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章建筑的界定與處理(違章建筑的認定和處理程序)
違章建筑的界定與處理介紹?
以下是中達咨詢整理的關于違建方面的具體資料。我們首先來了解違章建筑是什么意思?
違章建筑一般是指在城市規劃區內,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違反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建設,嚴重影響城市規劃的建筑。主要包括:
(1)未申請或申請未獲得批準,未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而建成的建筑;
(2)擅自改變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建成的建筑;
(3)擅自改變了使用性質建成的建筑;
(4)擅自將臨時建筑建設成為永久性的建筑。
從嚴格意義上來講,違章建筑是指違反《土地管理法》、《城市規劃法》、《村莊和集鎮建設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動工建造的房屋和設施。 分類
(1)違背規劃型,即沒有獲得城市總體規劃、建設用地規劃、建設工程規劃的審批或者超出規劃審批的范圍建設而成的建筑,包括擅自占用已規劃的公共用地進行建設的審批或者超出規劃審批的范圍建設而成的建筑,包括擅自占用已規劃的公共用地進行建設。 比如明珠小區車庫就屬于擅自占用已規劃的公共用地進行建設的違法行為。
(2)非法用地型,即沒有獲得國有土地使用權,或者違反土地用途管理制度而為的建筑。
(3)不當施工型,即未取得施工許可而進行施工或者雖有施工許可但未按許可范圍進行施工的建筑。
(4)擅自搭建型,即在已有的建筑物基礎上未經審批而搭建附屬設施,或擅自改變建筑物的正常結構或者通常使用功能而形成的建筑。
(5)臨建超期型,即在審批所規定的存續期屆滿后仍不拆除的一切臨時性建筑物和構筑物。
(6)其它類型,即在用地、選址、設計、施工、管理等方面違反規劃、建筑和土地管理等規范性法律文件以外的其它規定,對社會公共利益造成損害的建筑物或設施。比如僅取得土地證未取得規劃許可或超范圍建設的項目、西區郵政局大樓未按規劃設計施工的違法行為。
違章建筑處理
(一)查明事實階段 即查清違章建筑形成的時間、原因、結構、面積、用途,是否存在民事糾紛,是否已經行政執法機關查處等。對已經查處的按查處的結論辦理,對未經查處的,進入下階段。
(二)處理和處罰階段
第一步按時間分類分流。
根據住建局規劃科對具體時間合情合理地確定違章建筑的時間界限。具體可采取兩段式或三段式。
兩段式即劃定一個時間點,在此時間點之前形成的違章建筑可補辦手續作合法建筑處置,在時間點后的作違章建筑處理。
三段式是劃定兩個時間點,在第一個時間點前的一律補辦手續,不予處罰,作合法建筑處置:在第一個時間點之后,第二個時間點之前的,從寬處理,能不拆除或沒收,一律不處以拆除或沒收;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的,一律不予行政處罰:在第三個時間點之后的要從嚴處。
第二步,作出處理或處罰決定。
根據處理或處罰決定分別處置,對補辦手續的,進入補辦手續階段;對處以沒收或限期拆除的,進入執行階段。
更多關于全國違章建筑拆除信息和建筑施工企業資質,可以登入建筑網建設通進行查詢。
更多關于建筑行業獨家信息,敬請實時關注建筑網微信號。
更多關于標書代寫制作,提升中標率,點擊底部客服免費咨詢。

城市違章建筑的界定與處理
違章建筑是指未經規劃土地主管部門批準,未領取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擅自建筑的建筑物和構筑物。
。違章建筑主要包括:
1、未申請或申請未獲得批準,并未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而建成的建筑物;
2、擅自改變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建成的建筑物;
3、擅自改變了使用性質建成的建筑物;
4、臨時建筑建設后超過有效期未拆除成為永久性建筑的建筑物;
5、通過偽造相關材料向主管部門騙取許可證而建成的建筑物。
城市違章建筑的處理:
第一步,立案
立案是執法部門對于發現或接到投訴、舉報等事實或者材料后,認為有違法事實發生或存在并需要追究法律責任時,決定將其作為行政案件進行查處的行為活動。圣運律師提醒注意,在這一程序中,只有如下行政機關尤權對違章建筑進行立案查處:
1.規劃局或者規劃委員會。這是法定部門,城市里的違章建筑由它來管。
2.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就是我們所熟知城管,城管有沒有權利來管違章建筑,主要看它是否得到省級政府的授權,
3.鄉、鎮人民政府。其執法范圍是鄉、村莊規劃區范圍內,簡單理解就是農村的違章建筑均有其處理。
第二步,調查程序
在調查中,應當注意以下幾點:
第一、調查人員不得少于2個人。
第二、調查人員要主動出示執法證件。一方面是為了證明調查人員的執法資格;二是防止沒有執法資格的人冒充執法人員進行執法活動。實踐中,一些地方執法人員在調查時不出示執法證件。面對這種情形,被處罰的人可以主動要求他們出示證件,并記錄下他們證件上的相關信息(比較重要的信息有姓名、編號等),這樣方便日后維權。
第三,在被詢問以及在簽署筆錄時要謹慎。行政執法常見的筆錄有《現場檢查筆錄》、《現場勘驗筆錄》、《調查筆錄》。執法人員要求簽字時,一定要仔細檢查筆錄內容,如發現內容與被處罰人陳述或與事實不符時,需要求執法人員修改。執法人員不愿修改,則不要簽字。
確認筆錄無異議要簽字時,同時需要注意:筆錄的每一頁都需要簽字,簽字時要緊貼筆錄內容,不要與內容距離太遠。 這可有效防止被處罰人簽字后,執法人員追加筆錄內容。簽字后要寫上簽字日期。
第三步,決定程序
第一、告知,聽取陳述、申辯
這是為了保證被處罰人的知情權、陳述權、申辯權。執法人員在作出處罰決定前,一般會書面告知被處罰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和依據。被處罰人有權陳述、申辯,如果執法人員拒絕聽取當事人的陳述、申辯,行政處罰決定不能成立。
第二,聽證
聽證是指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過程中,在作出決定前,由非本案調查人員主持,聽取調查人員提出當事人違法的事實、證據和行政處罰建議與法律依據,并聽取當事人的陳述、舉證、質證和申辯及意見的程序活動。《行政處罰法》規定,行政機關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當事人不承擔行政機關組織聽證的費用。
第三步,處罰決定書的送達和執行
執法機關如果決定要進行處罰,會作出并向被處罰人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六十四條 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限期改正,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并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物權法關于違章建筑的規定
對于違章建筑,想必大家也應該有一個大概的認識和了解。比如說有些時候我們會見到,有些人在房屋的頂層擅自加蓋樓層,或者說搭建出所謂的空中樓閣等這些,這些其實都屬于違章建筑。我國的法律當中對于違章建筑也是有所界定的。下面小編就為大家介紹一下違章建筑的界定是怎么規定的?
一、違章建筑的界定是怎么規定的?
考慮到我國法律的表現形式,以及《土地管理法》、《城市規劃法》、《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動工建造的房屋及設施,故法律意義上的違章建筑可作兩種理解:
1、狹義上的違章建筑, 即為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所建造的建筑物。
2、廣義上的違章建筑, 是指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所建造的建筑物。
二、對違章建筑的處理
現在根據違章建筑對生活環境,社會環境造成的不同影響,或裂我國一般對違章建筑的處罰手段包括警告、罰款、責令停工或停止使用限期整改、限期拆除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做出責令停止建設或者限期拆除的決定后,當事人不停止建設或逾期不拆除的,建設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責成有關部舉搏門采取封鎖施工現場,強制拆除等措施。限期拆除是所有處罰手段最為嚴厲的,我國的強制拆除中分為行政強制執行、法院強制執行、城管現場執法拆除。而一般的拆除程序:立案、調查、上報審批、罰款的分級管理、決定程序、送達與執行、強拆的執行程序。
文章版權聲明:除非注明,否則均為 六尺法律咨詢網 原創文章,轉載或復制請以超鏈接形式并注明出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