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含中國分稅制的詞條
我國分稅制預算管理體制從何時起執行
中國現行預算管理體制是分稅制、分級預算管理體制。
分稅制預算管理體制是指在合理劃分各級政府事權范圍的基礎上,主要按稅種來劃分各級政府的預算收入,各級政府預算相對獨立,負有明確的平衡責任,各級政府間的財力差別通過中央政府向地方政府或上一級地方政府向下一級地方政府通過轉移支付制度進行調節。
中國自1994年1月1日起實行分稅制預算管理體制,主要內容有:
(1)中央與地方財政支出的劃分。
(2)中央與地方財政收入的劃分。
(3)政府間財政轉移支付制度。
分級分稅預算管理體制是指在實行多極預算管理體制的情況下,在劃分各級政府事權的基礎上,按稅種劃分各級政府財政收入的預算管理體制。
分級分稅預算體制是實行市場經濟國家普遍采取的一種預算管理體制,中國在1995年調整后的分級包干制已經吸收分級分稅體制中的分稅因素,1994年實行的“分稅制”改革,則從中國的實際出發,借鑒市場經濟國家的分級預算體制,初步形成具有中國特色的多級預算體制。
分級預算體制可歸納為以下幾個要點:
1、一級政權、一級預算主體,各級預算相對獨立自求平衡。
分級預算體制也就是多級預算體制,即所謂的財政聯邦主義,國會只審批中央預算,地方預算由地方立法機構審批。各級地方預算經常收入由本級稅收,本級服務收入和中央補助組成,以上收入不滿足需要時,允許發行地方債券或向銀行借款,自求平衡。
2、在明確市場經濟下政府職能邊界的前提下劃分政府職責(事權)范圍,在此基礎上劃分各級預算職責(財權)范圍。
中央預算應當承擔國防費、行政管理費、社會福利社會保障以及經濟發展為主的費用,地方應當承擔文教、衛生保健和市政建設為主的費用,應當對各級政府的投資職責也有明確的分工,不應該引起錯位、越位、缺位等現象的繁復出現或由中央和地方分別承擔,或由地方承擔中央給予補助或中央和地方聯合投資。
3、收入劃分實行分稅制。
在收入劃分比例上中央預算居主導地位,保證中央的調控權和調控力度,在稅收劃分方法上,有的按稅種劃分,各級預算都有本級的主體稅種,大宗收入的稅種歸中央如:所得稅、消稅、關稅等,收入彈性小的銷售稅和財產稅歸地方如:營業稅等,有的對同一稅種按不同稅率分配,并通過中央的基礎稅率限制地方稅率;有的實行分成或共享制。即屬于中央的稅種按一定比例分給地方如增值稅75%歸中央、25%歸地方或者屬于地方的稅種按一定比例分給中央、雙方共享。分設國稅局和地方稅局,分稅、分管與分征相結合。
4、預算調節制度,即所謂轉移支付制度。
轉移支付制度就是一個國家的各級政府之間在既定的職責,支出責任和稅收劃分基礎上,財政資金的相互轉移,有縱向調節和橫向調節兩種形式??v向調節的典型做法是補助金制度。中央從全地征收國稅,同時對每個地方給以補助,實行雙向調節。
補助金分為無條件補助,有條件補助和專項補助。
(1)無條件補助是上級政府撥給下級政府的補助金不限?使用范圍與要求即不附帶任何條件。
(2)有條件補助是中央政府給下級政府的附帶條件的補貼撥款,補貼的性質和目標是確定的,指如何具體使用該筆資金,不得移作他用,因而不會產生地方政府在共管轄范圍內節省開支的誘導。
(3)專項補助是上級政府對于接受補貼的下級政府要規定這種財政補貼的使用方向。
全國的分級預算體制是適應本國的政治經濟制度和歷史傳統長期形成,就整體而言是相對穩定的,只是集權與分權關系及其相應的調節方法可以有經常的調整也就是說分久必合,合久必分的局面應當靈活的調整。
如何看待我國的分稅制改革
分稅制是按稅種劃分中央和地方收入來源一種財政管理體制。實行分稅制,可以更好地加強稅收管理,調動地方積極性。 分稅制是指在國家各級政府之間明確劃分事權及支出范圍的基礎上,按照事權和分稅制財權相統一的原則,結合稅種的特性,劃分中央與地方的稅收管理權限和稅收收入,并輔之以補助制的預算管理體制模式,是符合市場經濟原則和公共財政理論要求的,這是市場經濟國家運用財政手段對經濟實行宏觀調控較為成功的做法。 目前我國實行的分稅制是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稅收制度。它既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又符合國際慣例。分稅制是按稅種劃分中央和地方收入來源的一種財政稅收管理體制。實行分稅制,是市場經濟國家的一般國際慣例,要求按照稅種實現分權、分稅、分管。分稅制實質上就是為了有效地處理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間的事權和財權關系,通過劃分稅權,將稅收按照稅種劃分為中央稅、地方稅、中央地方共享稅。
簡述分稅制的內容及我國的意義?
分稅制是時常經濟國家普遍實行的一種制度,這是按市場經濟的原則和公共財政的理論確立的,是處理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財政分配關系的比較好的辦法,。我所進行的分稅制改革,就是吸收起優點,結合我國情況,建立一種有中國特色的分稅制。這次改革,概括來說,最基本原則和內容有三點:
⑴在劃分事權的基礎上劃分稅種。從我國現在的情況看,中央政府和政府各處的基本職責總體來說是清楚的。簡單地說,國防、外交、蕪菁、重點建設、中央財政負擔的內外債務的還本付息支出以及中央直屬行政事業經費等由中央負責;其他則由地方負責。在劃分事權的基礎上分稅,維護國家權益和實現宏觀調控所必需的稅種都應是中央稅。具體來說,關稅,海關代征消費稅和增值稅,消費稅,中央企業所得稅,鐵路、銀行保險等部門集中交納的收入,由中國人民銀行總行批準發給金融業務營業執照的金融企業所得稅,劃作中央固定收入;其他適合地方征管的稅種,如所得稅(扣除銀行、鐵路、保險集中交納部分)、地方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等劃分地方固定收入,把與經濟發展直接相關的主要稅種劃分共享稅,包括增值稅、證券交易稅和資源稅。其中,增值稅實行中央地方“七五、二五”分成;政權交易稅,即現在以印花稅形式對證券交易征收的部分,主要集中在上海、深圳等城市,但稅源來自全國各地,不宜作為當地固定收入,所以實行中央地方“五五”分享;資源稅,主要考慮體現資源國有,國家要保留分享的要務,目前由于大部分資源稅集中在中西部地區,資源大省都是財政窮省,大部分資源稅可以先留給地方,個別稅如海洋石油的資源稅歸中央。
⑵中央地方分開機構稅收。稅種分開了,稅務機構也要分開,要分別設立國家稅務局和地方稅務局,各征各的稅。這是分稅制的一個重要特點,也是一個重要優點,機構不分就難以保證中央收入。
⑶重要要集中必要的財務。根據分稅制國家的通行做法,中央直接組織的財政收入要占60%以上,中央支出占40%左右,然后通過轉移支付的辦法把20%左右的收入撥給地方政府,用于指定項目,中央政府之所以要掌握全國財政收入的大部分,這是因為它肩負著穩定貨幣,保證國防、外交的需要,縮小地區間的貧富,支持基礎設施和重點建設的任務。所以說,這是國家統一、經濟發展、長治久安的需要。我國1981年時,中央收入占全國財政收入的57%左右,1992年下降到38.6%,11年下降越來越嚴重,財政赤字由20世紀80年代初期的每年20多億元發展到實行“分稅制”以前的200多億元,如果把債務收入包括在內,實際上是近900億元的赤字。這種狀況如果不改變,宏觀調控、資源優化配置,都難以達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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