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式行政行為(要式行政行為舉例)
行政行為的7類行為
行政行為的7類行為:
1、行政征收;
2、行政征用;
3、行政給付;
4、行政獎勵;
5、行政裁決;
6、行政處罰;
7、行政確認。
行政行為分類含義依據不同的標準對行政行為的劃分:
1、抽象行政行為與具體行政行為;
2、羈束行政行為與自由裁量行政行為;
3、依職權行政行為與應請求行政行為;
4、附款行政行為與無附款行政行為;
5、要式行政行為與不要式行政行為;
6、授益行政行為與不利行政行為。
依職權行政行為與應請求行政行為:
1、依職權行政行為指行政主體直接依法定職權實施的行政行為;
2、應請求行政行為指行政主體在相對人提出申請后依法實施的行為。
依職權行政行為與應請求行政行為:
1、依職權行政行為指行政主體直接依法定職權實施的行政行為;
2、應請求行政行為指行政主體在相對人提出申請后依法實施的行為。
授益行政行為與不利行政行為:
1、是指設定或確認權益,或者減免義務的行為;
2、是指設定或確認義務,或者限制,剝奪或拒絕確認權益的行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
第三十一條 行政復議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但是法律規定的行政復議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況復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的,經行政復議機關的負責人批準,可以適當延長,并告知申請人和被申請人;但是延長期限最多不超過三十日。行政復議機關作出行政復議決定,應當制作行政復議決定書,并加蓋印章。行政復議決定書一經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
幫忙舉"要式行政行為和非要式行政行為的例子"
1、要式行政行為:指的是法律對某些行政行為采用特定的形式有專門的要求行政行為。非要式行政行為:指法律對行為形式不作專門要求的行政行為。
2、例子:
(1)要式行政行為:(如)行政處罰法第39條規定:行政處罰決定必須采用書面形式。
(2)非要式行政行為:如城管去執法中警告小攤小販

請問什么是要式行政行為和非要式行政行為
要式行政行為是必須具備某種法定形式或遵守法定程序才能成立生效。
如:稅務行政復議決定應當以《行政復議決定書》的形式作出,并加蓋稅務機關印章。
廣義的行政行為既包括行政法律行為,也包括行政事實行為;狹義的行政行為,僅指行政法律行為。
行政法律行為是指行政主體實施行政管理和服務活動、行使行政職權或履行行政服務職能過程中所作出的具有法律意義的、旨在產生某種行政法律效果的行為。
行政事實行為是指行政主體不以實現某種特定的法律效果為目的,而以影響或者改變事實狀態為目的實施的行為。
非要式行政行為,“要式行政行為”的對稱。是指國家行政機關在行政管理活動中所作出的法律不要求必須有一定行為方式的行政行為。其行政行為的方式無論口頭、書面,只要能表示意思即可。如治安管理處罰中的口頭傳喚,無使用書面的傳喚證的要求。非要式行政行為一般適用于下列情況:(1)情況緊急,來不及采取某些必要的形式;(2)行政行為的內容簡單,對相對人的權益影響不大,或沒有影響,無須在形式或方式上要求等。
要式行政行為與非要式行政行為的概念及區別
行政行為已有無法定形式要求為標準,分為要式行政行為與非要式行政行為.
要式行政行為指法律規定必須以某種方式或形式進行的行政行為.
非要式行政行為是指法律未規定一定具體方式,而允許行政機關自行選擇的行政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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