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天涯(民法典說)
女兒嫁出去了還要贍養父母嗎
法律分析:贍養不僅是指精神方面的贍養,還包括物質方面的,是需要支付贍養費,陪伴父母的。贍養是為人子女的法定義務,當父母年邁的時候,是需要履行贍養義務的。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父母年老退休后需要由子女對父母進行贈送,贍養父母是子女法定的義務,如果子女不贍養父母的,需要承擔一定的法律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十六條 父母對未成年子女負有撫養、教育和保護的義務。成年子女對父母負有贍養、扶助和保護的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 第十四條 贍養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贍養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負有贍養義務的人。贍養人的配偶應當協助贍養人履行贍養義務。
子女贍養父母,這是規定的法律義務,但是如何贍養,這是個值得商榷的問題。
贍養父母,不僅要從物質上,精神上也要做到贍養。在物質上,我們可以平時給父母買買東西,給一些生活費,此外,對于父母居住的環境,最好是做些適老化改造,方便父母居家養老的生活。精神上,雖然平時工作忙,但我們要多給父母打打電話,多回家看望他們。
畢竟,樹欲靜而風不止,子欲養而親不待!
DAGAIJIUSZHTY
有哪些「給法學界出難題」的案件?
1、有人把你人肉搜索出所有的身份信息,然后發到網上讓網民對你網暴,你去法院要怎么起訴?
從2001年的“微軟陳自瑤事件”開始,就有了“人肉搜索”這個詞。但我國的“人肉搜索第一案”是姜巖自殺事件引起的王菲(不是王靖雯)被人肉搜索后維權案。
北京女白領姜巖懷疑丈夫王菲有外遇,在自殺前兩個月,她通過“北飛的候鳥”個人博客以日記形式在博客上連載了自己的心路歷程,認為王菲與他人有不正當關系,自己的婚姻很失敗,等等。
姜巖自殺前,把博客密碼告訴了一個網友;自殺后,該網友將其博客的密碼告訴了其姐姐姜紅,后姜巖的博客被打開。
再之后,大旗網、天涯社區以及“北飛的候鳥”博客上都出現了該事件的相關專題文章,甚至有聲討王菲的文章,相關文章里披露了王菲的詳細個人信息。廣大網民通過網絡辱罵王菲,甚至前往現實中王菲的信息進行騷擾。
2008年3月18日,王菲將大旗網、天涯網、北飛的候鳥三家網站起訴至法院。但此時就發現一件很尷尬的事情:這個事件的根本原因,是王菲的個人信息被披露,其隱私權被侵犯。但是翻開法律,“隱私”這個詞,在《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未成年人保護法》、《精神衛生法》、《執業醫師法》、《律師法》等幾十部法律里都有使用,但是偏偏就是最重要的《民法通則》里面沒有。
這個問題,司法實務中通過司法解釋的形式,把隱私權解釋為名譽權的一部分,所以最后這個案件,是以“名譽權”糾紛來審理的。
一直到2010年的《侵權責任法》才正式確立了民事權益包括“隱私權”,并且規定,利用網絡實施的侵害行為,規定網絡用戶和服務提供者應承擔侵權責任。而后,在2017年的《民法總則》里面,也正式把隱私權與名譽權并列為公民的權利之一。
在去年公布、今年1月1日正式實施的《民法典》中,才正式、完整地對隱私權以及個人信息保護作了相關的規定。
#民法典宣傳# 1/1
2、“蛋殼腦袋”案怎么處理?
所謂“蛋殼腦袋”,即被害人的身體有異于常人,腦袋像蛋殼一樣脆弱,在遭受同等外力傷害時,可能一般人不會受太嚴重的傷害,但“蛋殼腦袋者”卻可能重傷甚至死亡。
這種輕微暴力致異常體質者死亡的案件要如何處理,法學界至今也沒有明確、無爭議的答案。
這類案例非常多,不去詳細列舉某一例了。而且隨便一搜就有大量的相關文章。簡單來說,實務做法首先還是考慮定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其次是過失致人死亡罪,最后才有極少數案件認

南大碎尸案家屬時隔25年起訴學校,25年是否已經過了追責時效期?
“南大碎尸案”家屬時隔25年起訴南京大學要求賠償162萬元,這件事也引起了很多網友的關注,因為“南大碎尸案”影響實在是太大了,雖然南京警方一直放棄這個案子的調查,但是由于當時案子留下的線索太少,破案技術沒有現在這么先進,導致這個案子至今沒有被偵破。由于兇手作案手段太過殘忍,為了不給警方留下破案線索,兇手將受害者刁愛青的尸體加熱煮熟,并且還殘忍地將刁愛青的尸體切割成2000多片,可以說這在整個中國刑事案件里也是罕見的,因為案件沒有破獲,網友們也經常在網上對這個案子進行討論,并且還將這個案子稱為“十大未破重大刑事案件”之一。
時隔25年家屬起訴學校
刁愛青被殘忍殺害后,她的家人沉浸在巨大的悲痛當中,女兒原本在學校好好的,沒想到竟然落了這樣一個下場,這樣的結局換做是任何家屬都是受不了的。刁愛青的家屬一直等待警方給他們一個交代,可是因為當時辦案條件落后,再加上兇手毀尸滅跡,警方也難以將案子的兇手抓到,刁愛青的父母已經越來越老了,他們怕直到自己去世時,也得不到一個說法,所以家屬決定要南京大學給自己一個說法。刁愛青的家屬認為學校存在管理上的疏忽,當時女兒是因為宿管老師濫用“教育懲戒權”,所以才離開了學校,最后慘遭殺害。
案件是否過追訴期
那么刁愛青家屬能否進行追責?法律規定在刑事訴訟方面,不存在過了追訴有效期的問題。但民事訴訟不同,根據我國《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規定,民事權利的訴訟期有效期間為三年。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法院不予保護。不過《民法典》同時存在三大彈性條款。一是,有特殊情況的,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申請延長時效。二是,人民法院不得主動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三是,義務人主動賠償的,法院不得阻止。也就是刁愛青家屬是可以進行民事訴訟的,現在南京市鼓樓區法院已經受理了此案。
總結
有些網友認為刁愛青的家屬是為了錢才起訴南京大學,但是我個人不這么認為,一個活生生的生命離開了自己,刁愛青的家屬已經等了25年,他們應該為女兒討要一個說法。
未經允許發布戀人親密照算侵權嗎?
??作為一個法學專業的學生,我想來回答一下這個問題。首先可以很明確的說,未經允許發布戀人親密照已經構成了侵權的行為,接下來我來分析一下。
·? 法律法規
根據《民法典》的條例規定
第九百九十一條 “民事主體的人格權不受侵害”。民事主體的人格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害。
第九百九十五條 “人格權請求權”。人格權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權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請求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
第一千零一十八條 “肖像權”。自然人享有肖像權,有權依法制作、使用、公開或者許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肖像是通過影像、雕塑、繪畫等方式在一定載體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識別的外部形象。
第一千零一十九條 “肖像權消極權能”。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丑化、污損,或者利用信息技術手段偽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權。未經肖像權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未經肖像權人同意,肖像作品權利人不得以發表、復制、發行、出租、展覽等方式使用或者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
·? 事件溯源
未經允許發布戀人親密照這件違法的事情在早幾年的香港也發生過,相信大家都知道2008年的艷照門事件。
2008年初,網友奇拿在天涯社區發布了一系列關于陳冠希和一些女藝人之間的自拍私密照和其他圖片(諱稱"艷照"),在網絡反響極大并引發多方關注。2008年2月21日下午三時,陳冠希返回香港并在九龍灣展貿中心舉行記者會,向公眾解釋不雅照時間相關事宜。宣讀英文聲明,承認網絡上流傳的床上裸露照片多出自他手,向在此事件中受害的女藝人、其家人以及香港市民道歉。他同時宣布,將無限期退出香港娛樂圈。
而這件事所帶來的后果也是非常壞的。張張不堪入目的大尺度照片是經過不軌之徒手中惡意流出的,一個視頻圖片毀了多少人的一生。為此艷照門男主人公陳冠希付出慘痛代價,不堪輿論大眾譴責質問,從而宣布退出娛樂圈再次改行,艷照門女主角阿嬌及張柏芝一個至今未婚,一個是單親媽媽。
事件的始作俑者為此雋為此也付出了代價,被判8個月零15天。對此部分網友仍然覺得判處太輕。比起對史可雋這么輕微的懲處,而事件的幾個主角付出了比他慘痛百倍的教訓。
? 最后,未經他人允許發布他人照片是絕對違法的行為,更不用說十分私人親密的照片了。大家要維護好自身的權益,勇敢的舉起法律的武器。
如何在網上登尋人啟事?在哪登?
1.論壇:一些人氣旺的論壇,如天涯、QQ;如果你要找的那個人可能出現地或籍貫的地方性論壇,如果他(她)喜歡上網的話,他可能常去的地方;
2.威客網,這是要付費的。
3.你就可以在知道發發看。
最好將你要找的人盡量清楚描寫,才有利于別人識別
非法同居,法律如何制裁?
1、收集同居地基層組織關于雙方同居的證明;
2、收集同居者同居地鄰居,包括同居者共同居住的租賃房的戶主提供的關于雙方同居的證言;
3、收集同居者共同生活的照片、音像資料;但是需要通過合法途徑取得;
4、收集其他足以說明雙方共同生活的證據材料。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文章版權聲明:除非注明,否則均為 六尺法律咨詢網 原創文章,轉載或復制請以超鏈接形式并注明出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