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的區別)
什么是國有出讓土地
問題一:國有土地出讓是什么意思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是指土地使用者向國家交付土地使用權出讓費用,國家將土地使用權在一定的年限內讓予以土地使用者的行為。國有土地使用權是指經縣級以上人民 *** 依法批準,將土地使用權無償交付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為。區別主要有: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沒有使用期限;國有出讓土地使用權有土地使用年限的限定;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須經市、縣人民 *** 土地管理部門批準,并補交土地出讓金。根據《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件》第十二條規定,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確定:(1)居住用地70年(2)工業用地50年(3)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50年(4)商業、旅游、娛樂40年(5)鼎合或其他用地50年
問題二:國有劃撥土地與國有出讓土地有什么區別 兩者的主要區別在于:
1、使用范圍不同:劃撥土地屬政策性用地,一般只能用于公益事業和基礎設施建設工程等,不用于其他商業目的,目前的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用地也均以劃撥方式取得。
2、取得對價不同:劃撥土地是 *** 無償提供給用地者的,使用者取得土地使用權時僅須支少量的土地補償、安置費用,甚至是無償獲得;出讓土地則是土地使用者以市場價從 *** 手中購得。
3、使用期限不同:劃撥土地使用權沒有使用期限的限制,因此,除非 *** 因規劃變更需收回土地使用權或土地使用者要轉讓土地及地上建筑物,使用者可以無限期使用。出讓土地使用權則有最高土地使用年限的限定。如普通住宅用地的使用年限最高為70年,商業用地為40年,綜合用地為50年等,使用期屆滿后國家可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
4、轉讓條件不同:劃撥土地的轉讓須經原批準使用土地的機關批準,經濟適用房轉讓還須經過一定的年限,且轉讓時須補償土地使用權出讓金,而出讓土地和商品房的轉讓則沒有這樣的限制。
5、補償標準不同:如果遇到 *** 拆遷,出讓土地的補償費要比劃撥土地的補償費標準高出許多。
問題三:國有土地出讓是什么意思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是指土地使用者向國家交付土地使用權出讓費用
,國家將土地使用權在一定的年限內讓予以土地使用者的行為。
國有土地使用權是指經縣級以上人民 *** 依法批準,
將土地使用權無償交付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為。
恭 區別主要有: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沒有使用期限;
國有出讓土地使用權有土地使用年限的限定;
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須經市、縣人民 *** 土地管理部門批準,
并補交土地出讓金。
根據《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件》第十二條規定,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確定:
(1)居住用地70年
(2)工業用地50年
(3)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50年
(4)商業、旅游、娛樂40年
(5)綜合或其他用地50年
問題四:土地出讓有幾種方式? 1、劃撥是指經縣級以上人民 *** 依法批準,在土地使用者繳納補償、安置等費用后,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或者經縣級以上人民 *** 依法批準后無償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
劃撥的方式一般有:國有企業的土地、軍事用地、公共用地等。
2、土地出讓方式有三種:招標、拍賣、掛牌
按照《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定》(國土資源部令第11號,以下簡稱《規定》)的解釋,土地公開出讓方式包括招標、拍賣和掛牌。
招標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是指市、縣人民 *** 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出讓人)發布招標公海,邀請特定或者不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它組織參加國有土地使用權投標,根據投標結果確定土地使用者的行為。
拍賣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是指出讓人發布拍賣公告,由競買人在指定時間、地點進行公開競價,根據出價結果確定土地使用者的行為。
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是指出讓人發布掛牌公告,按公告規定的期限將擬出讓宗地的交易條件在指定的土地交易場所掛牌公布,接受競買人的報價申請并更新掛牌價格,根據掛牌期限截止時的出價結果確定土地使用者的行為。
3、協議出讓
《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定》(2003)第二條規定,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是指國家以協議方式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出讓給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行為。
協議出讓一般不用走招拍掛的形式。
問題五:建設用地使用權與國有出讓土地使用權有什么區別? 視角的不同產生名稱上的不同。
上海的房產登記條例提了“建設用地”概念,是本地域(上海)訂立的行政規章,從定義“登記”行為的角度講概念。為了區別于農村宅基地的開發,特指國有土地上對現有土地的開發建設。 提法如下:“本條例所稱房地產登記,是指房地產登記機構依當事人申請或者依職權,對建設用地使用權、房屋所有權、房地產抵押權、地役權和其他依法可以申請登記的房地產權利以及與此相關的事項進行記載、公示的行為。”
而國有土地使用權概念,是國家從城市房地產的立法角度講概念。《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提到:“第七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是指國家將國有土地使用權(以下簡稱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出讓給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行為。”
問題六:什么是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 協議出讓,是從前最主要的一種 *** 供地方式,和掛牌出讓一樣也屬有償出讓。 協議出讓的優點是: *** 對地價較易控制、靈活性大;缺點是:沒有引入充分的競爭機制,缺乏公正性,不利于公平競爭,容易滋生以權謀私、權錢交易等腐敗現象。 總的來說,協議出讓與掛牌出讓主要有三方面的區別: 一、適用范圍不同(土地類別),這是兩者最重要的區別。 《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定》明確了招標拍賣掛牌的范圍,即:商業、旅游、娛樂和住宅等各類經營性用地,必須以招標、拍賣或者掛牌方式出讓。除此之外的其他類型用地(主要有:工業、倉儲、或其他重點扶持的項目用地)可以協議方式出讓。 在政策執行概念上可以這樣理解:掛牌出讓為土地出讓的一般方式,協議出讓是土地出讓的特殊方式。 二、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定價方式不同。 協議出讓是 *** 與土地使用者協商定價的,而掛牌出讓則是社會公開競價。 三、土地出讓最低價的限定原則不同。 協議出讓土地的最低價不得低于土地有償使用費、征地成本以及按照國家規定應當繳納的有關費用之和,有基準地價的,不得低于基準地價的漆0%;掛牌出讓的土地其起拍價就是最低價,這個起拍價是根據土地估價結果和 *** 產業政策等條件綜合評定的。 基于上述三個不同點,協議出讓的土地在修建與用途上有較為固定且嚴格的限制,若需轉讓協議出讓的用地或改變協議出讓用地的性質,都需要補齊相關費用,補齊的額度往往以同區域內相應類型土地的掛牌成交均價或評估價作參考,扣除協議土地款部分。此外也有其他的一些變通處理辦法。 隨著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進一步深入和土地市場的逐步完善,從長遠來看掛牌出讓會進一步全面取代協議出讓,協議方式應當會逐漸消亡。因為,目前的掛牌出讓方式已經集成了協議出讓方式的所有優點,同時也最大限度地避免了協議方式供地在監管力度方面的
問題七:土地性質單位集體和國有出讓是什么意思? 集體土地一般情況下指的是農村集體土地.
國有土地指的是城鎮國有土地,是 *** 以土地出讓或劃撥的形式給開發商的土地.集體土地一般只限制在本集體內可以轉讓土地,
國有土地沒有限制區域,誰都可以轉讓.
問題八:招標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是指什么? 是指市、縣人民 *** 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出讓人)發布招標公告,邀請特定或者不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參加國有土地使用權投標,根據投標結果確定土地使用者的行為。
問題九:國有已出讓用地是什么意思?國有未出讓用地是什么意思 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初始登記一次性告知書
一、申請人: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者(受讓人)。
二、申請時限:按出讓合同約定付清全部國有土地出讓價款,已繳納契稅。
三、申請人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土地登記申請書(法人代表簽字或蓋章、法人蓋章,自然人簽字、蓋章,原件×1)。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材料
1、營業執照副本(自然人不需提供,復印件×1);
2、組織機構代碼證(自然人不需提供,復印件×1);
3、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自然人不需提供,原件×1);
4、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證(自然人不需提供,復印件×1);
5、申請人為自然人的,自然人居民身份證(復印件×1)。
(三)土地權屬來源證明
1、縣級以上(含)人民 *** 批準用地文件(原件×1);
2、縣國土資源局(出讓人)與受讓人簽訂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及補充協議(原件×1)。
3、全部出讓價款繳納憑證(復印件×1)。
4、在鹽化工園區、經濟開發區、工業集中區的工業用地,由管理委員會或鎮 *** 出具土地補償安置費已到位的證明。
(四)地籍調查表、宗地圖及宗地界址坐標(可以委托有資質的專業技術單位進行地籍調查獲得)。
(五)工業用地建設用地驗收意見表和驗收圖(原件×1);
(六)契稅繳納憑證(原件第五聯×1);
四、有關事項
一申請人申請土地登記,應當如實向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提交有關材料和反映真實情況,并對申請材料實質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二被代理人委托他人代理的須提交授權委托書(原件×1)和代理人居民身份證(復印件×1)。授權委托書注明代理事項、代理權限、代理期限。法人代表委托他人代理的,法人代表(委托人)簽字蓋章(或按手印)、法人蓋章、代理人簽字蓋章(或按手印);自然人委托的,委托人簽字蓋章(或按手印)、代理人簽字蓋章(或按手印)。
三復印件驗件辦法
1、申請人持原件和復印件交縣國土局窗口工作人員驗件,無誤的原件退還。
2、申請人無法持原件到縣國土局窗口的,請原頒發機關驗件或申請人所在單位驗件。
3、代理境外申請人申請土地登記的,授權委托書和被代理人身份證明應當經依法公證或者認證。
四除圖紙外,紙張一律用A4紙。
告知人: 受告知人: 二00八年 月 日
問題十:國有土地出讓是什么概念 首先國有土地出讓的主體是代表國家行使權利的當地國土主管部門,你不具備出讓資格(有受讓資格).
根據你所描述的情況,一是2001年在工業園建廠,二是國有土地并且已有50年使用權的限制,故本人認為你所使用的土地已經辦了出讓,現在你面臨的是要轉讓的問題.那么答復如下: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的規定,如果符合規定可以按市場行為自由轉讓(具體條件可參考《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四章第二節的有關規定cin.gov/law/main/law029)
2、費用:
轉讓方:主要是營業稅、增值稅
受讓方:主要是契稅、管理費等(如果改變用地性質要補交土地出讓金)
3、我國現在執行的是2004年8月28日通過修改并頒布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cin.gov/law/other/2000111612-00
關于“地價翻倍”的說法,可能是你理解錯誤,我想你所說的是“關于新增建設用地使用費增加一倍的規定”這只是對新增建設用地設定的,并且是由原來的10元/平米左右增為20元/平米左右,對地價有影響但不象你所說的那么大。
國有土地出讓是什么意思
國有土地出讓是指:國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將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讓與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行為。
出讓范圍:
國土資源部土地利用管理司負責人指出,以下六類土地必須納入招標拍賣掛牌范圍:
供應經營性用地以及有競爭要求的工業用地;其他土地供地計劃公布后同一宗地有兩個或者兩個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劃撥土地使用權改變用途,
《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或法律、法規、行政規定等明確應當收回土地使用權,實行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的;出讓土地使用權改變用途,《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或法律、法規、行政規定等明確應當收回土地使用權,實行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的;依法應當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的其他情形。
擴展資料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確定:
(一)居住用地七十年;
(二)工業用地五十年;
(三)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五十年;
(四)商業、旅游、娛樂用地四十年;
(五)綜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出讓方式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協議;
(二)招標;
(三)拍賣。
(四)依照前款規定方式出讓土地使用權的具體程序和步驟,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參考資料:國有土地出讓—百度百科

國有土地出讓流程有哪些
土地轉讓可以提高土地的使用率,同時還可以提高土地的價值,土地出讓必須經過一些程序。那么國有土地出讓方式流程有哪些呢?下面就跟小編一起來看看吧。
一、國有土地出讓方式流程有哪些
1.發布掛牌公告:在掛牌二十天前發布掛牌公告;2.出售掛牌文件;3.受理競買申請:競買人持競買書和其他材料并交納競買保證金;4.審查掛牌資格;5.掛牌:在規定的時間和交易場所進行;6.揭牌:確定競買人后簽訂確認書;7.公布成交結果;8.簽訂出讓合同:按照成交確認書約定的時間簽訂合同。
二、土地出讓的條件
1.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
房地產項目在轉讓時,應該符合《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的規定,并按照出讓合同中的約定,取得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并且拿到土地使用權證書等,只有出讓合同中成立了,才可以允許轉讓。其次屬于房屋建設的,實際投入金額應戰全部開發投資總金額的205%以上,屬于成片開發土地的,要形成工業或其他建設用地條件才能轉讓。
2. 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
用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房產項目,在轉讓之前應先得到相關部門的批準,如經過審查不能轉讓的,可以采取方式來處理。比如可以由受讓房先把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補辦,同時繳納一定的出讓金,才可以進行轉讓。或是可以采取轉讓房地產,但是轉讓方要把轉讓房地產所獲得的收益上繳到國家或其他處理。在轉讓地產時如有以下情形可以不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
(1)得到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用于國家機關或是軍事用地,還有就是城市基礎設施或是公益事業用地等;
(2)私有住宅轉讓后仍用于居住的。其他等等。
編輯總結:以上就是關于國有土地出讓方式流程有哪些的相關闡述,希望能給廣大的朋友們帶來幫助。
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方式
法律主觀:
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方式是什么建設土地使用權出讓的方式: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有三種形式:協議、招標和拍賣。土地使用權的出讓方式是指國有土地的代表(地方人民政府)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給土地使用者時所采取的方式或程序,它表明以什么形式取得土地使用權。1、拍賣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拍賣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是指出讓人發布拍賣公告,由競買人在指定時間、地點進行公開競價,根據出價結果確定土地使用者的行為。拍賣出讓方式引進了競爭機制,排除了人為干擾,政府也可獲得最高收益,較大幅度的增加財政收入。這種方式主要適用于投資環境好、盈利大、競爭性強的商業、金融業、旅游業和娛樂業用地,特別是大中城市的黃金地段。2、招標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招標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是指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出讓人)發布招標公告,邀請特定或者不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參加國有土地使用權投標,根據投標結果確定土地使用者的行為。是指在規定的期限內由符合受讓條件的單位或者個人(受讓方)根據出讓方提出的條件,以密封書面投標形式競報某地塊的使用權,由招標小組經過開標、評標,最后擇優確定中標者。投標內容由招標小組確定,可僅規定出標價,也可既規定出標價,又提出一個規劃設計方案,開標、評標、決標須經公證機關公證。招標出讓的方式主要適用于一些大型或關鍵性的發展計劃與投資項目。3、掛牌出讓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是指出讓人發布掛牌公告,按公告規定的期限將擬出讓宗地的交易條件在指定的土地交易場所掛牌公布,接受競買人的報價申請并更新掛牌價格,根據掛牌期限截止時的出價結果確定土地使用者的行為。4、協議出讓協議出讓,是指土地使用權的有意受讓人直接向國有土地的代表提出有償使用土地的愿望,由國有土地的代表與有意受讓人進行談判和切磋,協商出讓土地使用的有關事宜的一種出讓方式。它主要適用于工業項目、市政公益事業項目、非盈利項目及政府為調整經濟結構、實施產業政策而需要給予扶持、優惠的項目,采取此方式出讓土地使用權的出讓金不得低于國家規定所確定的最低價。以協議方式出讓土地使用權,沒有引入競爭機制,不具有公開性,人為因素較多,因此對這種方式要加以必要限制,以免造成不公平競爭、以權謀私及國有資產流失。協議、招標、拍賣、掛牌是法定的四種使用權的出讓方式。在具體實施土地使用權出讓時,由國有土地代表根據法律規定,并根據實際情況決定采用哪種方式,一般對地理位置優越、投資環境好、預計投資回報率高的地塊,應當采用招標或拍賣方式;反之,可適當采用協議方式。不同的出讓方式的條件是不一樣的,進行出讓的流程也是不一樣的,但無論是以何種出讓方式,在土地出讓之后,都是需要進行納稅的,對于那些不依法納稅的情形,納稅人是會受到處罰的。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幫助,歡迎讀者到網進行法律咨詢,網專業的律師團隊會及時為你解答疑惑,讓你能夠及時維護自己的權益。
法律客觀:
《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五條以出讓等有償使用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單位;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標準和辦法,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等土地有償使用費和其他費用后,方可使用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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