民法典吧)
怎樣理解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四條的規定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第四條 承包人非法轉包、違法分包建設工程或者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名義與他人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行為無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四條規定,收繳當事人已經取得的非法所得。
2、《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78條第三款,本條例所稱違法分包,是指下列行為:
(一)總承包單位將建設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的;(二)建設工程總承包合同中未有約定,又未經建設單位認可,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部分建設工程交由其他單位完成的;(三)施工總承包單位將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分包給其他單位的;(四)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建設工程再分包的。
本條例所稱轉包,是指承包單位承包建設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約定的責任和義務,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給他人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給其他單位承包的行為。
3、承包人非法轉包、違法分包建設工程或者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名義與他人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行為無效。但是根據《解釋》的第二條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承包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
4、收繳的非法所得為承包人因非法轉包、違法分包取得的利益,出借建筑施工法定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因出借行為取得的利益,不具有法定資質的施工人通過借用資質簽訂建設工程承包合同取得的利益。
因打架被派出所行政處罰了,現在又被對方起訴了。
打架鑒定為輕傷,打人方已經觸犯了治安管理處罰法,可能受到相應的行政處罰,受到行政處罰后又被起訴,說明存在關于賠償款的民事爭議。
問題給出的信息較少,再次被對方起訴,可能不只是出于打架這一原因,對方完全可能基于其他的法律關系對你進行起訴。
法律分析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雙方達成調解的可以免除處罰。然而如果不能達成調解,行為人可能受到相應的行政處罰。一般說來,造成其中一方受傷的應當進行賠償,但是如果“經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達成協議后不履行”的,依然會受到行政處罰,根據提問來看,行為人已經受到行政處罰,可能存在以下兩種情況:
①經調解未達成協議,被行政處罰以后依然沒有進行賠償,受到當事人請求賠償身體損害的侵權之訴;
②達成協議后不履行,被行政處罰以后依然沒有進行賠償,受到當事人根據協議請求履行賠償款的合同違約之訴。
除此之外,根據實踐中的情況來看,之前打架說明存在一定的民間糾紛,如此,被對方起訴可能不屬于行政處罰的“后續”,而可能是先前的“伏筆”,需要提問人進行自查。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條 對于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打架斗毆或者損毀他人財物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情節較輕的,公安機關可以調解處理。經公安機關調解、當事人達成協議的,不予處罰。經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達成協議后不履行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本法的規定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給予處罰,并告知當事人可以就民事爭議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十五條 治安案件調查結束后,公安機關應當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以下處理:
(三)違法行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四十三條 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一)結伙毆打、傷害他人的;(二)毆打、傷害殘疾人、孕婦、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或者六十周歲以上的人的;(三)多次毆打、傷害他人或者一次毆打、傷害多人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民法總則》的規定處理民事糾紛的依據是什么
隨著《 民法典 》(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的頒布,《民法總則》將被廢止。 一、《民法典》的規定處理 民事糾紛 的依據是什么? (一)第十條 處理民事糾紛,應當依照法律;法律沒有規定的,可以適用習慣,但是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解讀:本條明確習慣作為法源的合法性,但在無法律或習慣可供適用時,并沒有規定法官可以基于公平正義理念,依據法理作出判決。這條規定一如既往地堅持了法院審判“應當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的依法獨立審判原則,沒有賦予法官的造法職能。 (二)第十一條 其他法律對民事關系有特別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二、民事糾紛調解的原則有哪些? (一)態度和藹,把握調解主動權 對待當事人要態度和藹,讓當事人對你有一種親近感,讓當事人打消對你的顧慮,取得當事人的信任,當事人才會跟你說實話。 立案 時就要了解當事人的訴求,以聊天的方式了解當事人情況,摸清當事人的心理,了解當事人想什么,要做什么,做到知己知彼,占據主動,調解時才知道該從何處入手做好當事人的調解工作。但在立案中說話不能太隨意,熱情接待中一定要注意自己的觀點和立場,當事人急你一定不能急,適當控制當事人的情緒,有理有序開展工作。在立案時就要進行調解說理,為調解工作打下伏筆。如果立案工作做得好,調解工作就順暢多了。 (二)熟悉案情,理順調解思路 要審理好一個案件,審判人員在庭前就要熟悉案件、卷宗、案情。特別是在基層法庭,當事人起訴后,往往要找審判人員講一講自己的理由。其實這對法官調解案件也是一種幫助,雙方各說各的理,有些問題原告不說的,被告會說,一些相對簡單的案件在庭前就被法官所熟悉了,調解時法官就容易抓住重點。因此,對當事人的談話要耐心傾聽并作好記錄。 要理順調解思路,不同的案件,調解側重點也不同,案件無論是簡單還是復雜,無論是在庭前調解還是在庭后調解,法官在做調解工作前要對案件進行全面梳理,制定一個粗略的調解方案,首先將案件的主要矛盾點予以定位,同時對定位的矛盾點,要與全庭或者合議庭全體人員達成共識,達成共識后再進行調解。如果在達不成共識的情況下調解,有可能會出現反差,特別是當事人在咨詢不同的審判員時,可能會得到不同的案件處理方法,使當事人聽后不知如何是好,甚至產生對主審法官的不信任,認為主審法官在欺騙他,甚至對案件存有僥幸心理,時刻盼望著案件會有轉機,對主審法官的調解表現出不積極或者敵對,不利于案件的調解處理。 (三)遵循法定程序,做好調解準備工作 審理一起案件,必須要注重程序,程序公正才是真正的公正。如果程序出錯,當事人就會咬住法院不放松,程序違了法,案件就會審理不公,一個案子在程序上做得公正,對案件審理就會有很大幫助。當事人 打官司 ,往往在針對對方當事人無有力 證據 時,或自己感覺法院有偏袒之嫌疑時,他就會對法院或有關法官有意見,法官做調解工作難度就增加了,特別是個別 律師 可能會當事人說法院程序如何違法。如果是這樣,調解工作就會失敗,不得不通過判決結案。 調解準備工作必須扎實,只有準備工作做得好,證據充分詳實,調解工作才能順利開展,特別一些需要評估、鑒定的案件,一定要及時做好這一基礎工作,才能給當事人一個公信力,信服感,使在當事人在調解工作中都無話可說,并對證據予以認可,這對案件審理工作幫助很大。如果不及時鑒定將錯過鑒定最佳時期,甚至造成無法鑒定的后果,會造成案件審理工作的被動。 (四)多做簡易調解工作,注意調解言詞 庭前調解是最好也是最簡單實用的一種方法,法院的調解原則是查明事實、分清事非,案結事了。筆者認為:在庭前調解中,不必太認真,一定要分清誰是誰非,而應該本著互諒互讓的原則,只要調解程序、調解內容不違法,不違反雙方自愿的原則就好,特別是雙方當事人比較熟的,或有的當事人跟審判人員也比較熟悉,最好不要過分認真,事非當事人自己心里都有數,所以調解人員也不要過分強調事非曲直,適當的“裝糊涂”,往往會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與當事人說話也要講究方式方法,不能太直接,他們怎么說都行,但審理人員說話必須講究分寸了。法官是否對當事人以誠相待主要體現在語言和行動上。語言的表達既可以充分展現法官的能力,又能體現法官的修養,語言運用的技巧在法官與當事人的交往中起著重要的作用。同一個案件,不同的法官來審理,就會有不同的效果,這都是語言表達的作用。簡易調解時最好不要直入主題(講案件)。而應該先對當事人噓寒問暖,跟當事人講一些生活和工作的事情開始。這樣使調解氣氛融洽,有助于拉近當事人和法官的距離,避免調解起來氣氛緊張,伴隨著言語的溝通,最終達到讓法官的話在當事人心中產生積極的影響。如果雙方當事人都在場,法官不要與任何一方當事人有親密的語言,更不可對一方當事人進行嚴厲批評,讓當事人產生錯覺,認為法官與另一方當事人有特殊的關系,不利于法官對案件的調解。 在出現《民法典》規定沒有法定的處理民事糾紛的規定的情況時,需要按照公平原則處理,若其他法律 法規 有規定的,應當適用其規定。在遇到民事糾紛時為了緩解司法壓力,一般來說,需要第三方介入調解,第三方需要在了解案情的基礎上,整理思路后,才能開始做調解工作。 其實主要是有些比較極端的民事糾紛,目前在《民法典》中可能沒有特別明確的規定,所以工作人員處理這類型的民事糾紛,在不違背社會基本人倫道德的基礎下,適用相關的民俗習慣來解決。
夫妻離婚后發現了丈夫有隱瞞財產
夫妻離婚后發現了丈夫有隱瞞財產
夫妻離婚后發現了丈夫有隱瞞財產,夫妻共同財產是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共同擁有的財產,很多人特別是女性朋友們,發現老公把夫妻共同財產轉給了小三,以下分享夫妻離婚后發現了丈夫有隱瞞財產
夫妻離婚后發現了丈夫有隱瞞財產1
一、協議離婚后發現對方隱瞞財產怎么辦
1、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條規定,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2、我國民法典規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二、離婚時是公有房屋或產權不充分,法院沒有作出處理,離婚后,一方取得產權而引發的爭議
1、對于這種問題,最高院司法解釋規定:“離婚時雙方對尚未取得所有權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權的房屋有爭議且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決房屋所有權的歸屬,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當事人就前款規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權后,有爭議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如果雙方離婚時已經將現有房屋狀況向法院作出了陳述,日后取得產權后問題就比較容易解決。但是如果審理時當事人因種種原因而沒有向法院做出陳述,法院也沒有就此問題做出裁判,一旦日后一方當事人取得產權,又該如何應對呢?此問題現在出現較少,并且爭議較大,在尊重當事人財產權的情況下,基于公平原則,對此問題作出處理。
3、有部分當事人在離婚案件的審理過程中,已經對部分重大財產達成一致意見,出于節省訴訟費用的角度,雙方都會在法庭調查過程中故意隱瞞一些重大財產。
這種情況下,法院只能就已查明財產作出裁判,這就為當事人事后就未涉及財產發生爭議埋下伏筆。一旦一方不遵守所謂的協議,會給對方帶來無盡的煩惱。
三、怎么處理離婚時對方隱瞞財產
1、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2、也就是說,離婚時發現對方隱匿財產的,有證據證明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交對方隱藏財產的證據,法院會根據提交的證據判決在分割夫妻財產時,對隱藏財產的一方部分或少分財產,這是對離婚隱匿財產行為的一種處罰。而對于離婚后發現對方有隱藏財產的行為的,可以在發現之次日起兩年內向法院提起重新分割財產的訴訟。
夫妻離婚后發現了丈夫有隱瞞財產2
婚姻期間老公出軌給小三的錢
老公出軌給小三的錢,如果是他送給小三的這些錢有沒有證據是要不回來的,因為是他贈送給別人的,你又沒有證據就無法要回這些錢,如果有證據還是可以要回來。
老公出軌把錢都給小三一般是可以追回的。具體而言,這屬于無權處分了夫妻之間的共同財產,因此作為被侵犯財產的財產所有人,是可以進行起訴追回的,法律對此的規定是屬于擅自處分夫妻共同財產,侵犯配偶財產權,屬于無效行為。因此如果老公出軌時還將錢給了小三,那么原配是可以通過民事訴訟來進行維權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夫妻離婚后發現了丈夫有隱瞞財產3
對方不愿意離婚,以下有三種方式可以解決:
1、向法院起訴再次離婚
我國婚姻法及其他的相關規定表明,我國的公民享有婚姻自由的權利,滿足條件的可以合法締結婚姻也可以自由結束婚姻,雙方意思表示一致即可以離婚,但為了保障另一方不愿離婚的`意思表示自由,第一次提起離婚訴訟的,經調解不成,不予離婚,六個月后,可提起第二次離婚,這時,法院認為雙方確實是婚姻破裂的,應當準許離婚。
2、夫妻協商協議離婚
離婚的方式有兩種,一種是訴訟離婚,另一種是協商離婚,一方不愿離婚的,另一方可以積極主動與對方溝通,商議對方能離婚的條件,能接受的,則可簽訂離婚協議,也有可能,一經溝通協商,發現夫妻感情還能持續,取消離婚的念頭。
3、達到法定離婚的情形
對方個人的意愿不愿離婚的,如果有證據證明對方有過錯或者是達到了法定離婚的條件,法院一經調查發現對方真有出現重婚或者婚內與他人同居的、家暴或者遺棄家庭成員的、賭博或者吸毒等情節惡劣的以及夫妻雙方因為感情破裂,確實已是分居兩年的,法院應當予以離婚,尤其是在第一次起訴的時候,因此,若是有對方犯錯的證據,則可要求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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