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自認(民法典的自述)
夫妻兩人離婚自認的債務能否認定
夫妻兩人離婚自認的債務一般是能夠予以認定的。夫妻共同債務,指的是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債務。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
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零八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證據裁判原則在民事訴訟中有哪些例外情形
你好,
證據裁判原則的適用例外
證據裁判原則的適用例外有“相對免證的事實”或“毋庸證明的事實”。許多國家和地區在其訴訟法典(或證據法典)及實體法中,對免證事實做出明確規定。比如,《美國聯邦證據規則》第201條規定了“關于裁判事實的認知”(即司法認知),第301條和第302條規定了民事訴訟中的推定;《德國民事訴訟法》第288條規定了“自認”,第291條規定了“于法院已經顯著的事實”,第292條規定了“法律上的推定”;法國《民法典》第1349條至第1353條規定了“推定”,第1354條至第1356條規定了“當事人自認”等。
再如,我國臺灣地區“民事訴訟法”第278條規定“于法院已顯著或為其職務上所已知的事實”為司法認知的事實,第279條至第280條規定了“自認”,第281條和第282條分別規定了“法律推定”和“事實推定”;我國澳門特別行政區《民事訴訟法》第434條規定:“一、明顯事實無須陳述及證明;眾所周知之事實視為明顯事實。二、法院履行其職務時知悉之事實無須陳述;法院采納該等事實時,應將該等事實之文件附入卷宗。”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67條)、《公證法》(第36條)和司法解釋《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75條)、《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8條、第9條、第13條、第74條、第76條)、《關于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第65條、第68條、第70條)等規定,眾所周知的事實、公證的事實、預決的事實、推定的事實、當事人訴訟上自認的事實等,無需當事人舉證證明。
最高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1998年)第334條規定:在法庭審理中,下列事實不必提出證據進行證明:①為一般人共同知曉的常識性事實;②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所確認的并且未依審判監督程序重新審理的事實;③法律、法規的內容以及適用等屬于審判人員履行職務所應當知曉的事實;④在法庭審理中不存在異議的程序事實;⑤法律規定的推定事實。
我國有學者將以上事實納入司法認知的事實。筆者認為,司法認知的事實主要包括眾所周知的事實、法院依職務所知悉的事實和公證的事實。因為采用這些事實均具有司法認知的特征,均須遵循相同的程序規則。司法認知、事實預決、推定、訴訟上自認均具有各自的規范內容、法律特征,必須遵循各自的程序規則,所以不能將預決(事實)、推定(事實)、訴訟上自認(事實)納入司法認知(事實)的范疇,而應當分別規定和討論。
既然免證事實是證據裁判原則和證明責任或者證明對象的例外情形,同時為防止法官濫用職權采用“免證事實”而違背證據裁判原則,就得采取法律明定原則。筆者認為,我國由司法解釋規定免證事實有輕率之虞,特別是最高人民檢察院就此所作出的解釋的效力是否或者能否及于審判值得疑問。再者,我國相關法律或司法解釋并未具體規定司法認知、事實預決、推定、訴訟上自認的程序規則,為立法上的大漏洞。
上述“相對免證的事實”或“毋庸證明的事實”,其真實性已被確定或當事人間沒有合理爭議,其主張者無需運用證據證明,法院直接采用為裁判的根據。不過,訴訟中沒有絕對的免證事實,若當事人(特別是不利一方當事人)提出充足反證、發現新的事實或者撤銷自認等,所謂的免證事實則成為證明對象。
證據裁判原則的適用例外還有經驗法則、地方習慣、交易習慣、行業慣例、國際慣例等,通常不構成證明對象,法院直接予以采用。不過,對某個經驗法則、地方習慣或行業慣例等,本案法官不了解或者當事人有爭議的,則需進行調查。調查方式通常采用自由證明,調查方法包括民意測驗、查閱資料、咨詢專家等。
法官采用免證事實、經驗法則、地方習慣或行業慣例等之前,應當保障當事人的程序參與權,特別是要保障不利一方當事人的異議權或反證權。否則,將構成上訴或再審的理由。
自認屬于什么證據
法律解析:
視情況而定。如果用 遺囑 遺書本身作為實現證明目的,比如書寫遺書的紙張,用的筆墨的種類,書寫的字體等,此時遺書是物證。如果用遺書的書寫內容實現證明目的,此時遺書為書證。 《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條 自書遺囑 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條 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 證人 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并由遺囑人、代書人和其他見證人簽名,注明年、月、日。
法律依據:
《 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三條規定,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數據; (六) 證人 證言; (七)鑒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訴訟代理人自認的效力
法律分析:訴訟代理人對事實的陳述和自認直接由當事人承擔法律后果,其法律效力等同于當事人本人對事實的陳述和自認。對訴訟代理人的自認,如果當事人認為不符合客觀事實,在場的當事人可以及時撤銷或更正,經當事人及時撤銷或更正的,不產生法律效力。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六十二條 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以被代理人名義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被代理人發生效力。
第一百六十三條 代理包括委托代理和法定代理。
委托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權。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的規定行使代理權。
第一百七十一條 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仍然實施代理行為,未經被代理人追認的,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
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行為人實施的行為被追認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為人實施的行為未被追認的,善意相對人有權請求行為人履行債務或者就其受到的損害請求行為人賠償。但是,賠償的范圍不得超過被代理人追認時相對人所能獲得的利益。
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為人無權代理的,相對人和行為人按照各自的過錯承擔責任。
第一百七十二條 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仍然實施代理行為,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代理行為有效。
民法典關于自認的規定
法律解析:
重婚罪 是 刑法 的 罪名 ,其認定的標準有: 1、本罪的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包括有配偶者與他人 結婚 的和明知他人有配偶還與之結婚的; 2、主觀方面是故意,即明知他人有配偶與之結婚或者自己有配偶而故意與他人結婚; 3、本罪的犯罪客體是一夫一妻的婚姻關系; 4、客觀方面是行為人有重婚的行為,即當事人進行 婚姻登記 或者公眾認為其存在夫妻關系。
法律依據:
《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 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 有期徒刑 或者 拘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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