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律師會見筆錄(刑事案件律師會見筆錄法官會查看嗎)
刑事案件卷宗里必須要有會見筆錄嗎
個人認為是可以的根據《刑事訴訟法》第36條:辯護律師自人民檢察院對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本案的訴訟文書、技術性鑒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會見和通信。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查閱、摘抄、復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會見和通信。辯護律師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實的材料,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會見和通信。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許可,也可以查閱、摘抄、復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被告人會見和通信。《律師法》第三十四條 受委托的律師自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有權查閱、摘抄和復制與案件有關的訴訟文書及案卷材料。受委托的律師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有權查閱、摘抄和復制與案件有關的所有材料說明律師有權查閱 摘抄 復制有關案件卷宗材料,法律法規也沒明文禁止將該材料出示給當事人翻閱。所以個人認為是可以得,但是我認為如果案件涉及到國家秘密,其他相關隱私的是不能出示給委托人翻閱的!

律師會見筆錄的要點
律師會見筆錄的要點有如下內容: 1、表明身份;出示委托書;告知 犯罪嫌疑人 受何親友委托為其提供法律幫助;詢問其是否同意聘請本律師,若同意,應在委托書上簽名確認。 2、告知犯罪嫌疑人應如實陳述,如作偽證或隱匿罪證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3、了解犯罪嫌疑人的自然情況。包括:曾用名、出生日期、民族、黨派、文化程度、婚姻家庭、有無受過刑事處分、被刑事處分的罪名、期限等。 4、是否參與以及怎樣參與所涉嫌的案件。 5、如果承認有罪,陳述涉及定罪量刑的主要事實和情節。主要事實包括:犯罪的時間、地點、方法、手段、目的、動機、結果等。 6、陳述是否存在證明犯罪嫌疑人罪輕或者從輕、減輕、 免除刑事責任 的情形。 7、如果認為無罪,陳述無罪的辯解,是否有證明無罪的證據。 8、被 采取強制措施 的法律手續是否完備,程序是否合法。包括采取強制措施的時間、地點,是否收到相關法律文書等。 9、采取強制措施后其人身權利、訴訟權利是否受到侵犯。 10、關于此次調查了解的陳述是否同對偵查機關的供述一致。 11、解答法律咨詢,告知相關權利、義務。 12、有無需要代為申訴、控告的事宜。 13、其他需要了解的情況,如:身體狀況、生活需要等。 14、讓其核對本次會見筆錄,確認無誤后簽署意見并逐頁簽名確認。 15、會見時若偵查機關派員在場,應在筆錄中注明。
律師會見嫌疑人需要做會見筆錄嗎?并且做完會見筆錄,也不給家屬看,這樣合適嗎?
會見筆錄不得泄露給被告人的親屬合適。
根據《律師辦理刑事案件規范》相關規定:
第三十七條 ?律師參與刑事訴訟獲取的案卷材料,不得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親友以及其他單位和個人提供,不得擅自向媒體或社會公眾披露。
辯護律師查閱、摘抄、復制的案卷材料屬于國家秘密的,應當經過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同意并遵守國家保密規定。律師不得違反規定,披露、散布案件重要信息和案卷材料,或者將其用于本案辯護、代理以外的其他用途。
擴展資料
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四十九條規定:
對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恐怖活動犯罪案件,辦案部門應當在將犯罪嫌疑人送看守所羈押時書面通知看守所;犯罪嫌疑人被監視居住的,應當在送交執行時書面通知執行機關。
辯護律師在偵查期間要求會見前款規定案件的在押或者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應當提出申請。
對辯護律師提出的會見申請,應當在收到申請后四十八小時以內,報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作出許可或者不許可的決定。除有礙偵查或者可能泄露國家秘密的情形外,應當作出許可的決定。
公安機關不許可會見的,應當書面通知辯護律師,并說明理由。有礙偵查或者可能泄露國家秘密的情形消失后,公安機關應當許可會見。
“有礙偵查”是指下列情形:
1、可能毀滅、偽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的;
2、可能引起犯罪嫌疑人自殘、自殺或者逃跑的;
3、可能引起同案犯逃避、妨礙偵查的;
4、犯罪嫌疑人的家屬與犯罪有牽連的。
公安機關不許可會見的,應當書面通知辯護律師,并說明理由。有礙偵查或者可能泄露國家秘密的情形消失后,公安機關應當許可會見。
第五十三條 辯護人或者其他任何人在刑事訴訟中,違反法律規定,實施干擾訴訟活動行為的,應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辯護人實施干擾訴訟活動行為,涉嫌犯罪,屬于公安機關管轄的,應當由辦理辯護人所承辦案件的公安機關報請上一級公安機關指定其他公安機關立案偵查,或者由上一級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不得指定原承辦案件公安機關的下級公安機關立案偵查。辯護人是律師的,立案偵查的公安機關應當及時通知其所在的律師事務所或者所屬的律師協會。
參考資料來源:中國律師網——全國律協關于印發《律師辦理刑事案件規范》的通知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律師去看守所會見嫌疑人,會見時候做的會見筆錄,是否必可以給嫌疑人家屬看呢?
可以給家屬看,不過不是每個律師都會記錄。
根據《會見過程的記》第十條規定:
會見時,辯護律師可以對會見過程制作會見筆錄。制作會見筆錄的,必要時應當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簽字確認。
會見時,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意,辯護律師可以對會見過程進行錄音、錄像、拍照。辯護律師進行錄音、錄像、拍照的,看守所不得進行任何形式的阻撓。
會見筆錄以及錄音、錄像、照片,不得泄露給同案被告人、證人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親屬。
擴展資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三十七條 辯護律師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
辯護律師持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托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應當及時安排會見,至遲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特別重大賄賂犯罪案件,在偵查期間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應當經偵查機關許可。上述案件,偵查機關應當事先通知看守所。
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關情況,提供法律咨詢等;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實有關證據。辯護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不被監聽。
辯護律師同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通信,適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規定。
第三十八條 辯護律師自人民檢察院對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查閱、摘抄、復制上述材料。
第三十九條 辯護人認為在偵查、審查起訴期間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收集的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或者罪輕的證據材料未提交的,有權申請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調取。
第四十條 辯護人收集的有關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現場、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屬于依法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的證據,應當及時告知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
第四十一條 辯護律師經證人或者其他有關單位和個人同意,可以向他們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也可以申請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調取證據,或者申請人民法院通知證人出庭作證。
辯護律師經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許可,并且經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被害人提供的證人同意,可以向他們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
第四十二條 辯護人或者其他任何人,不得幫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隱匿、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不得威脅、引誘證人作偽證以及進行其他干擾司法機關訴訟活動的行為。
違反前款規定的,應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辯護人涉嫌犯罪的,應當由辦理辯護人所承辦案件的偵查機關以外的偵查機關辦理。辯護人是律師的,應當及時通知其所在的律師事務所或者所屬的律師協會。
參考資料來源:中國法院網-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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