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農村房屋怎么法定繼承(新民典法則關于農村房產遺產繼承)
父母農村房屋如何繼承
法律分析:父母農村房屋進行繼承需要開具繼承人證明和死亡證明,對房屋進行測量繪圖填寫房屋產權過戶申請;持繼承公證書、身份證、戶口本、集體土地使用權證書、村委會證明及現土地使用者的資格審查意見到房地產交易中心申請繼承登記,到駐場稅務所辦理稅收核定,核查通過予以過戶。
父母農村房屋按照父母留下的遺囑繼承,如果父母沒有留下遺囑的,再按照法定繼承順序,繼承法定繼承順序為:(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在繼承時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以上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當然如果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而且對于生活有特殊困難又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應當予以照顧;對于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可以多分,對于有扶養能力和扶養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法律依據:《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第十四條 因繼承、受遺贈取得不動產,當事人申請登記的,應當提交死亡證明材料、遺囑或者全部法定繼承人關于不動產分配的協議以及與被繼承人的親屬關系材料等,也可以提交經公證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一十條 不動產登記,由不動產所在地的登記機構辦理。國家對不動產實行統一登記制度。統一登記的范圍、登記機構和登記辦法,由法律、行政法規規定。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 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父母農村房屋如何繼承房屋繼承糾紛如何解決
1、農村房子繼承,無遺囑時按照法定繼承順序處理。配偶、子女、父母是第一順序繼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以及外祖父母是第二順序繼承人。第一順序若是沒有繼承人的,由第二順序的繼承人。2、法律上農村房屋的繼承權是不分農業戶口和非農戶口的,如果沒有立遺囑的,作為子女是可以繼承。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農村房屋繼承權怎么分配
一、農村法定房產繼承
我國的《民法典》中所列遺產的范圍中有房屋。所謂房屋的繼承是指被繼承人死亡后,其房產歸其遺囑繼承人或法定繼承人所有。因此,只有被繼承人的房屋具有合法產權才能被繼承。
當繼承發生時,如果有多個繼承人,則應按遺囑及有關法律規定進行折產,持原產權證、遺囑等資料到主管部門辦理過戶手續。辦理房屋的產權過戶需要有效的證明和具體的步驟:
1、老人的遺產,是所有繼承人的共同財產。
2、繼承人對共有的財產的分割協議,只要每個繼承人同意并簽字,即可產生效力,任何繼承人都不得違約。
3、如果每個繼承人對繼承的共有財產分割,無異議,可以憑此協議辦理過戶手續。
二、農村房產繼承糾紛怎么處理
農村財產繼承糾紛,應該遵循的原則協商為主和相關人員照顧,應該繼承的財產繼承糾紛解決手續后的糾紛。特定的房地產評估、繼承公證,申請產權登記的處理過程,當房屋的所有權人死后,其合法繼承人可以申請辦理繼承的房屋登記。大致步驟如下:
1、房屋評估:首先必須通過評估公司對房屋進行市值評估。評估公司會根據房屋所處的路段、坐向、樓層、樓齡等重要因素,作出專業的價格分析和樓價評估,定出準確的物業市值價格。
2、繼承公證:申請人應當到房屋所在地的公證處辦理繼承公證,領取繼承公證書。在辦理公證時,必須提供房屋權屬人的死亡證明書、合法機關出具的合法繼承人名單證明,以及原房屋權屬人立有的遺囑。若部分合法繼承人自愿放棄繼承權,必須出具放棄財產承諾證明。
3、繼承登記:申請人持房地產權證、繼承公證書、房屋測繪等證明到房地產交易核心申請繼承登記手續。填寫《房地產產權登記申請書》,并遞交上述資料后,辦案人員將收件立案受理,并核發回執。待一切資料審核后,即發放已更改權屬人的房產證明。
4、需要提交的其他信息:涉及房子的所有權,如果法院判決,判決或者調解,法院必須支付的判決書、裁定書和調解書。如房屋的實地測繪,發現已經重建或非法建筑的存在,必須提交企劃部建立審計書或書面決定。
三、農村房屋的法定繼承問題
法定繼承是遺囑繼承以外的依照法律的直接規定將遺產轉移給繼承人的一種遺產繼承方式。在法定繼承中,可參加繼承的繼承人、繼承人參加繼承的順序、繼承人應繼承的遺產份額以及遺產的分配原則,都是由法律直接規定的。因而法定繼承并不直接體現被繼承人的意志,僅是法律依推定的被繼承人的意思將其遺產由其親近親屬繼承。
農村房產繼承法律依據:
第一,關于農村房屋繼承
繼承法第三條明確規定公民所有的房屋可以作為遺產,法律對于繼承人繼承農村房屋無限制,故農村宅基地上建設的房屋可以由城市戶口的繼承人繼承。實踐中,公證書確認城市戶口的繼承人繼承農村房屋亦為房屋主管部門變更登記所接受。
第二,關于宅基地使用權的繼承
主流觀點認為,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具有無償性,身份性,流轉的限制性,且宅基地使用權以戶為單位分配,所以,宅基地使用權不可以繼承。《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干規定》(國土資源部1995年5月頒布)第四十九條:繼承房屋取得的宅基地,可確定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依據此規定,宅基地上建設的房屋所有權因繼承而轉移后,繼承人當然取得宅基地使用權,這也符合我國房地一體的立法原則。
如何辦理農村房產宅基地繼承:
一種是繼承人之間對遺產繼承權及繼承份額存在爭議,無法協商解決的。可以繼承糾紛向法院起訴,根據法院民事調解書或判決書來辦理房屋繼承及變更土地使用權人。
另一種是繼承人之間對遺產繼承權及繼承份額協商一致,繼承人應當共同到不動產(房屋)所在地公證機構辦理繼承公證。
如何辦理農村房屋繼承公證:
先要區別所繼承的農村房屋是家庭共有還是夫妻共有,再要看是原始取得還是繼受取得。申請人除了向公證處提交集體土地使用證外,申請人還要向公證處提供建房審批表。所有繼承人應當共同向公證處提出申請。根據我國繼承法,第一順序繼承人是父母、配偶、子女。此外還要向公證處提供村(居)關于被繼承人的死亡、親屬關系證明、房屋現狀照片等。依據不同的繼承情況,公證處還會要求申請人提供其他證明材料。
請人申請辦理農村房屋繼承,最好由宅基地所在村的農村戶口繼承人繼承比較合適,在變更登記宅基地使用證時符合政策規定。如果是非宅基地所在村的繼承人繼承,土地使用證雖可變更登記至繼承人名下,但今后申請不符合審批條件的就無法批準。因為目前宅基地只允許本村民組織成員使用,一旦房屋拆除后,土地使用權由集體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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