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劃生育法(計劃生育法什么時候廢除)
有關計劃生育的法律
法律分析:我國頒布實施的與計劃生育有關的法律法規。有《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實施辦法》《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條例》《社會撫養費征收管理辦法》等,以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制定頒布的地方人口與計劃生育法規。以上法律法規的頒布實施使計劃生育工作有法可依,使依法管理和維護公民合法權益相統一,也提高了育齡群眾依法實行計劃生育的自覺性。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
第一條 為了實現人口與經濟、社會、資源、環境的協調發展,推行計劃生育,維護公民的合法權益,促進家庭幸福、民族繁榮與社會進步,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我國是人口眾多的國家,實行計劃生育是國家的基本國策。
國家采取綜合措施,調控人口數量,提高人口素質,推動實現適度生育水平,優化人口結構,促進人口長期均衡發展。
國家依靠宣傳教育、科學技術進步、綜合服務、建立健全獎勵和社會保障制度,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第三條 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應當與增加婦女受教育和就業機會、增進婦女健康、提高婦女地位相結合。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員在推行計劃生育工作中應當嚴格依法行政,文明執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權益。
衛生健康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受法律保護。

計劃生育法2021年新規定
1,第二條第二款修改為:“國家應采取綜合措施,規范人口,提高人口素質,促進實現適當的生育水平,優化人口結構,促進長期長期平衡的人口發展“。
2,第11條修改為:“人口與計劃生育實施方案應當規定措施,規范人口,提高人口素質,促進實現適當的生育水平,優化人口結構,加強孕產婦和嬰幼兒保健和嬰兒護理服務,促進家庭發展“。
3,在第15條第二款,“貧困地區”應修改為“欠發達地區”。
4,第18條第一款修改為:“國家提倡適齡婚育,優生與優生一對夫婦可以生育三個孩子。”
5,增加一款,以第25條作為第二款:“國家支持建立在有條件的地方育兒假的。”
6,第26條修改為:“在懷孕期間,分娩和哺乳期的婦女應享有的特殊勞動保護,可能會收到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援助和補償國家保護婦女的合法權益英寸就業和婦女的就業是由分娩的影響提供就業服務。
“誰接受計劃生育手術公民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
拓展資料:
1、人民共和國的中國的人口與計劃生育法是按照以實現人口與經濟,社會,資源,環境的協調發展與憲法制定了法律,促進計劃生育,維護公民的合法權益,促進家庭幸福,國家富強和人民共和國的中國第九屆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第25次會議于2001年12月29日通過了社會進步,根據自2002年9月1日。
2、作為第二十七條:“國家應采取財政,稅收,保險,教育,住房,就業和其他支持措施,以減少家庭分娩,養育和教育的負擔。”
3、在由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全面采取規劃,土地,住房,財政,金融,人才等措施,以促進建立一個包容性的保育服務體系和完善的輔助功能。作為第二十八條和嬰幼兒家庭提供服務的公平性。
4、在計劃生育方面國家在努力改進,實施屬于我們的制度。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了實現人口與經濟、社會、資源、環境的協調發展,推行計劃生育,維護公民的合法權益,促進家庭幸福、民族繁榮與社會進步,根據憲法,制定本法。第二條 我國是人口眾多的國家,實行計劃生育是國家的基本國策。
國家采取綜合措施,控制人口數量,提高人口素質。
國家依靠宣傳教育、科學技術進步、綜合服務、建立健全獎勵和社會保障制度,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第三條 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應當與增加婦女受教育和就業機會、增進婦女健康、提高婦女地位相結合。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員在推行計劃生育工作中應當嚴格依法行政,文明執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權益。
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受法律保護。第五條 國務院領導全國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第六條 國務院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負責全國計劃生育工作和與計劃生育有關的人口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計劃生育工作和與計劃生育有關的人口工作。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第七條 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及計劃生育協會等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公民應當協助人民政府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第八條 國家對在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組織和個人,給予獎勵。第二章 人口發展規劃的制定與實施第九條 國務院編制人口發展規劃,并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根據全國人口發展規劃以及上一級人民政府人口發展規劃,結合當地實際情況編制本行政區域的人口發展規劃,并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第十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根據人口發展規劃,制定人口與計劃生育實施方案并組織實施。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負責實施人口與計劃生育實施方案的日常工作。
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辦事處負責本管轄區域內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貫徹落實人口與計劃生育實施方案。第十一條 人口與計劃生育實施方案應當規定控制人口數量,加強母嬰保健,提高人口素質的措施。第十二條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依法做好計劃生育工作。
機關、部隊、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應當做好本單位的計劃生育工作。第十三條 計劃生育、教育、科技、文化、衛生、民政、新聞出版、廣播電視等部門應當組織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宣傳教育。
大眾傳媒負有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的社會公益性宣傳的義務。
學校應當在學生中,以符合受教育者特征的適當方式,有計劃地開展生理衛生教育、青春期教育或者性健康教育。第十四條 流動人口的計劃生育工作由其戶籍所在地和現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負責管理,以現居住地為主。第十五條 國家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狀況逐步提高人口與計劃生育經費投入的總體水平。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保障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必要的經費。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貧困地區、少數民族地區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給予重點扶持。
國家鼓勵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個人為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提供捐助。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克扣、挪用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費用。第十六條 國家鼓勵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領域的科學研究和對外交流與合作。第三章 生育調節第十七條 公民有生育的權利,也有依法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夫妻雙方在實行計劃生育中負有共同的責任。第十八條 國家穩定現行生育政策,鼓勵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符合法律、法規規定條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個子女。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規定。
少數民族也要實行計劃生育,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規定。第十九條 實行計劃生育,以避孕為主。
國家創造條件,保障公民知情選擇安全、有效、適宜的避孕節育措施。實施避孕節育手術,應當保證受術者的安全。第二十條 育齡夫妻應當自覺落實計劃生育避孕節育措施,接受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指導。
預防和減少非意愿妊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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