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駕撞死人賠償180萬(酒駕撞死人賠償180萬判多久)
酒駕撞死人賠償標準
酒駕撞死人,車主都需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具體的金額就要看上一年度城鎮居民可支配的收入數額來定。根據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首先,就算是交通部門已經認定了車主沒有直接、主要的責任,也不需要承擔刑事責任,但是由于是直接撞死人,車主還是要承擔至少百分之十的民事賠償責任。如果車主屬于有部分責任或者全責的,不僅在刑事上要承擔交通肇事罪的后果,而且要按照自己的過錯承擔民事的賠償責任。最后,如果是行人自己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交通事故,這時候車主就不需要承擔任何的賠償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條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一)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
(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
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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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男子酒后撞死行人棄車逃逸,次日自首后保險公司拒賠,法院咋判的?
浙江男子酒后撞死行人棄車逃逸,次日自首后保險公司拒賠
浙江嘉興,男子潘某某深夜買醉后,駕駛車輛返回家中,不料途中將行人焦某撞倒,致其死亡,為了逃避處罰,潘某某靈機一動,逃離現場,待體內酒精散去后,于次日投案自首,并接受了交警的呼氣式酒精檢測,但由于距離案發已經有十幾個小時,潘某的檢測數值為0。
事后,潘某主動向焦某家屬賠償180萬元,獲得了焦某家屬的諒解,法院認定潘某的行為構成交通肇事罪,但因為被害人家屬諒解了潘某,遂判決潘某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緩刑三年。另一邊,因為潘某的車輛購買了商業保險,所以潘某便找到保險公司索要賠償,但保險公司認為潘某存在醉酒駕駛的可能,所以拒絕賠償。
潘某認為,認定是否構成酒駕,應當以血液中酒精含量為準,現在交警隊的血液檢測為0,就說明自己沒有酒駕,保險公司以此拒賠沒有法律依據。
雙方就賠償問題爭執不下,潘某一紙訴狀將保險公司告上了法院,法庭上,潘某稱自己的逃逸行為是為了掩蓋自己肇事的事實,而不是因為自己飲酒,至于為何回去,是因為交警查到了是自己,而非等待酒精含量散去。
就本案而言,潘某在次日返回時,雖然表示自己就喝了一兩杯酒,但因為無法檢測酒精數值,所以縱使潘某供述自己飲酒,也不能認定潘某具有飲酒、醉酒情節,畢竟法律的原則是“存疑時有利于犯罪嫌疑人!”
那么在這種情況下,保險拒賠是否符合法律規定呢?本案中,現有證據無法認定潘某酒駕,所以就交強險而言,個人認為,保險公司必須賠。其次是商業險。事故發生后,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況下駕駛被保險機動車或者遺棄被保險機動車離開事故現場;
本案中,個人認為,單單僅憑潘某的筆錄,就認定潘某具有飲酒能力,是沒有法律規定的,所以保險公司不能以此為由拒賠,而至于潘某逃逸的情形,其只是單人離開,并沒有駕駛車輛離開,所以不符合拒賠的條件。綜上,個人觀點認為,無論是交強險、商業險保險公司都必須賠償。
法院咋判的
但法院在審理時認為,潘某事發時是否醉駕,是判斷保險公司可否免于賠償的重要依據,通過潘某的筆錄,可以證實潘某確實有飲酒的行為,但因為其逃逸行為,直接導致無法確定事發時他是否醉酒,所以潘某應當承擔舉證不利的后果,遂對潘某的訴求予以駁回。
最后,對法院的判決,個人并不贊同,雖然潘某逃逸的行為可恥,但其有刑法的嚴懲,不能因為潘某逃逸,就認定其具有醉酒情節,這是對證據的忽視。民事糾紛講究的是“誰主張、誰舉證”,保險公司既然聲稱潘某醉酒,就要拿出證據,怎么能夠讓潘某承擔不利的后果呢?誠然,對于潘某這樣逃逸行為,我們要嚴懲,但不能因此忽略了法律本身的公平與正義。
酒駕撞死人該怎么賠償
酒駕撞死人損害賠償的范圍包括醫療費、誤工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和財產直接損失。造成殘疾的,還有殘疾賠償金,殘疾用具費及精神撫慰金等;造成死亡的,還有死亡補償費,被撫養人生活費等,各賠償項目應按實際情況確定,并一次性結算費用。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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