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養殖(民法典養殖場征收補償標準)
在承包地建養殖場合法嗎
【法律分析】:在承包地建養殖場合法,這個主要看承包土地的性質,也要看養殖場建設的房子情況。如果是養殖場建在一般耕地上,并沒有破壞耕地的性質,不論是種植業還是養殖業,都屬于農業范疇之內,農民是有權決定如何利用自己的承包地的。對于在承包地(必須是一般承包地,基本農田是嚴禁非農建設的)上面建設養殖場,農戶如果想在承包地里面建設養殖場,可以帶上手續到當地鄉鎮審批,審批以后就不屬于違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十七條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按照下列原則編制:(一)落實國土空間開發保護要求,嚴格土地用途管制;(二)嚴格保護永久基本農田,嚴格控制非農業建設占用農用地;(三)提高土地節約集約利用水平;(四)統籌安排城鄉生產、生活、生態用地,滿足鄉村產業和基礎設施用地合理需求,促進城鄉融合發展;(五)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保障土地的可持續利用;(六)占用耕地與開發復墾耕地數量平衡、質量相當。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三十一條 土地承包經營權人依法對其承包經營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有權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等農業生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 第十四條 建設項目需要使用土地的,應當符合國土空間規劃、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和用途管制以及節約資源、保護生態環境的要求,并嚴格執行建設用地標準,優先使用存量建設用地,提高建設用地使用效率。 從事土地開發利用活動,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減少土壤污染,并確保建設用地符合土壤環境質量要求。 《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 第十一條 禁止在下列區域內建設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 (一)飲用水水源保護區,風景名勝區; (二)自然保護區的核心區和緩沖區; (三)城鎮居民區、文化教育科學研究區等人口集中區域;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禁止養殖區域。

民法典規定小區禁止養家禽
法律分析:不可以。有關規定:按國家行政建制設立的市的市區內,禁止飼養雞、鴨、鵝、兔、羊、豬等家畜家禽;因教學、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飼養的除外。飼養家畜家禽影響市容和環境衛生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單位,責令其限期處理或者予以沒收,并可處以罰款。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七十五條 飼養動物,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處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動物恐嚇他人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驅使動物傷害他人的,依照本法第四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法律依據:《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 第三十三條 按國家行政建制設立的市的市區內,禁止飼養雞、鴨、鵝、兔、羊、豬等家畜家禽;因教學、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飼養的,須經其所在地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七十五條 飼養動物,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處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動物恐嚇他人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驅使動物傷害他人的,依照本法第四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農村的養殖場可以買賣嗎
法律分析:可以,辦養殖場屬于農業設施占地,需要向鄉鎮申請,上報縣里,經縣政府審核同意。
養殖場的買賣,是可以的,但由于涉及到集體土地,需要跟村里談,經村里同意才能承包出去,而且應當有年限要求,因為農村土地都是集體所有,個人只有使用權。至于養殖產品的買賣,不需要任何手續,符合質量安全即可。
轉賣時要簽訂好合同,避免合同糾紛。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五條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依法成立的合同,僅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農用地上建的養殖場是否違建
養殖場場主向國土部門進行了備案登記,辦理相關證件,合法開設的養殖場就不是違章建筑。在土地上搭建涉農設施用于養殖的行為,屬于從事農業生產經營活動的合法行為,依法享有從事畜牧業這一農業生產經營活動的權利,這是《土地管理法》以及國土資源部的相關規定對農民發展農業這一基礎性產業的基本保障。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一條,土地承包經營權人依法對其承包經營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有權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等農業生產。
民法典是否對水域灘涂養殖證的法律法規?
民法典沒有具體針對水域灘涂養殖證的規定,只有《民法典》第三百二十九條 依法取得的探礦權、采礦權、取水權和使用水域、灘涂從事養殖、捕撈的權利受法律保護。
養殖證怎么辦理
辦理養殖證的步驟,有以下幾點:
1、以企業法人身份登錄企業所在地的區級政務服務網,登錄界面;
2、在部門導航欄內,選擇該業務的受理部門“區市場監管局”;
3、在該部門受理列表中,找到辦理內容,進行在線辦理;
4、確認審批條件、收取材料等信息,點擊“下一步”;
5、按系統引導提示要求,登記完善相關信息,并上傳相應的申請材料,點擊提交,即可完成養殖證的申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二十九條
依法取得的探礦權、采礦權、取水權和使用水域、灘涂從事養殖、捕撈的權利受法律保護。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條
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擔或者減輕責任。
文章版權聲明:除非注明,否則均為 六尺法律咨詢網 原創文章,轉載或復制請以超鏈接形式并注明出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