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含交通事故傷殘鑒定后還可以鑒定嗎的詞條
車禍傷好了還可以做傷情鑒定嗎?
【法律分析】:傷好了不能做傷情鑒定。傷情鑒定要在受傷后第一時間做,傷殘鑒定要等到出院以后三個月或者是病情相對穩定才能做。等病情穩定了再去做傷殘鑒定是正確的,否則會出現一些癥狀還沒有發作,導致鑒定等級低于實際受傷害程度,這樣就得不償失了。
人身傷情鑒定標準和被害人當時的傷情及醫院診斷證明,具備即時進行傷情鑒定條件的,公安機關的鑒定機構應當在受委托之時起二十四小時內提出鑒定意見,并在三日內出具鑒定文書。對傷情比較復雜,不具備即時進行鑒定條件的,應當在受委托之日起7日內提出鑒定意見并出具鑒定文書。對影響組織、器官功能或者傷情復雜,一時難以進行鑒定的,待傷情穩定后及時提出鑒定意見,并出具鑒定文書。交通事故中有人員受傷的,需要做傷殘等級評定,以便制定賠償金額,交通事故傷殘等級的評定,在交通事故中受傷致殘的,可以請求損害賠償,賠償項目主要有醫療費、護理費、殘疾賠償金等。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法律依據】:《公安機關辦理傷害案件規定》
第十八條 公安機關受理傷害案件后,應當在24小時內開具傷情鑒定委托書,告知被害人到指定的鑒定機構進行傷情鑒定。
第十九條 根據國家有關部門頒布的人身傷情鑒定標準和被害人當時的傷情及醫院診斷證明,具備即時進行傷情鑒定條件的,公安機關的鑒定機構應當在受委托之時起24小時內提出鑒定意見,并在3日內出具鑒定文書。對傷情比較復雜,不具備即時進行鑒定條件的,應當在受委托之日起7日內提出鑒定意見并出具鑒定文書。對影響組織、器官功能或者傷情復雜,一時難以進行鑒定的,待傷情穩定后及時提出鑒定意見,并出具鑒定文書。

交通事故結案后還可以做傷殘鑒定嗎
可以,交通事故傷殘等級鑒定需要相關材料。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五十四條鑒定機構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完成檢驗、鑒定,并出具書面檢驗報告、鑒定意見,由鑒定人簽名,鑒定意見還應當加蓋機構印章。檢驗報告、鑒定意見應當載明以下事項:(一)委托人;(二)委托日期和事項;(三)提交的相關材料;(四)檢驗、鑒定的時間;(五)依據和結論性意見,通過分析得出結論性意見的,應當有分析證明過程。檢驗報告、鑒定意見應當附有鑒定機構、鑒定人的資質證明或者其他證明文件。
交通事故傷殘鑒定的重新鑒定是怎么做?
1、向公安交警部門 申請重新鑒定 依照公安部《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 規定》第43規定,當事人對已作出的評殘鑒定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在公安交警部門送達鑒定報告之日起三日內申請重新鑒定,這階段申請重新鑒定應提出合法依據和合理的理由,重新鑒定以一次為限。 2、向已接受立案的法院申請重新鑒定 起訴前在公安交警部門已經做出評殘鑒定,但對該鑒定有異議,那么依照最高法院《關于 民事訴訟證據 的若干規定》第25條的規定,重新鑒定的申請應在法院規定的舉證期限內提出。 第一次訴訟 還未結束階段,直接向法院提出申請既可,但需要理由確實充分,證明原鑒定結論有誤的證據確鑿。 3、另行提起訴訟后向法院申請重新鑒定 如原審已結束但發現傷殘等級提高,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以所受傷害程度出現新情況為由要求立案,在立案后可申請人民法院向外委托對傷殘等級進行鑒定。由于個別鑒定機構不太正規,所以法院向外委托作出的鑒定結論采信的可能性更大些。根據《民事證據若干規則的相關規定》對于人民法院委托的鑒定部門作出的傷殘鑒定結論有異議,有證據能夠證明該鑒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應當準許重新鑒定: (1)鑒定機構或者鑒定人員不具有相關的鑒定資格的; (2)鑒定程序嚴重違法的; (3)鑒定結論明顯依據不足的; (4)經過質證認定不能作為證據使用的其他情形的。
對交通事故傷殘鑒定有異議可以重新鑒定嗎
交通事故的后果有大有小,對于受害人來說,不管嚴重程度如何,都要去做一個交通事故傷殘鑒定,為的就是日后自己的身體會有什么后遺癥出現都不知道。但是很多怕麻煩的人,通常都是選擇直接賠償,不需要去鑒定,到發現有問題的時候,肇事者已經很難找回來了。這里告訴我們,一定要懂得及時做傷殘鑒定。那下面我們來討論一下,對
交通事故傷殘鑒定有異議,可不可以重新鑒定呢?
一、能否重新鑒定:
發生交通事故后,受害人覺得自己身體有出現損傷的,可以要求進行傷殘鑒定。針對鑒定出來的結果,當事人如果覺得被鑒定人的情況跟鑒定結果存在很大出入的,可以要求重新鑒定,但是
應該在法院規定的期限內提出來,否則超過期限了就不具有爭辯的優勢了。這種允許重新鑒定的行為,也是為了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不受到侵害。
二、傷殘鑒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應當準許重新鑒定:
1.鑒定傷殘的機構和里面的鑒定人員,他們的經驗非常不足,并且不具有相關的鑒定資格證書來證明自己的專業性;
2.鑒定的過程沒有按照法律的規定來嚴格進行,鑒定人員為了偷懶,有省略鑒定環節的情況出現,甚至是鑒定機構和鑒定人員被人收買,做出虛假的鑒定結果,這些都是屬于違法的行為;
3.對于鑒定出來的結果,鑒定機構沒有充足的證據和理由來說明,只是簡單敷衍說哪里有問題;
4.其他不能作為證據來證明鑒定結果的情形。
只要有上面的情況之一,當事人是有權利要求重新進行傷殘鑒定的,并且法院也會允許。
要是不這么介紹重新鑒定的情形,估計大家都會覺得被鑒定人在事故中是最受傷害的,但其實不一定,有些情況比較復雜的,是很難了解其中的真相的。 @2019
交通事故傷殘鑒定結果報告有異議, 公安機關可以重新申請交通鑒定嗎
可以的,當事人對檢驗、鑒定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送達之日起三日內申請重新檢驗、鑒定,經縣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后,進行重新檢驗、鑒定。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四十三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收到檢驗、鑒定報告之日起二日內,將檢驗、鑒定報告復印件送達當事人。當事人對檢驗、鑒定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送達之日起三日內申請重新檢驗、鑒定,經縣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后,進行重新檢驗、鑒定。重新檢驗、鑒定應當另行委托檢驗、鑒定機構或者由原檢驗、鑒定機構另行指派鑒定人。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收到重新檢驗、鑒定報告之日起二日內,將重新檢驗、鑒定報告復印件送達當事人。重新檢驗、鑒定以一次為限。
交通事故傷殘鑒定后,還可以評上傷殘等級嗎
法律分析:可以評殘,但要等起訴后,申請法院選定鑒定機構進行評定。交通事故的損失通常要保險公司和司機承擔,對于傷者的損失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殘疾賠償金和后續費用,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具體數額要通過鑒定解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四十四條 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決案件中某些專門性問題的時候,應當指派、聘請有專門知識的人進行鑒定。
第一百四十五條 鑒定人進行鑒定后,應當寫出鑒定意見,并且簽名。鑒定人故意作虛假鑒定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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