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公安部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
廈門市規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定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規范和監督行政處罰實施部門正確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的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是指行政處罰實施部門依照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對違法行為作出是否給予行政處罰、給予何種行政處罰和何種幅度的行政處罰決定的權限。第三條 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應當遵循處罰法定、公開、公正、處罰與教育相結合、過罰相當的原則。
對違法事實、性質、情節及社會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的同類當事人,行政處罰實施部門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時,所適用的法律依據、處罰種類和幅度應當基本相同。第四條 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應當符合法律目的,綜合考慮、衡量違法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等相關因素,排除不相關因素的干擾。第五條 政府法制部門、監察部門負責對規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第二章 實體規則第六條 市級行政處罰實施部門,應當依照本規定,在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行為、種類、幅度范圍內,結合實際,對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進行細化、量化,制定本部門行政處罰自由裁量規范,明確具體的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標準,作為本部門實施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工作的依據。
區級行政處罰實施部門可以根據需要制定本部門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標準。
上級行政處罰實施部門對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進行細化、量化,已經制定具體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標準的,下級行政處罰實施部門可以參照執行。第七條 行政處罰實施部門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和負責監察工作的機構,應當參與本部門行政處罰自由裁量規范、標準的制定,并對本部門實施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行為予以指導和監督。第八條 細化、量化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標準,應當在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范圍內,根據違法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等劃分為明確的、具體的不同違法行為的等次,并確定相應的處罰標準。第九條 行政處罰實施部門制定的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范和標準應當向社會公布,并報同級政府法制部門備案。第十條 制定行政處罰自由裁量規范和標準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細化、量化自由裁量標準,不得違反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
(二)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可以選擇是否予以行政處罰的,應當明確是否予以行政處罰的具體標準和條件;
(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可以選擇行政處罰種類的,應當明確適用不同種類行政處罰的具體標準和條件;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可以選擇行政處罰幅度的,應當根據違法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等劃分明確、具體的不同等次,確定具體標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行政處罰幅度較大的,可以規定相應的處罰數額、比例或倍數;
(五)違法行為依法符合從重、從輕、減輕或者不予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情形的,在列明具體情況后,應當依照法定條件,不得增設條件。第十一條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處罰:
(一)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有違法行為的;
(三)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時有違法行為的;
(四)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違法行為在二年內未被發現的;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不予行政處罰的其他情形。第十二條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
(二)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三)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有違法行為的;
(四)受他人脅迫有違法行為的;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從輕、減輕行政處罰的其他情形。第十三條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應當從重行政處罰:
(一)違法情節惡劣,造成嚴重后果的;
(二)經執法人員責令停止、要求糾正違法行為后,繼續實施違法行為的;
(三)隱匿、銷毀違法行為證據的;
(四)共同實施違法行為中起主要作用的;
(五)多次實施違法行為,屢教不改的;
(六)脅迫、教唆他人實施違法行為的;
(七)對舉報人、證人打擊報復的;
(八)嚴重妨礙執法人員查處違法行為尚未構成犯罪的;
(九)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從重行政處罰的其他情形。
行政處罰實施部門不得因當事人申辯而加重或者從重處罰。
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分為哪幾種
法律分析:1、在行政處罰幅度內的自由裁量權:即行政機關在對行政管理相對人作出行政處罰時,可在法定的處罰幅度內自由選擇。它包括在同一處罰種類幅度的自由選擇和不同處罰種類的自由選擇。
2、選擇行為方式的自由裁量權:即行政機關在選擇具體行政行為的方式上,有自由裁量權的權力,它包括作為與不作為。
3、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限的自由裁量權:有相當數量的行政法律、法規均未規定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時限,這說明行政機關在何時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上有自由選擇的余地。
4、對事實性質認定的自由裁量權:即行政機關對行政管理相對人的行為性質或者被管理事項的性質的認定有自由裁量的權力。
5、對情節輕重認定的自由裁量權:我國的行政法律、法規不少都有“情節較輕的”、“情節嚴重的”這樣語義模糊的詞,又沒有規定認定情節輕重的法定條件,這樣行政機關對情節輕重的自由裁量權。
6、決定是否執行的自由裁量權:即對具體執行力的行政決定,法律、法規大都規定有行政機關決定是否執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九十七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行為在法定期間不提起訴訟又不履行的,行政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或者依法強制執行。

自由裁量權在行政處罰中的適用
法律分析: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是指國家行政機關在法律、法規規定的原則和范圍內有選擇余地的處置權利。它是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政執法活動中客觀存在的,由法律、法規授予的職權。
自由裁量權的濫用,一是不利于社會秩序的穩定。因為濫用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處理問題隨意性很大,反復無常,不同情況相同處理,相同情況不同對待,引起群眾懷疑、不信任,產生對立情緒,不配合執法,行政違法行為增多,導致經濟秩序的不穩定;二是助長特權思想,滋生腐敗,影響黨和政府的形象。但是,社會事務是復雜的,對于偶發的事務,具體工作人員首次處理,法律雖然規定了原則,工作人員的判斷標準可能會與公眾標準發生偏差,工作人員認為是公正的,公眾可能認為不公正;特別是在公正標準沒有形成之前,對于偶發的、復雜的事務的公正處理,是很難把握的。因此,自由裁量權的濫用,在客觀上也是不可避免的。正因為自由裁量權可能會被濫用,所以對自由裁量權必須進行控制。
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標準:
(1)在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的時候,必須要符合事實的情理,要做到公平公正的態度,并且還要出于善意的目的。
(2)在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的時候,必須要以正當的目的為出發點。
(3)在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的時候,一定要遵循法律規定,做到合法行使。
法律依據:《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實施辦法及具體細則》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是指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時,依據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在職權范圍內選擇對當事人是否進行處罰以及處罰種類、幅度的權限。
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
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是指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各級行政機關在實施行政處罰時,在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規定的范圍內,可以合理適用處罰種類、處罰幅度的權限。為防止自由裁量權的濫用,全國各地各級行政機關紛紛推出各種裁量基準,為自由設定“標尺”。例如浙江省金華公安局在全國率先推出《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制度》,受到了媒體的關注和追捧。還有一些地方以公文形式推動裁量基準制度的區域發展,如《北京市關于規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若干規定》、《四川省規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規定》、《淄博市規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工作實施方案》、《鄭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建立罰款自由裁量階次制度的意見》等就是其具體體現。在我們第一紀工委監察分局分工負責的七個市直部門中,市交通局于2021年起開始執行《吉林省交通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試行)》,市國土局也通過《吉林省國土資源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實施辦法》和《長春市國土資源局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工作實施細則》等文件探索實施裁量基準,對自由裁量的尺度進行約束。閱讀了上文,相信對于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制度的理解應該不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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