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交通事故死亡鑒定是怎樣做的的信息
交通事故尸檢程序以及尸體處理是怎樣的?
根據《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規定,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事故現場調查結束之日起三日內委托具備資格的鑒定機構進行檢驗、鑒定。尸體檢驗應當在死亡之日起三日內委托。檢驗尸體不得在公眾場合進行。檢驗中需要解剖尸體的,應當征得其家屬的同意。解剖未知名尸體,應當報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或者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 檢驗尸體結束后,應當書面通知死者家屬在十日內辦理喪葬事宜。無正當理由逾期不辦理的應記錄在案,并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由公安機關處理尸體,逾期存放的費用由死者家屬承擔。對未知名尸體,由法醫提取人身識別檢材,并對尸體拍照、采集相關信息后,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填寫未知名尸體信息登記表,并在設區市級以上報紙刊登認尸啟事。登報后三十日仍無人認領的,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或者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處理尸體。

交通事故車輛鑒定流程是怎樣的
有以下四個步驟:
1、首先凡需要鑒定事故車輛及其他檢材要由辦案人在案發72小時內,按規定項目認真填寫委托書,并由辦案人親自送到鑒定大廳技術科登記,對需要做車輛、物品及人員的司法鑒定的事故,必須由辦案人及雙方當事人三方同時到場,并簽字方可生效,如果缺一樣就不予受理檢驗。
2、而對拒絕到場的當一人或一方拒絕簽字的,辦案民警寫出情況說明要報大隊領導、主管事故科長簽字。
3、領取鑒定報告書必須由辦案人親自到技術科領取,不許擬派和委托他人。
4、最后上午受理車輛委托、上線檢測,下午駐站民警和工程師到各大隊停車場檢驗車輛,請預約好檢驗時間。
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 第四十九條 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自事故現場調查結束之日起三日內委托具備資質的鑒定機構進行檢驗、鑒定。
尸體檢驗應當在死亡之日起三日內委托。對交通肇事逃逸車輛的檢驗、鑒定自查獲肇事嫌疑車輛之日起三日內委托。
對現場調查結束之日起三日后需要檢驗、鑒定的,應當報經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
對精神疾病的鑒定,由具有精神病鑒定資質的鑒定機構進行。
交通事故致人死亡是否做鑒定
交通事故 致人死亡要做鑒定。 我國《道路 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 》中規定:交通事故造成人員死亡的,應當經急救、醫療人員確認,并由醫療機構出具 死亡證明 。同時規定:若需要對尸體進行解剖的,必須事先取得死者家屬的同意,并且不得在公眾場合進行尸體檢驗。但是,如果是無名尸體,應當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或者上一級公安機關交管部門負責人批準。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四十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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