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關于房屋(民法典關于房屋租賃的相關規定)
2022新《民法典》關于房產的規定是什么?
一、新《 民法典 》對于房產的規定 民法典中沒有對于房產的規定,相關司法解釋中有,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婚姻家庭 編的解釋(一)》第二十七條 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 共同財產 購買的房屋,登記在一方名下的,應當認定為 夫妻共同財產 。 第二十九條 當事人 結婚 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個人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當事人結婚后,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依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的原則處理。 第三十二條 婚前或者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當事人約定將一方所有的 房產贈與 另一方或者共有,贈與方在贈與房產變更登記之前撤銷贈與,另一方請求判令繼續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條的規定處理。 第七十六條 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中的房屋價值及歸屬無法達成協議時,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雙方均主張 房屋所有權 并且同意競價取得的,應當準許; (二)一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由評估機構按市場價格對房屋作出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應當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三)雙方均不主張房屋所有權的,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拍賣、變賣房屋,就所得價款進行分割。 第七十七條 離婚 時雙方對尚未取得所有權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權的房屋有爭議且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決房屋所有權的歸屬,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 當事人就前款規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權后,有爭議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 訴訟 。 三、婚前 買房 與婚后買房的差別 1、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相關規定,婚前,一方父母對其子女的贈與,在沒有特別約定的情況下,應當屬于子女的個人財產。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父母對其子女的財產贈與,在沒有特別約定的情況下,應當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2、 雙方結婚時由一方父母支付首期款購置的房屋,婚后夫妻雙方支付了后期款,但 房產證 上只有一方的名字,該房屋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婚后夫妻共同交付的供房后期款部分以及為房屋裝修所支付的相關費用都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可以要求對這些費用進行分割。 至于一方父母的出資部分則要依據當時的具體約定來處理;如果是父母對子女的贈與,可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相關規定來處理,如果是父母借貸給子女的 購房 款應提供相應的 證據 證明,對于共同 債務 則由夫妻雙方共擔。 協議離婚 時,雙方可以本著自愿自主的原則將這筆費用進行分割。 起訴離婚 時,若女方主張權利要求分割,那么就應將詳細的費用的清單以及具有證明力的相關證據提 交給審判人員以便于審判人員公平公正地進行財產的分割判決。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 婚前財產 ;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 醫療費 、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 遺囑 或 贈與合同 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上述規定。 由夫妻雙方共同購買的房屋就屬于雙方共同財產,夫妻兩人可以經過協商來討論房產怎么分割的問題。有其他方面的情況,也可以委托人民法院來進行協商。

民法典關于房屋買賣的規定
民法典關于房屋買賣規定是:房屋買賣是將自己名下的房產進行買賣的行為,房產必須具備房屋產權所有證。雙方應當共同向房管部門提出申請,接受審查。管理部門查驗有關證件、審查產權,對符合上市條件的房屋準予辦理。
一、商品房的優點有哪些:
1、地段便利:和購買住宅相比,選擇商房往往能用相同或更低的價格購買一套區域位置更好的房產,由于地段和配套優勢,商住房出行相對便利,升值空間也比較理想。
2、作用靈活:商住房戶型設計相對靈活,裝修時改造設計空間很大,加上居住辦公均可,后期無論是出售還是出租市場都更寬。
3、面積小總價低:商住房的單價往往并不便宜,甚至有時還比同項目的單價略高,但由于單套面積較小,總價會低很多,非常適合剛工作不久的年輕人用于過渡居住。
4、不限購:商住房最大優勢就是不限購,這點是很多消費者選擇它的理由。在限購城市的購房者無需考慮自身的購房資格,同時商住房也不占用購房名額,不受首套房約束。
二、商品房和住宅房的區別:
1、性質不同:
商品房從性質上來說是一種獲得方法,在房地產市場中是商品買賣交換,根據市場價格進行售出,買賣雙方會有討價還價的情況,是根據國家規定的經濟環境內進行買賣交易的。
住宅房只是提供居住的一種房子,國家可以按照規定政策分隔標準,比如:普通住宅、高端住宅、多層住宅、高層住宅等。
2、產權年限不同:
因為商住房只能擁有50年的土地使用權,土地使用年限屆滿之后可以向國家申請延長。而純住宅房有70年產權,繳納一定費用,到期后自動續期。
3、歸屬有異:
商品房是在國家規定的政策之內出售,商品房分為外銷商品房和內削商品房,按照商品房出售之后的功能,商品房可以分為居住和其它用途,因此,商品房的用途是比較廣泛的。
住宅房主要功能就是為大家提供休閑居住的一種房子,并沒有什么商業用途,普通住宅一般情況下是不可以上市進行交易的。
4、貸款條件不同:
購買購買商品房大多不能申請公積金貸款,但是也有少數項目在開發商的努力下能夠辦到。而購買住宅房可以用公積金貸款,能得到五成或六成按揭。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一十條 不動產登記,由不動產所在地的登記機構辦理。國家對不動產實行統一登記制度。統一登記的范圍、登記機構和登記辦法,由法律、行政法規規定。
房屋民法典新規定
民法典關于房屋的新規定是:
1、房屋所有權的轉讓需要經過登記;
2、婚后購買的房屋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不管登記在哪一方名下都是夫妻共同財產;
3、婚前房產如果婚后加名,那就是夫妻共同財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條
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依法屬于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所有權可以不登記。
第二百一十條
不動產登記,由不動產所在地的登記機構辦理。國家對不動產實行統一登記制度。統一登記的范圍、登記機構和登記辦法,由法律、行政法規規定。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條
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
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根據其性質不得繼承的遺產,不得繼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
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民法典對于房產是如何規定的
民法典對于房產的規定如下1、一方個人財產所得的房產,由其個人享有一般不予分割,另有約定的除外;2、雙方共同財產購買的房產,一般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由雙方共同享有,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執行。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第二十九條 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個人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當事人結婚后,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依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的原則處理。第七十九條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雙方用夫妻共同財產出資購買以一方父母名義參加房改的房屋,登記在一方父母名下,離婚時另一方主張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對該房屋進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購買該房屋時的出資,可以作為債權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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