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見證人(遺囑見證人身份要求)
遺囑見證人需要幾個人
遺囑見證人需要2個人以上。
【法律分析】
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注明年、月、日,并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一般遺囑見證人需要兩個才符合規定。遺囑見證人應當具備以下條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因為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才能對事物有足夠的認識能力和判斷能力,無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對事物缺乏足夠的認識能力和判斷能力;與繼承人、遺囑人沒有利害關系。因為有利害關系,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關辦理。辦理遺囑公證需要立遺囑人親自到其戶籍所在地的公證機關申請辦理,不能委托他人代理。如果遺囑人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親自到公證機關辦理遺囑公證時,可要求公證機關派公證員前往遺囑人所在地辦理。值得注意的是,立遺囑人如果要變更或撤銷原公證遺囑,也必須由原公證機關辦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 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消除后,遺囑人能夠以書面或者錄音錄像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遺囑見證人的作用是什么?
遺囑見證人是指為遺囑人設立遺囑,并可對遺囑的真實性作出證明的第三人。
《民法典》實施后,訂立遺囑有六種方式:自書遺囑、代書遺囑、打印遺囑、錄音錄像遺囑、公證遺囑、口頭遺囑。
其中除自書遺囑和公證遺囑外,其他四種均應由兩名以上無利害關系的見證人在場見證。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條規定:“下列人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一)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見證能力的人;
(二)繼承人、受遺贈人;
(三)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的人。”該條規定的見證人為有利害關系的見證人,上述四種遺囑訂立時選定的見證人應排除這些見證人,否則訂立的遺囑無效。
什么是遺囑見證人?
所謂遺囑見證人,是指受遺囑人的邀請,協助證明遺囑人所立遺囑的真實性的第三人。繼承法第十七條規定,代書遺囑、口頭遺囑和以錄音形式所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的見證人在場見證。因為遺囑是一種單方的法律行為,不需要征得遺囑繼承人和受遺贈人的同意。同時,遺囑是在遺囑人死后才能生效。因此,遺囑必須有證據足以證明是遺囑人本人所為,是遺囑人的真意。代書遺囑系由他人代寫,當然應有他人在場見證。口頭遺囑和錄音遺囑,雖系出于遺囑人本人所述,但易于作弊,比如,錄音遺囑可以被人洗掉一部分,也可以被人模仿遺囑人的聲音偽錄遺矚等,所以口頭和錄音遺囑也應有人在場見證。這幾種遺囑不僅需要有見證人在場見證,而且還必須有兩個以上的見證人在場見證。繼承法之所以如此規定,其目的是為了保證遺囑確系遺囑人的真實意愿,防止被人偽造或篡改。
遺囑見證人可以是哪些人
一、什么人可以做遺囑見證人
遺囑見證人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遺囑見證人應當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按照《民法通則》的規定,年滿l8周歲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可以獨立進行民事活動,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已滿16周歲不滿l8周歲的公民,以自己的勞動收入作為其主要生活來源的,在法律上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作為遺嚼見證人。但是限制行為能力人和無行為能力人則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
2、遺囑見證人應當是能夠理解遺囑的內容、懂得遺囑所有文字的人。有些人雖然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但沒有從事遺囑見證活動的能力。
3、與繼承人、遺囑人沒有利害關系。因為有利害關系的人更有可能受其利益的驅動而做不真實的證明。
二、可以做遺囑見證人的人有哪些
第一部分從正面介紹了可以做遺囑見證人應具備的條件,本部分從另一方面對此問題進一步進行闡述。即根據《繼承法》第l8條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36條規定,公民在立遺囑時需要邀請一定的人員在場進行見證,但是下列人員不能作為見證人在場見證:
1、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前者不能辨認自己行為,不能以自己名義參加民事活動并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義務。后者則是其民事行為能力受到限制,二者均不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不能參與訂立遺囑這類較復雜民事活動。如果他們在場,其見證不具有法律效力。
2、繼承人、受遺贈人。他們與遺囑有直接的利害關系,一般來說,他們在場不利于遺囑人毫無顧忌有受外界影響地按照自己的意愿處分財產。因此,法律規定繼承人、受遺贈人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
3、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的人。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的人,由于利益關系的影響,難以保證其證明的客觀性、真實性,所以這些人也不能做遺囑見證人。根據有關司法解釋,繼承人、受遺贈人的債權人、債務人,共同經營的合伙人,也應當視為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
通過上文的介紹,相信我們對“什么人可以做遺囑見證人”以及“可以做遺囑見證人的人有哪些”有了進一步認識。見證人“在場見證”的作用是為了確保遺囑的真實性,這直接關系到遺囑的效力,所以選擇適格的遺囑見證人至為重要。最為穩妥的方法就是請專業的遺產繼承律師擔任遺囑見證人,從而保障訂立遺囑的合法有效性,更好地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遺囑需要幾個見證人
一、遺囑見證人要幾個才合適
非自書的遺囑最好有2人以上的見證,見證人不能和遺囑的繼承人有利害關系。最好不要是親戚,可以委托老人的朋友,或者居委會主任,村長,村干部等等。
1、最好老人親自書寫遺囑內容,并附上親筆簽名,日期,遺囑要明確表達死后財產的歸屬問題,不要有模糊的表示。
2、如果自己書寫有困難,可以找人代寫,但是簽名要親筆。非自書的遺囑最好有2人以上的見證,見證人不能和遺囑的繼承人有利害關系。最好不要是親戚,可以委托你奶奶的朋友,或者居委會主任,村長,村干部等等。
3、涉及房產分配的遺囑最好去公證,這樣法律效力最高,也最有效。雖然要花點錢,但是省的以后麻煩。因為今后房產繼承過戶還是需要公證這個環節的。
二、遺囑見證人條件
遺囑見證人提供證明的真實與否,將直接關系到遺囑的法律效力,因此,對遺囑見證人也應當有一定的要求。我國繼承法并未明確規定遺囑見證人所須具備的條件,但從其對遺囑見證人的限制性規定來看,遺囑見證人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因為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才能對事物有足夠的認識能力和判斷能力,無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對事物缺乏足夠的認識能力和判斷能力;
(2)與繼承人、遺囑人沒有利害關系。因為有利害關系的人更有可能受其利益的驅動而做不真實的證明。
三、根據相關法律規定:下列人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
(一)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
(二)繼承人、受遺贈人;
(三)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的人。
對“有利害關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36條規定:繼承人、受遺贈人的債權人、債務人,共同經營的合伙人,也應當視為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不能作為遺囑的見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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