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宅基(民法典宅基地糾紛)
民法典對農村宅基地有何規定
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行使和轉讓,適用土地管理的規定。而宅基地使用權人依法對集體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權利,有權依法利用該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屬設施。 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互換、出資、贈與或者抵押的,當事人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相應的合同。使用期限由當事人約定,但是不得超過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剩余期限。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互換、出資或者贈與的,應當向登記機構申請變更登記。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互換、出資或者贈與的,附著于該土地上的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一并處分。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轉讓、互換、出資或者贈與的,該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占用范圍內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一并處分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限屆滿前,因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該土地的,應當對該土地上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動產給予補償,并退還相應的出讓金。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限屆滿的,自動續期。續期費用的繳納或者減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非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限屆滿后的續期,依照法律規定辦理。該土地上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動產的歸屬,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建設用地使用權消滅的,出讓人應當及時辦理注銷登記。登記機構應當收回權屬證書。集體所有的土地作為建設用地的,應當依照土地管理的法律規定辦理。 一、集體宅基地所有權的補償
1、按所有權價值補償
宅基地被征收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所有權就會喪失,所以必須按所有權價值進行補償。
2、按建設用地價值補償
宅基地屬于非農業建設用地,應當參照建設用地補償標準,綜合宅基地所在位置、供求關系等因素確定其價值。按照《土地管理法》第二百四十九條規定,征收宅基地應當參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確定。該規定忽略了宅基地與耕地在性質、功能、價值等方面的差異,與當前經濟發展狀況不相適應,應當及時作出修改。
3、按市場價值補償
市場價值是平等的交易雙方在自愿的基礎上,通過競價達成的雙方都能接受的價格。房屋的市場價值要受自然環境、經濟環境、社會環境等因素影響。就我國當前實際情況來說,農村的經濟發展水平得到提高,生活環境得以改善,基礎設施不斷健全,加之農村自然環境優美、人口密度低、通風采光好,各種因素相結合使城鎮居民趨之若鶩從而提高了其市場價值。因此,農村房屋具有很大的升值空間。在征收宅基地時各種因素必須要綜合考慮,以提高農民的財產性收入,降低由于喪失宅基地而引發的不滿情緒。 二、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1、當事人的名稱和住所;
2、土地界址、面積等;
3、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占用的空間;
4、土地用途、規劃條件;
5、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限;
6、出讓金等費用及其支付方式;
7、解決爭議的方法。?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二條 宅基地使用權人依法對集體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權利,有權依法利用該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屬設施。
第三百六十三條 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行使和轉讓,適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國家有關規定。
第三百六十四條 宅基地因自然災害等原因滅失的,宅基地使用權消滅。對失去宅基地的村民,應當依法重新分配宅基地。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宅基地
農村土地是集體的,村民只有使用權。法律明確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買賣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但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二條、第九條、第七十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六十條、第二百六十一條
民法典關于農村房子的規定
民法典對于農村房子的規定主要集中于宅基地使用權。
宅基地使用權人依法對集體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權利,有權依法利用該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屬設施。
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行使和轉讓,適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國家有關規定。
宅基地因自然災害等原因滅失的,宅基地使用權消滅。對失去宅基地的村民,應當依法重新分配宅基地。
已經登記的宅基地使用權轉讓或者消滅的,應當及時辦理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條 【宅基地使用權的定義】宅基地使用權人依法對集體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權利,有權依法利用該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屬設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三條 【宅基地使用權取得、行使和轉讓的法律適用】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行使和轉讓,適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國家有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四條 【宅基地的滅失和重新分配】宅基地因自然災害等原因滅失的,宅基地使用權消滅。對失去宅基地的村民,應當依法重新分配宅基地。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五條 【宅基地使用權變更和注銷登記】已經登記的宅基地使用權轉讓或者消滅的,應當及時辦理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
民法典關于農村宅基地的繼承
根據相關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于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宅基地是不可以繼承的,因為它不屬于公民的財產,但是宅基地上面的房子是可以繼承的。繼承農村的宅基地還有很多的限制條件。宅基地繼承必須要有房屋為基礎,通過繼承宅基地上的房屋,才能夠獲得宅基地的繼承權利;宅基地只能繼承使用權,目前宅基地權利分為所有權、資格權、使用權三類,宅基地的所有權是屬于農村集體組織所有,資格權只有農村集體組織成員才能獲得,而只有使用權能夠進行繼承。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條 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根據其性質不得繼承的遺產,不得繼承。第三百六十三條 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行使和轉讓,適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國家有關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條 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戶擁有一處宅基地的地區,縣級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農村村民意愿的基礎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保障農村村民實現戶有所居。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村莊規劃,不得占用永久基本農田,并盡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編制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村莊規劃應當統籌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農村村民居住環境和條件。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由鄉(鎮)人民政府審核批準;其中,涉及占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農村村民出賣、出租、贈與住宅后,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國家允許進城落戶的農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償退出宅基地,鼓勵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盤活利用閑置宅基地和閑置住宅。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全國農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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