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樓市(民法典 房)
房價下跌是否可以解除合同
房價下跌不屬于可以解除合同的事由,所以不能據此解除合同。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條 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發生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五百六十三條 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逃稅人無處可遁!房地產稅又近了一步
就在很多人認為房地產稅試點,或將推遲之際。
一則通知悄無聲息的出現在國家稅務總局的官網上!
《國家稅務總局 自然資源部關于進一步深化信息共享 便利不動產登記和辦稅的通知》, 開年一號文件,重要性可想而知!
這是一則國家稅務總局與自然資源部信息共享的文件,內容很長,簡單概括一下:
2022年底前,全國所有市縣稅務部門和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實現不動產登記涉稅業務的全流程信息實時共享。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向稅務部門推送統一受理的不動產登記申請和辦稅信息。主要包括:權利人、證件號、共有情況、不動產單元號、坐落、面積、交易價格、權利類型、登記類型、登記時間等不動產登記信息,以及辦理納稅申報時所需的其他登記信息。
敲黑板,畫一下重點!
1、時間卡死,年底就要完成。
2、范圍廣泛,覆蓋全國所以縣級以上行政區
3、任務明確,不動產涉稅業務共享。
換句話說,一旦該項工作順利完成,會有兩個重大的轉變:
一是全國房產信息的權限,會全部放開了,也就是說, 無論你在北京有一套房還是在鶴崗有一套房,在全國范圍內,能查到這些房產。 此前這個權限是被限制的。
二是全國房產信息的信息,毫無保留的共享給稅務局了。 有了這些全國大數據,稅務局征收房地產稅,易如反掌。 畢竟就連 薇婭李佳琪,也難逃大數據的天網!
至此房地產稅開征的最后一道技術屏障將徹底打破。
房地產稅離我們越來越近了!
作為關系國計民生的重要稅種,房地產稅必須遵循“稅收法定”的原則。
從動議到落地,期間還要經歷人大立法、審議以及地方政府制定實施細則等等法定流程。
任何一步缺失,都有可能引發不可預知的后果!
2021年1月1日正式實施的《民法典》,掃除70年產權的法理障礙。
《民法典》第三百五十九條提出:
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的,自動續期。續期費用的繳納或者減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這就意味著,住宅土地使用權滿70年之后,可以自動續期,不必擔心土地被收回。
如此一來,就為房地產稅的實施掃清了土地所有權的障礙!
2021.10 月全國人大通過《關于授權國務院在部分地區開展房地產稅改革試點工作的決定》,通過人大授權這種形式,避開了立法先行的困擾。
財政部長劉昆,特意解釋:
由于房地產市場全國差異很大,實際情況十分復雜,房地產稅立法工作需要循序漸進,穩妥推進。為此,建議“先深化地方試點、在國家統一立法”,由全國人大常委會授權國務院開展房地產稅改革試點工作。
試點先行,摸著石頭過河,這也符合我國改革進程一貫的傳統!
至此,政策層面的所有阻礙已不復存在!
房地產稅實施牽一發而動全身,技術層面的障礙同樣困難重重。
1、不動產統一登記和聯網
不動產統一登記是房地產稅征收的底層基礎。沒有統一登記,就無法對全國住房進行統一確權。沒有全國住房信息聯網,更無從對每個城市每個家庭進行精細化統計。
2014年國務院確定,國土資源部負責不動產登記這項工作,并推進不動產登記信息基礎平臺建設。
2018年6月,自然資源部發布消息,全國統一的不動產登記信息管理基礎平臺已實現全國聯網,我國不動產登記體系進入到全面運行階段。
如果說不動產統一登記摸清了“家底”,那么此次國稅總局與自然資源部深化信息共享,則為房地產稅的全國改革鋪平了道路。
2、房地產稅計稅依據
憑什么征收房地產稅,同樣是政策實施道路上的一道難題。
二手房參考價,未來有望成為房地產稅的計稅基礎。
2021年2月,在深圳率先推出二手房成交參考價政策后,全國一二線城市及部分熱點三四線城市持續跟進,包括寧波、成都、三亞、西安、紹興、上海、無錫、東莞、金華、溫州、合肥、廣州、北京等城市。
二手房參考價通常為當地住建局在二手住房網簽交易價格基礎上,綜合考慮稅務部門、金融部門的評估價格、周邊新建商品住房網簽價格等因素評估得出,一般為網簽合同價的 6 折左右。
隨著二手房參考價的形成機制逐步完善,未來有望成為房地產稅的計稅基礎。
3、征收對象的確定
我國的住房權屬關系復雜,多種產權并存,尤其是不具有法律地位的小產權房,數目眾多。這類住房計稅價值評估難度較大。
在此次的《關于授權國務院在部分地區開展房地產稅改革試點工作的決定》中,特意指出,房地產稅征收對象不包括農村宅基地及其上住宅,目的是為了減少對農村居民的影響。
商業用地性質的不動產房源,按照原有的政策執行。
房地產稅試點期間,沒必要眉毛胡子一把抓,如此一來,重點更明確,征收工作的開展難度也會大大降低。
無論是政策層面還是技術層面,各項政策的實施, 目的性很明確,就是化繁為簡,抓住主干,放棄細枝末葉,通過試點積累經驗,為今后全國范圍內的正式實施,創造條件!
房地產稅的試點工作啟動迫在眉睫!
最后重申一下那個永恒不變的話題:“房地產稅能不能降房價?”
短期而言,房地產稅實施對于市場一定是利空 ,部分炒房者必然會產生恐慌效應,對房價有短期抑制作用。尤其是全國大數據的聯網,某些群體的個人隱私無所遁形,威懾作用顯著,抑制炒房的效應將會更加突出。
但從中長期來看,房地產稅的影響十分有限。
這一點已經被眾多已實施房地產稅的國家所印證。
房價受到一系列因素影響,房價的未來,取決于人口、土地和經濟基本面。
房地產稅只是影響因素之一。
同時, 從財政博弈角度而言,房地產稅作為典型的地方稅,最大目的就是為土地財政提供替代選擇,彌補地方政府日益減少的土地收入,至于降房價,可以說從頭到尾都不在政策目標體系之內。
要明白,樓市調控的目的只有一個字:穩。
房價持續上漲時,要“遏制房價上漲”,這是穩房價;樓市持續調整時,要“防止房價大跌”,這也是穩房價。
最后強調一下,作為共同富裕的有效調節措施,通過稅收來進行財富的二次分配,對于普通老百姓,房地產稅不會成為你的負擔!
樓市預售房毀壞維修費用誰承擔?
預售房毀損一般由開發商擔責。責任承擔有約定的按約定,沒有約定的情況下,房屋毀損、滅失的風險,在交付使用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使用后由買受人承擔。買受人接到出賣人的書面交房通知,無正當理由拒絕接收的,房屋毀損、滅失的風險自書面交房通知確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買受人承擔。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第六百零八條出賣人按照約定或者依據本法第六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二項的規定將標的物置于交付地點,買受人違反約定沒有收取的,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自違反約定時起由買受人承擔。

東莞八部門調控樓市:個體工商戶禁買商品房,補上政策漏洞
8月2日凌晨,廣東省東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東莞市自然資源局、東莞市不動產登記中心等8個部門聯合下發《關于進一步做好房地產市場調控工作的通知》(下稱《通知》),從住宅用地出讓、商品房限購、個人住房對外銷售稅收調節、建立二手房成交指導價等各方面進行調控。
這也是繼去年7月和今年2月東莞出臺樓市限購、限轉讓政策以來,東莞再出樓市重磅新政。
個體工商戶禁買商品房,補上政策漏洞
在強化住房限購措施方面,《通知》進一步收緊,將法拍房納入限購范圍。《通知》明確,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以及自然人通過司法拍賣途徑購買東莞市商品住房的,須符合住房限購政策要求,這也意味著“法拍房”納入限購范疇。
此外,《通知》明確暫停向個體工商戶銷售商品房。
廣東住房政策研究中心首席研究員李宇嘉指出,法拍房納入限購是重點城市普遍采取的政策;暫停向個體工商戶銷售商品房的政策則是針對東莞個體工商戶比較多、民企數量多,可能會存在政策漏洞采取的措施。
所謂“個體工商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自然人從事工商經營,經依法登記,為個體工商戶。
中原地產(東莞)研究院執行院長車德銳對澎湃新聞表示,東莞的產業結構和其他城市不太一樣,十幾二十年前,為了活躍市場經濟,東莞對于個體工商戶的注冊、審批特別的快捷方便,由此也涌現了非常多的個體工商戶。從我們接待的客戶來看,在東莞購房的群體中,很多板塊和區域的客戶60%以上都是個體工商戶,這也是東莞的一個特色。
車德銳提到,正是因為這一特色,在過往房地產政策調控中,往往會出現這樣的漏洞——政策限制了個人的購房,但對于個體工商戶購房來說并沒有太多的關注。
以今年2月27日出臺的《關于進一步加強房地產市場調控的通知(東建〔2021〕6號)》為例,在調整商品住房限購年限方面,僅明確“企業須經市場監督管理機關核準登記注冊滿兩年后方可購買商品住房”。
“在對企業有所限制的情況下,忽略了個體工商戶這樣一個群體。和企業相比,個體工商戶進入和退出相對容易,在后疫情時代,對個體工商戶以及小型微利企業在貸款以及所得稅方面的傾斜也是比較明顯的,因此這也容易造成這一群體規避樓市政策,從而投機炒房。”
但也有聲音指出,禁止個體工商戶銷售商品房是否存在合理性?
對此,北京盈科(上海)律師事務所全球合伙人郭韌提到,《關于進一步做好房地產市場調控工作的通知》是由東莞市住建局、東莞市自然資源局、東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等8個部門聯合頒發,經市政府同意的,主體合法、程序合法,屬于職能范圍。從側面看,黨中央、國務院構建房地產健康發展長效機制的決策部署要求各地落實“一城一策”的調控辦法,確保實現穩地價、穩房價、穩預期。東莞市該《通知》落實了“一城一策”的調控辦法,從正面看:該政策內容未違反《民法典》強制性規定和基本的立法精神,因此是合理的。
多維度完善政策工具箱
除了將“法拍房”納入限購范圍;暫停向個體工商戶銷售商品住房,此次《通知》針對當前東莞市房地產市場和土地市場的新情況新問題,在土地競拍、住房限購、金融監管、稅收調節、二手房價、銷售管理、治理亂象、住房保障等八個方面提出一攬子措施,加大調控“組合拳”力度。
穩控住宅用地價格方面,實行以“限房價、控地價、提品質”為主導的新型土地出讓方式,強化房地聯動機制。嚴格購地主體資格審查,非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得參加住宅用地競買。建立有效的企業購地資金審查制度,對購地資金來源進行穿透式核查,確保競買企業購地資金依法合規。
強化住房限購措施方面,明確對弄虛作假騙取社保證明的購房人禁止5年內在東莞購買商品住房。同時對新入戶購房的認定條件作出適當調整,使相關政策的銜接更合理。
加強金融規范管理方面,嚴格銀行業金融機構房地產貸款集中度管理,加強房地產金融監測分析。嚴格執行差別化住房信貸政策,嚴格審核購房人首付資金來源,從嚴查處消費及經營用途貸款違規流入房地產領域的行為。
加大稅收調節力度上,借鑒部分房地產市場監測重點城市做法,將個人住房轉讓增值稅免征年限由2年調整為5年,加大交易轉讓成本,抑制“短炒”投機行為。
發布二手房指導價方面,在前期發布成交活躍二手樓盤網簽交易價格的基礎上,加快建立二手住房成交指導價發布機制,引導商業銀行合理發放二手住房貸款,防控個人住房信貸風險,并加大對虛高掛牌價亂象的整治力度。
《通知》還提到,加強認購銷售管理;持續規范市場秩序以及完善住房保障體系等。
中指研究院東莞分院總監殷傳強認為,“莞八條”立足于穩地價、穩房價、穩預期的調控目標,在土地競拍、住房限購、金融監管、稅收調節、二手房價、銷售管理、治理亂象、住房保障等八個方面提出一系列措施,是對已有的調控政策的進一步補充,再次表明了東莞堅持房地產市場調控不動搖、不放松的態度。
樓市調控背后:房價上漲過快城市堅決問責
今年7月22日,國務院召開加快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和進一步做好房地產市場調控工作電視電話會議,會議指出,要高度重視房地產工作中的新情況新問題,堅持房子是用來住的、不是用來炒的定位,不把房地產作為短期刺激經濟的手段,全面落實穩地價、穩房價、穩預期的房地產長效機制,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
同日,《人民日報》文章指出,今年以來,受多種客觀因素影響,再加上部分城市履行主體責任不到位,放松房地產市場調控,部分城市房地產市場升溫,個別城市出現過熱苗頭,需要因城施策、精準施策,進一步加大房地產市場調控和監管力度。
對此,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房地產市場監管司司長張其光表示,將會同有關部門,進一步落實城市政府主體責任,強化省級政府的監督指導責任,對調控工作不力、房價上漲過快的城市要堅決予以問責。
對于東莞而言,今年4月8日,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副部長倪虹約談東莞、南通等5個城市政府負責人,并將東莞、南通市列入房地產市場監測重點城市名單。
李宇嘉指出,去年以來東莞出讓了一部分高價地,這部分地塊在今年下半年可能會形成新房供應,有可能會慣性推高新房的價格。根據東莞樂居統計,預計8-12月供應增多,有預計50個純新樓盤入市,其中包含多個高地價項目;6月東莞新房(洋房)網簽4883套,比5月上漲38%,均價為 26937元/平方米,環比上漲8.6%。
另一方面,李宇嘉提到,近期東莞開始增加用地,但部分區域出讓的地塊價格比較好,可能會進一步推高市場對房價上漲的預期。而且,東莞新房庫存比較低,開發商補庫存的動力比較大,而終次報價的模式下,更增加了開發商搶地的動力,迫切需要新的調控政策。
“自去年8月份以來,東莞出臺了多個調控文件,調控的主動性、持續性、主觀能動性很明顯,一城一策開始落地。如果去年以來的各項政策能夠真正落地,特別是能管控土地和資金,讓源頭的成本能夠降下來,進而穩定住預期,樓市降溫在情理之中。總之,從城市經濟體量、人口規模、經濟版圖地位、產業結構來看,東莞作為新一線城市的地位在不斷夯實。在樓市調控上,應該像一線城市,做到精細化、精準性、前瞻性。從近期的調控政策來看,東莞再慢慢做到這一點。”李宇嘉說道。
樓市限購后可以買賣房屋嗎
購房者限購政策出臺前具有購房資格的可以買賣房屋,不受限購政策限制。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后出臺限購新政導致購房者從有購房資格變為無購房資格的,可以解除合同且無需承擔違約責任。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第五百九十條
當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以減輕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并應當在合理期限內提供證明。當事人遲延履行后發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違約責任。
房產繼承新規定來了!2類房產無法過戶,獨生子女家庭也不例外
國際經濟大放水,導致貨幣快速貶值,物價進一步上漲。專家學者也都紛紛表示,2021年將進入經濟“大通脹”階段。
對于普通人來說,今后賺錢很難,要想留住錢就更難。在通脹階段下,把錢拿在手中并不劃算,因為貨幣會在悄無聲息中不斷的貶值,比如前幾年15塊錢能買一斤肉,但現在不行了,一斤肉至少要20-30元一斤,這就是肉越來越貴,而貨幣卻越來越不值錢。
為了防止貨幣貶值帶來資產縮水,有錢人就會找各種渠道進行投資,比如買房就是一種。
不可否認,在嚴格的樓市調控之下,房價已經失去了大漲的可能性,炒房再也難以快速賺到錢,但是畢竟房價依然高企,房子仍然屬于重大固定資產,即使升值的屬性減弱了,但其保值的能力還是很強,手中持有房產的人同樣可以很好的通過房產來抵御貨幣貶值帶來的資產縮水。
通過央行發布的相關數據報告可以得知,我們城鎮居民家庭住房擁有率高達96%,擁有一套住房的家庭比例為58.4%,擁有兩套住房的家庭比例為31.0%,擁有三套以上住房的家庭比例為10.5%,戶均1.5套住房。這些房子拿在手中,住只是一方面,另一方面作何用途大家也都心知肚明。
房子一如既往的屬于老百姓家庭的核心資產,為了避免不必要的損失,關于房子的政策規定的調整和變化,我們一定要及時了解和掌握。
時間已經來到2021年,《民法典》已經開始正式生效,其中有一項房產繼承的新規定! 2類房產無法過戶,即使獨生子女家庭也不例外。
首先,要解釋下為什么說獨生子女家庭也不例外,原因是新的規定對房產繼承產權的要求更加嚴格規范,其中哪怕是獨生子女家庭也需要對房產的繼承權有明確的歸屬劃分,比如通過過戶或者立遺囑的方式合理繼承,否則后期就有可能涉及到房產繼承糾紛問題。
在新規定下,2類房產無法過戶。
1. 沒有明確繼承歸屬的房產
舉個例子:小李是獨生子,父母過世了,留下一套500萬元的房產,就在小李著手辦理房產過戶的手續過程中的時候,相關部門人員告知他無法全額繼承遺產,小李瞬間懵了,家里就他一個獨苗,繼承父母的遺產還能有什么糾紛嗎?
詢問后才得知,小李的父母沒有把房產過戶給小李,生前也沒有立遺囑,導致后面發生這種情況。
按照規定,小李的奶奶還在,他奶奶也是第一繼承人,等到未來奶奶過世了,奶奶的遺產第一繼承人還有小李的大伯和姑姑們,這就意味著他們也能繼承小李父母留下的遺產。
2. 農村宅基地和城市公有住房
農村的宅基地城市共有住房的產權都歸集體所有,個人只享有使用權,無法擁有產權,因此也無法正常辦理房產過戶。
不過,相關部門在2020年已經做出過明確回應,農村宅基地的使用權可以由城市戶籍的子女依法繼承并辦理不動產登記,因為宅基地上面建造的房子的產權歸個人所有,按照“地隨房走”的原則,只要房子在宅基地就能繼續使用,一旦房子不在也就同時失去了宅基地的使用權。
目前,值錢的房產還是以城市的房子為主,但有句老話叫“30年河東30年河西”,當我國城鎮化發展到一定程度以后,就會迎來逆城市化階段,即使農村的房子不能賣,到時候一樣也值錢。
其實這種現象大家能夠感受得到,越來越多的人都厭煩了住在城市里的高層房子,又開始向往獨門獨戶的生活狀態,希望能夠在城郊擁有一套屬于自己的居住空間,而農村走出去的新城市人也愈發意識到保留農村房屋的重要性,但凡家里還有老人的還會花錢再建一套結實而又舒適的大房子,或者重新修繕加固農村的空置老房,都盡可能的留住未來花錢都買不到的房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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