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保險條例實施細則修正草案(勞動保險條例實施細則修正草案第三十八條)
認定工齡的法律法規
法律主觀:
工齡認定怎么認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實施細則修正草案第十章關于工齡的規定第三十八條一般工齡系指工人職員以工資收入為生活資料之全部或主要來源的工作時間而言。在計算一般工齡時,應包括本企業工齡在內。第三十九條本企業工齡應以工人職員在本企業連續工作的時間計算之,如曾離職,應自最后一次回本企業工作之日算起。但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凡經企業管理機關、企業行政方面或資方調動工作者,其調動前后的本企業工齡,均應連續計算。但解放前確因業務需要調動工作具有確實證明者,其本企業工齡,始得連續計算。二、解放前在本企業工作,曾經被迫離職又回本企業工作者,如有確實證明,經工會小組討論通過后,并經勞動保險委員會批準,其離職前與回本企業后的工作時間,可合并作本企業工齡計算。三、解放后經企業管理機關、企業行政方面或資方調派國內外學習者,其學習期間及調派前后的本企業工齡,應連續計算。解放前經企業管理機關、企業行政方面或資方調派國內外學習業務者,如有確實證明,除學習期間不計工齡外,其調派前與回本企業后的本企業工齡,得合并計算。四、解放后因企業停工歇業或縮減生產,其工人職員經企業管理機關調派至其他企業工作者,其調派前后的本企業工齡,應連續計算。被遣散的工人職員在該企業復工復業或擴大生產時,仍回本企業工作者,其遣散前與復工后的本企業工齡,應合并計算。五、企業經轉讓、改組或合并,原有工人職員仍留企業工作者,其轉讓、改組或合并前后的本企業工齡,應連續計算。六、因工負傷停止工作醫療期間,應全部作為本企業工齡計算。七、疾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醫療期間,在6個月以內者,得連續作本企業工齡計算;超過6個月病愈后,仍回原企業工作者,除超過6個月的期間不算工齡外,其前后本企業工齡,應合并計算。八、在敵偽及國民黨反動統治下為反對其統治壓迫而被迫離職,在離職期間被敵偽及國民黨政府監禁仍繼續斗爭者,其在監禁期間及離職前與復職后或轉入其他企業工作的本企業工齡,均應連續計算。
法律客觀:
勞動保險條例實施細則修正草案第三十八條一般工齡系指工人職員以工資收入為生活資料之全部或主要來源的工作時間而言。在計算一般工齡時,應包括本企業工齡在內。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實施細則修正草案是否有效
沒有被廢止,但部分條款與現行法律法規沖突的無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實施細則修正草案
【頒布單位】勞動部
【頒布日期】19530126
【實施日期】19530126
勞動部1953年1月26日公布試行1988年9月1日起施行的《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將《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中有關女工人、女職員生育待遇的規定廢止。
擴展閱讀:【保險】怎么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工齡怎么計算
企業執行工齡工資的政策各不相同,可自主決定。少數企業覺得工齡工資所占比例小、意義不大,干脆不設置這項政策多數企業的工齡工資政策確定每年多少錢,員工實際所得工齡工資為工作年限乘以分配標準有的企業還規定了工齡工資的起拿年限,即工作滿幾年超計發。工齡工資=工齡×工齡工資標準。
工齡即服務企業年數。
計算方法:
1、連續計算法,也叫工齡連續計算。例如,某職工從甲單位調到乙單位工作,其在甲、乙兩個單位的工作時間應不間斷地計算為連續工齡。如果職工被錯誤處理,后經復查、平反,其受錯誤處理的時間可與錯誤處理前連續計算工齡的時間和平反后的工作時間相加,連續計算為連續工齡。
⒉、合并計算,也叫臺并計算連續工齡。是指職工的工作經歷中,一般非本人主觀原因間斷了一段時間,把這段間斷的時間扣除,間斷前后兩段工作時間合并計算。如精簡退職的工人和職員,退職前和重新參加工作后的連續工作時間可合并計算。
3、工齡折算法,從事特殊工種和特殊工作環境工作的工人,連續工齡可進行折算。《勞動保險條例實施細則修正草案》第43條規定,勞動保險條例第十五條丙、丁兩款關于折算一般工齡及本企業工齡的規定,在計算各項勞動保險待遇時,均同樣適用。
【法律依據】:《勞動保險條例實施細則修正草案》第39條規定,本企業工齡應以工人職員在本企業連續工作的時間計算之,如曾離職,應自最后一次回本企業工作之日算起。
【溫馨提示】
以上回答,僅為當前信息結合本人對法律的理解做出,請您謹慎進行參考!
如果您對該問題仍有疑問,建議您整理相關信息,同專業人士進行詳細溝通。
勞動保險條例實施細則是否廢止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實施細則修正草案》沒有被廢止,但其主體被《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及其相關法律法規取代,其中的大部分內容不再適用。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條 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企業職工死亡,如何計算喪葬費
喪葬費: 根據勞動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甲款的規定,由企業行政方面或資方發給本企業的平均工資2個月作為喪葬費。(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實施細則修正草案 (1953年01月26日頒布)之第二十三條) 二、供養直系親屬: 1)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最低570元每月。上海市人民政府關于貫徹實施《 社會保險法 》調整本市現行有關 養老保險政策 的通知(滬府發(2011)31號) 享受對象: (1)、小孩:未滿十六周歲的,或者已滿十六周歲但在高中或職校就讀(中專除外)的。 (2)、老人:男:60歲,女:50歲,無收入。 三、家屬勞保(如果單位購買),社會救助費: (1)、一個人-----六個月,兩個人------九個月,三個人及以上------12個月 法律依據如下:(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實施細則修正草案 (1953年01月26日頒布)之第二十三條工人職員因病或 非因工負傷 死亡時、退職養老后死亡時或非因工殘廢完全喪失勞動力退職后死亡時,根據勞動保險條例第十四條乙款的規定,除由勞動保險基金項下付給本企業的平均工資2個月作為喪葬補助費外,并按下列規定由勞動保險基金項下一次付給供養直系親屬救濟費:其供養直系親屬1人者,為死者本人工資6個月;2人者,為死者本人工資9個月;3人或3人以上者,為死者本人工資12個月。 第二十四條工人職員因工死亡或因工殘廢完全喪失勞動力,其供養直系親屬具有工作能力而該企業需人工作時,行政方面或資方應盡先錄用;受其供養的子、女、弟、妹有入該企業所辦學校就讀的權利。 第二十五條全家有兩人或兩人以上在實行勞動保險的企業內工作,其共同供養的直系親屬死亡時,喪葬補助費應由其中一人領取,不得重領。) 相關法律及文件依據: 1、上海市人民政府關于貫徹實施《社會保險法》調整本市現行有關養老保險政策的通知(滬府發(2011)31號) 2、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實施細則修正草案 (1953年01月26日頒布) 以上費用如單位未為員工繳納社保,則均由單位支付
文章版權聲明:除非注明,否則均為 六尺法律咨詢網 原創文章,轉載或復制請以超鏈接形式并注明出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