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礙公務罪拘留幾天(妨礙公務罪拘留幾天判刑)
妨害公務刑事拘留一般幾天
法律分析:涉嫌妨礙公務被刑事拘留,一般來說14天,最長時間37天。如果不能批準逮捕就可以批準取保候審,最后法院審判,一般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妨害公務罪,又稱“阻礙執行公務罪”。是指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行為。中國刑法中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的一種。犯罪構成:(一)行為對象必須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即在中國各級立法機關、行政機關、司法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二)行為內容是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三)必須在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執行職務時實施阻礙行為(四)必須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執行職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七十七條 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依法執行代表職務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在自然災害和突發事件中,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故意阻礙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依法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造成嚴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槍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駕駛機動車撞擊等手段,嚴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妨礙公務一般會怎么判
妨礙公務一般會根據實際情況判刑,具體如下:
1、妨礙公務行為不構成犯罪,一般處以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的行政處罰;
2、妨礙公務行為不構成犯罪,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3、妨礙公務行為構成妨害公務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4、使用槍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駕駛機動車撞擊等手段,嚴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妨礙公務罪的構成要件是什么
1、客體要件:侵犯的是復雜客體,國家的正常管理活動是其主要客體,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紅十字會工作人員的人身權利是其隨機客體;
2、客觀要件:客觀方面表現為以暴力或者威脅的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人大代表、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行為;
3、主體要件:主體為一般主體,即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
4、主觀要件: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明知對方是正依法執行職務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人大代表、紅十字會工作人員晌族,而故意對其實施暴力或者威脅,便其不能執行職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拒不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狀態情況下依法發布的決定、命令的;
(二)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
(三)阻礙執行緊急任務的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搶險車、警車等車輛通行的;
(四)強行沖闖公安機關設置的警戒帶、警戒區的。
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的,從重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
【妨害公務罪】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依法執行代表職務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宴兄弊罰。
在自然災害和突發事件中,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故意阻礙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依法執行國家安全塵塵工作任務,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造成嚴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槍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駕駛機動車撞擊等手段,嚴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妨礙公務的行政拘留多少天
妨礙公務情節較輕的,可以治安拘留,也就是行政拘留,最多十五天,在行政拘留所執行;如果構成犯罪的話,就是 刑事拘留 ,一般1-3天,可以也延長4天,如果屬于流竄作案、結伙作案、多次作案的可以延長30日,在刑事拘留上述期限屆滿后,公安機關可以提請檢察院 批準逮捕 ,如果被逮捕的話就一直 羈押 到判決;如果檢察院認為 證據 不足,做出補充偵查不予批準逮捕的決定,也就是這個案子證據不足,不構成犯罪,就直接釋放,轉為 取保候審 或者 監視居住 ;如果檢察院認為屬于情節輕微,無逮捕必要的話,也是直接釋放,轉為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但是此時 訴訟 程序還要進行,因此情節輕微不予批準逮捕是構成犯罪為前提的。
妨害公務被刑事拘留多久釋放
妨害公務刑事最長拘留37天釋放。在此期間,如果經檢察院批捕的,那么執行逮捕。如果不批捕的,那么可以讓公安機關視情況變更強制措施,或撤銷刑事立案,予以無罪釋放。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要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九十一條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后的七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釋放,并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于需要繼續偵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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