質押民法典(質押民法典規定)
民法典質押權是否優于抵押權
質押權不一定優于抵押權,根據法律規定,如果同一財產既設立了抵押權又設立了質權的,則拍賣、變賣該財產所得的價款應當按照登記、交付的時間先后確定清償順序。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五條
同一財產既設立抵押權又設立質權的,拍賣、變賣該財產所得的價款按照登記、交付的時間先后確定清償順序。
第四百零六條
抵押期間,抵押人可以轉讓抵押財產。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抵押財產轉讓的,抵押權不受影響。
抵押人轉讓抵押財產的,應當及時通知抵押權人。抵押權人能夠證明抵押財產轉讓可能損害抵押權的,可以請求抵押人將轉讓所得的價款向抵押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轉讓的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民法典股權質押誰是質權人
根據民法典規定,股權質押質權人是債權人。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股權出質給債權人占有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質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動產優先受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條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出質給債權人占有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質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動產優先受償。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出質人,債權人為質權人,交付的動產為質押財產。
民法典質權人如何執行質押物
債務人 不履行到期 債務 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質權的情形,質權人可以與出質人協議以 質押 財產折價,也可以就拍賣或者變賣質押財產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第四百三十六條 債務人履行債務或者出質人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的,質權人應當返還質押財產。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質權的情形,質權人可以與出質人協議以質押財產折價,也可以就拍賣、變賣質押財產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質押財產折價或者變賣的,應當參照市場價格。 《中華人民共和國 民法典 》第四百一十條 【 抵押權 的實現】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抵押權人可以與 抵押 人協議以抵押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抵押財產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協議損害其他 債權人 利益的,其他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該協議。
民法典質押權人如何行使質權
質押權人行使其質權可以通過拍賣或變賣質押財產,質權人對所得價款優先受償的方式。當債務人不履行其到期債務的時候,質權人享有對質押財產優先受償的權利。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四百三十六條
債務人履行債務或者出質人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的,質權人應當返還質押財產。
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質權的情形,質權人可以與出質人協議以質押財產折價,也可以就拍賣、變賣質押財產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
質押財產折價或者變賣的,應當參照市場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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