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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能和解嗎
發生車禍后肇事者是犯了交通肇事罪,由于交通肇事罪是屬于刑事罪名之一,在犯了交通肇事罪之后肇事者也希望能夠跟受害者進行和解。只要交通肇事罪者能夠跟肇事者進行和解,覺得自己能減輕很多的處罰。跟著我一起來議論下。
一、交通肇事罪能和解嗎
交通肇事罪屬于除瀆職犯罪以外的可能判處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過失犯罪案件,是可以進行刑事和解的。刑事和解不必然會免除處罰,檢察院可以不起訴,法院可以從寬處罰。
二、法律規定
1、《 中華 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的規定,
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 逸致 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2、第二百八十八下列公訴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誠悔罪,通過向被害人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方式獲得被害人諒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和解:
(一)因民間糾紛引起,涉嫌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
(二)除瀆職犯罪以外的可能判處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過失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內曾經故意犯罪的,不適用本章規定的程序。
3、第二百八十九條雙方當事人和解的,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應當聽取當事人和其他有關人員的意見,對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進行審查,并主持制作和解協議書。
4、第二百九十條對于達成和解協議的案件,公安機關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從寬處理的建議。人民檢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從寬處罰的建議;對于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對被告人從寬處罰。
犯了交通肇事罪的嫌疑人是否能夠和解,需要肇事者跟受害者好好的溝通,和解對于犯罪嫌疑人爭取從輕處罰是有利。關于交通肇事罪犯罪嫌疑人希望能夠和解或是爭取到和解機會等等,發生類似事情時可以來找律師幫忙。
@2019
檢察院允許交通肇事罪和解嗎
交通肇事罪屬于除瀆職犯罪以外的可能判處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過失犯罪案件,是可以進行刑事和解的。刑事和解不必然會免除處罰,檢察院可以不起訴,法院可以從寬處罰。交通肇事罪是指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重大公私財產損失的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七十七條下列公訴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誠悔罪,通過向被害人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方式獲得被害人諒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和解:
(一)因民間糾紛引起,涉嫌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
(二)除瀆職犯罪以外的可能判處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過失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內曾經故意犯罪的,不適用本章規定的程序。
第二百七十九條對于達成和解協議的案件,公安機關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從寬處理的建議。人民檢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從寬處罰的建議;對于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對被告人從寬處罰。
交通肇事罪如何申請刑事和解
【法律分析】
交通肇事罪屬于除瀆職犯罪以外的可能判處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過失犯罪案件,是可以進行刑事和解的。刑事和解不必然會免除處罰,檢察院可以不起訴,法院可以從寬處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條 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七十七條 下列公訴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誠悔罪,通過向被害人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方式獲得被害人諒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和解:
(一)因民間糾紛引起,涉嫌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
(二)除瀆職犯罪以外的可能判處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過失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內曾經故意犯罪的,不適用本章規定的程序。
第二百七十八條 雙方當事人和解的,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應當聽取當事人和其他有關人員的意見,對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進行審查,并主持制作和解協議書。
第二百七十九條 對于達成和解協議的案件,公安機關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從寬處理的建議。人民檢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從寬處罰的建議;對于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對被告人從寬處罰。
交通肇事能刑事能和解嗎
交通肇事 能 刑事和解 。法律規定除 瀆職犯罪 以外的可能判處七年 有期徒刑 以下 刑罰 的 過失犯罪 案件可以刑事和解。而 交通肇事罪 正是屬于除瀆職犯罪以外的可能判處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過失犯罪案件。 《 刑事訴訟法 》第288條,下列 公訴 案件, 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真誠悔罪,通過向被害人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方式獲得被害人諒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和解: (一)因民間糾紛引起,涉嫌 刑法 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 (二)除瀆職犯罪以外的可能判處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過失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內曾經故意犯罪的,不適用本章規定的程序。

交通肇事罪可以適用刑事也可適用和解嗎
交通肇事罪是指,?行為人因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而發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從而危害了公共安全的行為。根據我國《刑法》第133條和相關司法解釋,交通肇事罪可分為一般交通肇事罪和重大交通肇事罪。所謂重大交通肇事罪是指,?交通事故造成2人以上死亡的;?造成公私財產直接損失的數額,?起點在6萬 元 至10萬元之間的;?因交通肇事逃 逸致 人死亡的。所謂一般交通肇事罪是指,?交通事故造成死亡1人,?或者重傷3人以上;?重傷1人以上,?情節惡劣,?后果嚴重的;?造成公私財產直接損失的數額,?起點在3萬元至6萬元之間的。據統計,?一般交通肇事罪占所有交通肇事罪的90%以上。目前,我國交通肇事犯罪呈高發態勢,?“嚴打”成為實踐中防控這一類犯罪的應急手段。①筆者認為,?預防和減少交通肇事犯罪無論是對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及財產安全,?還是對家庭及社會穩定都具有重要意義。對于不同類型的交通肇事犯罪,?應當分別采取寬嚴相濟的控制方略。對于交通肇事逃逸等重大交通肇事犯罪,?應當予以嚴厲打擊;?對于以過失為主觀特征的一般交通肇事犯罪,?應當采取相對寬緩的刑事政策。
構建一般交通肇事犯罪案件的刑事和解處理模式
刑事和解是一種以協 商 合作形式恢復原有秩序的案件解決方式,?它是指在刑事訴訟中,?加害人以認罪、賠償、道歉等方式與被害人達成和解后,?國家專門機關對加害人不追究刑事責任、免除處罰或對其從輕處罰的一種制度[1]。從一般交通肇事犯罪案件本身看,?它屬于過失犯罪案件。相對而言,過失犯罪較之故意犯罪罪過較輕,?加害人與被害人之間無宿怨,?彼此之間的矛盾沖突也相對較少,?當事人雙方更易趨向達成和解。對于一般交通肇事犯罪案件而言,?刑事和解所強調的是當事人雙方以自愿、協商的方式達成解決糾紛的合意,?在公權力機關的監督和審查下,?和解協議得到確認。它與交通事故的“私了”有所不同。《 中華 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簡稱《交通法》)?第70條規定:?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傷亡,?當事人對事實及成因無爭議的,?可以即行撤離現場,恢復交通,?自行協商處理損害賠償事宜。由此可見,?對交通事故的自行解決(?“私了”)?有兩個條件:?第一,?沒有造成人身傷亡;?第二,?當事人雙方對事實和成因沒有爭議。簡言之,?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僅造成輕微財產損失,?并且基本事實清楚的,?當事人可以“私了”解決。在實踐中,?除了輕微交通事故實行“私了”,?一方或雙方酒后開車,?或者有其他嚴重違反交通規章的行為,?導致重大交通事故甚至觸犯刑律的,?也在私下解決。云南大學法學院副教授李庭鵬認為,?這將會帶來很大的社會危害,?應當明確規定此種“私了”為無效“私了”,?肇事方在受到嚴懲的同時,?也要出臺有關政策和法規,?對非肇事方進行相應法律制裁,?以起到一定的威懾作用[2]。我們研究交通肇事案件刑事和解制度的目的之一就是促使立法將一部分“私了”案件合法化,?以使糾紛當事人的權利得到法律的有效保護。目前,?我國正在討論修改1996年《刑事訴訟法》,?陳光中教授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修改專家建議稿與論證》中明確提出,?刑事和解應當作為刑事訴訟法中的一項基本原則加以確立。有鑒于此,?本文僅圍繞一般交通肇事犯罪案件刑事和解的適用條件、適用階段、程序的啟動以及監督等幾個方面進行簡要地討論。
一般交通肇事犯罪案件應當適用刑事和解
我國《交通法》及其《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實施條例》)明文規定了交通事故案件的調解程序。例如,?《交通法》第74?條規定:?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爭議,?當事人可以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當事人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生效后不履行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實施條例》具體規定了交通事故案件的調解程序。《實施條例》第94條規定:?當事人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有爭議,?各方當事人一致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的,?應當在收到交通事故認定書之日起10日內提出書面調解申請。對交通事故致死的,?調解從辦理喪葬事宜結束之日起開始;對交通事故致傷的,?調解從治療終結或者定殘之日起開始;?對交通事故造成財產損失的,?調解從確定損失之日起開始。第95條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爭議的期限為10日。調解達成協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制作調解書送交各方當事人,?調解書經各方當事人共同簽字后生效;?調解未達成協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制作調解終結書送交各方當事人。交通事故損害賠償項目和標準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執行。第96條規定:?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爭議,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再受理調解申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期間,?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調解終止。由此可見,?我國對現有交通肇事案件的處理,?無論是普通的交通事故案件,?還是已達到刑事立案標準的交通肇事案件,?都可適用調解程序。在我國,?公安機關既是行政機關又是刑事司法機關,?因此,?交通肇事案件的調解具有行政調解與刑事調解的雙重性質[3]。
從實踐看,?不論屬于交通事故還是一般的交通肇事犯罪,?公安交警部門均可介入對雙方當事人在事故中的責任予以認定,?并作出《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如果涉嫌交通肇事犯罪,?此認定書便類似于刑事證據中的鑒定結論,?對案件起證明作用。按照現行法律的規定,?公安機關不能在調停雙方糾紛的基礎上撤銷案件,?而應該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2006年12月18日,?犯罪嫌疑人劉某駕車搭乘張某、鄒某、楊某三人從四川省武勝縣往岳池縣方向行駛。當車行至岳武路某路段時,?因散落在路面上的鵝卵石引起車輛側翻,?造成張某受傷后,?送醫院搶救無效于當日死亡,?其余人受傷和車輛部分受損。公安交警部門認定犯罪嫌疑人劉某負主要責任。12月20日,?武勝縣公安局以交通肇事罪將此案移送武勝縣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逮捕。鑒于犯罪嫌疑人無前科,?在案發后有悔罪表現,?且其家人正積極與被害人親屬就民事賠償問題進行協商,?武勝縣人民檢察院于12月26日組織雙方當事人進行刑事和解。在和解會上,?劉某的家屬對被害方真誠地表達了歉意,?并轉達了劉某的悔改之情,?雙方就民事賠償達成協議并當場履行,?被害方書面申請對劉某從輕處理,?雙方達成書面的刑事和解協議。武勝縣人民檢察院遂依法對犯罪嫌疑人劉某作出不予批準逮捕的決定[4]。筆者認為,?這起一般交通肇事犯罪案件存在以下幾方面刑事和解基礎:?犯罪嫌疑人在案發后及時搶救被害人,?其接受公安機關調查處理的態度較好,?社會輿論傾向于賠償被害人損失、化解當事人之間的矛盾糾紛。與之相比,?在嚴重交通肇事犯罪案件中,?被害人報應心理較強,?犯罪嫌疑人案發后態度消極,?社會影響較為惡劣。因此,?對一般交通肇事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與被害人及其近親屬達成和解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考慮當事人的和解意愿,并根據案件情況依法不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責任,對被告人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交通肇事罪是指,?行為人因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而發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從而危害了公共安全的行為。根據我國《刑法》第133條和相關司法解釋,交通肇事罪可分為一般交通肇事罪和重大交通肇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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