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賠償主次責任如何劃分的簡單介紹
交通事故主次責任是如何劃分的
1、涉及機動車、非機動車和行人的交通事故,由交通事故當事人承擔主要責任,另一方對違反交通事故當事人的規章制度負有主要責任,另一方對違反交通事故當事人的規章制度負有主要責任。2、機動車、非機動車、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當事人有條件不報告或者不及時報告,不能查明事故的基本事實的,由機動車當事人承擔主要責任,非機動車承擔主要責任,行人負有次要責任。3、機動車、非機動車和行人在交通事故發生后,不立即停車,又不保護現場的,不能查明事故的基本事實的,由機動車當事人承擔主要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 第九十二條 第二款 當事人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的,承擔全部責任。”也就是要承擔全部賠償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條 第二款 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交通事故賠償主次責任如何劃分
交通事故 賠償主次責任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根據責任比例承擔賠償。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一)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 (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 證據 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 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主次責任怎么劃分
事故主次責任的劃分方法如下:
1、一方當事人的違章行為造成交通事故的,有違章行為的一方應當負全部責任,其他方不負交通事故責任;
2、兩方當事人的違章行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違章行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大的一方負主要責任,另一方負次要責任;
3、違章行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基本相當的,兩方負同等責任;
4、三方以上當事人的違章行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根據各自的違章行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大小劃分責任;
5、對事故后果負直接責任的駕駛員,駕駛員本身就是車主,就由駕駛員負責賠償;
6、駕駛員并非車主,而是在辦私事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的,駕駛員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但暫時無力賠償的,應由機動車的所有人負責暫時支付賠償費;
7、如果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員死亡或者重傷,機動車一方無過錯的,應賠償對方10%的損失;
8、駕駛員在執行職務中發生交通事故,負有交通事故責任的,由駕駛員所在單位或者機動車所有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已經轉賣但是尚未辦理過戶時發生交通事故,由事故責任者和車輛所有人或所屬單位共同承擔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六十二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現場調查之日起十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獲交通肇事車輛和駕駛人后十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對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應當在檢驗報告、鑒定意見確定之日起五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有條件的地方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試行在互聯網公布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但對涉及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應當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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