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生產(民法典生效時間)
民法典1213條規定
法律解析:
依據法律相關規定,生產經營單位發生 生產安全事故 造成人員傷亡、他人財產損失的,應當依法 承擔賠償責任 ;拒不承擔或者其負責人逃匿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本條是關于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造成人員傷亡、他人財產損失應承擔賠償責任以及生產安全事故責任人不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如何處理的規定。依上述規定,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造成人員傷亡、他人財產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在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民法典1057條規定是什么
法律分析:《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七條規定夫妻雙方都有參加生產、工作、學習和社會活動的自由,一方不得對另一方加以限制或者干涉。生產泛指一切生產活動;這里的工作指社會性工作,主要指一定的社會職業。夫妻雙方都有參加生產、工作的權利,其意義在于強調:(1)男女雙方(尤其是女方)并不因結婚而喪失參加社會勞動的權利。(2)已婚男女參與生產、工作的權利是平等的。這是男女平等原則、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原則在夫妻人身關系中的具體體現和基本要求。只有賦予已婚婦女享有與丈夫同等的生產、工作的權利,使她們從無償的家務勞動中走入有償的社會勞動,才能使她們真正地和丈夫處于平等的社會地位和家庭地位,否則男女平等、夫妻平等僅是一句空話。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條 為了保護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調整民事關系,維護社會和經濟秩序,適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發展要求,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民法典關于安全生產的內容
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向產品的生產者請求賠償,也可以向產品的銷售者請求賠償。產品缺陷由生產者造成的,銷售者賠償后,有權向生產者追償。
民法典規定產品投入流通后發現存在缺陷的生產者銷售者應當及時采取等什么補救
產品投入流通后發現存在缺陷的,生產者、銷售者應當及時采取停止銷售、警示、召回等補救措施。沒有采取措施造成損害的,承擔侵權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零六條 【流通后發現有缺陷的補救措施和侵權責任】產品投入流通后發現存在缺陷的,生產者、銷售者應當及時采取停止銷售、警示、召回等補救措施;未及時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補救措施不力造成損害擴大的,對擴大的損害也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依據前款規定采取召回措施的,生產者、銷售者應當負擔被侵權人因此支出的必要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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