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故意殺人案辯護詞的信息
發回重審辯護詞應該怎么寫?
發回重審辯護詞,應按照退回的案情情況進行書寫這類辯護詞。尊敬的審判長、審判員:關于本案,通過閱卷、會見被告人、和參加庭審,依據本案的事實和證據以及有關的法律規定提出如下辯護意見,敬請合議庭裁判時予以采納。一、關于李某某故意殺人一案辯護人對起訴書所指控的罪名沒有異議,現僅就量刑部分發表辯護意見如下:1、本案是一起因家庭矛盾引發的案件,由于李某某與被害人對被告人的母親能不能住大房產生分歧,被害人不同意被告人的母親住大房,由于孝順老人的問題引發本案,不同于惡性社會治安殺人案件。2、本案案發的一個重要情節不容忽視,是被害人先拿刀威脅被告人從而引發本案,被害人的前期行為對于本案的發生起到一定的影響,或多或少存在過錯。公安機關多次訊問筆錄李某某對此情節均有陳述,且對案件細節前后一致,足以作為定案依據。3、被告人與被害人二人是夫妻,有兩個小孩,均未成年,大的14歲,小的9歲,兩個孩子已經失去了母親,如果再失去父親,那么就會變成孤兒,對兩個孩子的人生將會帶來極壞的影響。而且兩個未成年的孩子也主動向法院提供請求對其父親輕判的諒解書,應視為被告人取得了部分被害人親屬的諒解。4、被告人認罪態度較好,深知對不起被害人及其家屬,更對不起自己的兩個未成年的孩子,已經徹底悔悟,也愿意傾其所有賠償被害人家屬,當庭表示愿意把家中價值20萬左右的新房賠償給被害人母親。5、李某某在公安機關未確定犯罪嫌疑人,尚在一般性排查詢問時主動交代自己的罪行,符合最高院關于自首司法解釋第一條第3項之規定,應當視為自首。卷宗顯示,李某某在2012年6月7日20時10分第一次接受公安機關盤問,當時公安機關并不確定誰是嫌疑人,所用的文書也是詢問筆錄。在經過公安機關做工作之后,李某某于2012年6月8日19時20分至2012年6月8日22時5分訊問筆錄中供述犯罪行為,當時公安機關所掌握的材料當中并沒有能夠證明李某某就是嫌疑人的證據。正是因為有了李某某的此次供述,公安機關才確定嫌疑人,并隨后于23時將李某某拘留,可見公安機關盤問李某某時并不確定該犯罪行為是其所實施,未采取強制措施,直至李某某供述之后才確定嫌疑人繼而采取強制措施。綜觀本案證據材料,即便經過檢察院退查,也沒有收集到李某某衣服上的血跡或錘子上的指紋等直接證據,李某某的供述才是本案定罪的最主要證據,沒有供述恐怕連拘留逮捕的條件都達不到。綜上所述,從上訴人涉嫌故意殺人一案案發前被告人與被害人的關系到案件發生的起因,從被害人自身的過錯行為到案發后被告人的認罪態度,以及結合被告人非常孝順,家有兩個未成年的孩子和重病的母親。受害人母親要求判處死刑的心情我們可以理解,但當事人樸素的“殺人償命”法律觀念并不符合現行法律“保留死刑,嚴格控制死刑”的刑事政策。由于本案因婚姻家庭矛盾而引發,被害人對本案的發生有一定過錯,被害人的兩個子女已對被告人諒解并要求法院輕判,一審開庭時辯護人已把諒解書提供給法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下發的《關于進一步加強刑事審判工作的決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印發《全國法院維護農村穩定刑事審判工作座談會紀要》的通知和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于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見》的通知的規定,辯護人認為被告人雖然所犯罪行非常嚴重但并非罪大惡極、十惡不赦,同時鑒于上述可以依法或酌情可以從輕或減輕的情節,本著我國刑法“少殺、慎殺”的原則,辯護人懇請合議庭參照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指導案例4王志才故意殺人案和12李飛故意殺人案判決結果,在本案被害人母親不諒解要求嚴判情況下,不必判處死刑立即執行,充分發揮死緩制度、限制減刑制度既能夠依法嚴懲犯罪又能夠有效減少死刑執行的作用,給被告人一次改過自新、重新做人的機會,相信被害人泉下有知,也不愿見到兩個孩子成為孤兒,無依無靠。此致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辯護人:二_一三年五月十日在我國相關的案件發回重審的,案件存在一定的問題。相關的辦案律師可以根據自身的實際情況,對這類當事人進行相應的維護,維護相關當事人的合法利益,為這類人書寫相關的辯護詞,根據我國的法律規定辦理這類案件的審理和辯護。

故意殺人罪辯護詞
故意殺人罪 辯護詞 可以參考以下模板,這是成功的典范 辯 護 詞 尊敬的審判長、人民陪審員: 根據 刑事訴訟法 的規定,受被告人張某家屬的委托,我擔任張某的 辯護人 ,依法參加 訴訟 。開庭前,我仔細進行了閱卷,會見了被告人,剛才又聽取了法庭調查,從而對本案事實有了充分的了解。辯護人對 無錫 市人民檢察院錫檢訴刑訴(2009)20號 起訴書 指控張某犯有故意殺人罪的事實和定性不持異議,現結合本案中的事實以及張某具有的法定、酌定從輕情節,發表以下辯護意見: 一、被告人張某系 自首 ,能夠自動投案,自愿如實供述全部犯罪事實、法庭認罪態度較好。 在案 證據 表明,張某歸案是在公安機關還尚未掌握、確定本案嫌疑犯,是在公安機關向張某進行詢問時,主動供述了在故意殺人的犯罪事實。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處理自首和 立功 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上述情況應以自首論。根據我國 刑法 第67條規定,辯護人建議給予被告人減輕刑事處罰。 案發后,在辯護人會見中,被告人能夠真誠悔罪,對以往度過的糊涂人生表示憎恨,對自己一時沖動犯下的嚴重罪行表示深深地懺悔。被告人也一再表示希望法庭給予重新做人的機會。 二、被告人張某犯罪的動機、成因 在案證據表明,張某與楊某曾是一對戀人,并且長期 同居 過,俗語說一日夫妻百日恩,那么是什么讓張某親手將有著親密關系的戀人殺死?通過辯護人的調查和了解,我們發現到: 1、被告人張某殺人并不是圖謀楊某的財產,在案證據表明,楊某兩次來 江陰 是取已經到期的銀行存款,張某對她取錢也是非常清楚。案發后,張某對被害人楊某存折上的存款并未進行轉移或者取出,而是直接將存折丟棄,其主觀上并非是謀財害命。 2、被告人張某與楊某存在著畸形的姘居關系。就被告人來講,張某10多年前與妻子 離婚 ,女兒和妻子都已經離開江陰一直未曾見面,張某10多年來一直過著沒有工作、單身生活。而被害人楊某有過三次婚姻史,跟目前的丈夫共生育兩個小孩。一個是離過婚的孤身漢,一個是婚姻尚存、有著丈夫和孩子、家庭感情尚好的妻子,兩人卻從2004年開始時斷時續的保持著常人無法理解的姘居關系。在案證據表明,兩人從2005年至2006年同居,此后,還到 上海 與楊某一起過年。我們無法得知楊某對張某的真實感情,但就張某來講,對楊某是真心喜歡的,據張某和李某的陳述,張某有過與楊某 結婚 成家的想法,另據張某自述,曾經給了楊某6萬塊錢,但由于某種原因,張某的結婚愿望沒有實現,張某對羅的喜歡逐漸由愛變恨。 3、被告人張某長期處于社會底層邊緣。張某自10多年前離婚以來,一直處于孤身狀態。其還因離婚失去工作,這么多年來沒有經濟來源,僅僅依賴賣房款過日。從2003年起張某就居住在村委搭建的簡易過渡房,從證據中的照片上可以看到,被告人居住的地方,面積十多個平方,屋內家徒四壁,值錢的財物僅僅是一輛電動車。 4、在案證據表明,案發時兩人為錢發生了激烈的口頭爭執,進而發展到雙方肢體沖突,從而導致張某一時情急和沖動,失手造成了本案的悲劇發生。 綜上四點,辯護人認為,張某因與楊某的長期畸形戀愛關系得不到回報,產生了憤恨,這是張某殺人的內在因素。同時,我們也看到面對急劇變化的現時社會,張某本來美滿的家庭破碎,又沒有固定職業,經濟上游離于主流社會之外,而社會生活長期脫離社會的正常管理,缺乏社會、家庭的關愛、溫暖和約束,因而社會認知水平偏離正常軌道,成為生命價值嚴重虛脫的人。這種精神上的流浪與生活上的無所依靠,就很容易產生心理偏激,而精神壓抑久了,一旦發生爭執被告人極易失控走向極端。這是被告人犯下此嚴重罪行的外在原因。從被告人的這兩個原因來看,本案的被告人在主觀惡性、社會危害性上都不同于其他故意殺人類型案件,這一點請求法院在量刑時予以考慮。 三、本案被告人系初次受審,沒有犯罪前科,平時表現尚好。 本案的發生,是一場悲劇,給受害方家人造成了無法挽回的痛苦和損失,在這里本辯護人向家屬表示慰問,也誠懇的請求家屬對被告人張某予以原諒。綜合本案的事實、情節、犯罪的動機、起因,辯護人請求法庭給予張某從輕刑事處罰。 此致 ×××人民法院 辯護人:××× ××× 律師 事務所 ××年×月×日
李昌奎案的辯護詞
尊敬的審判長、審判員:
北京市尚權律師事務所接受原審上訴人李昌奎及其家屬的委托,指派張青松律師和王冠律師擔任李昌奎故意殺人、強奸案再審階段的辯護人。我們現根據本案的證據及我國現行的法律規定,發表如下辯護意見。
一、原審二審判決對原審一審判決的改判,屬于原審兩級法院對死刑是否“必須立即執行”自由裁量上的差異,就目前在案的證據來看,在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上沒有不當之處
本案原審一、二審判決認定事實基本一致,適用法律完全相同,根據本案再審的法庭調查,辯護人認為,原審上訴人李昌奎所犯故意殺人罪罪行極其嚴重。原審一、二審判決均引用刑法第四十八條作為其量刑法律依據,該條規定:“死刑只適用于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對于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可以判處死刑同時宣告緩期二年執行。”因此,原審兩級法院都認為李昌奎應當判處死刑,只是原審一審判決認為“必須立即執行”,而原審二審則認為“不是必須立即執行”。什么情況下死刑才“必須立即執行”,刑法沒有、也不可能作出明確規定,這需要法官根據案件犯罪事實、犯罪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性,綜合判斷,這種判斷又與法官本身的閱歷、文化背景、社會認知等多種因素有著必然的關系,每個人作出的判斷必然存在差異,這種差異只要是在法律規定的幅度內,即為合理的自由裁量。
二、綜合本案原審一、二審法院掌握的證據材料,原審二審判決對李昌奎緩期兩年執行死刑的判決更為恰當
依照刑法規定,自首并非必須從輕處罰的情節,原審一審判決“雖李昌奎有自首情節,但依法不足以對其從輕處罰”的認定符合法律規定,但是,這一認定在強調犯罪的社會危害性極大、手段特別殘忍的同時,卻忽略了李昌奎多個從輕、從寬量刑的情節和事實。而原審二審判決卻綜合考慮了以下三個事實和情節,這些情節和事實直接影響對李昌奎量刑處罰:
1、自首
2009年5月16日下午,李昌奎實施犯罪后逃跑,因為殺死的是自己的表妹,而且還是自己喜歡的人,心中極度痛苦,四天后,他自動到四川省普格縣城關派出所投案,并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1】。是自首。依照刑法第六十七條的規定,自首,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2、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并認罪、悔罪
本案原審一審期間,經巧家縣茂租鄉社會矛盾調處中心調解,李昌奎家屬給付被害人家屬安葬費等共計21838.50元。對于本案所造成的后果而言,兩萬多元的賠償的確太少,但是,這已經是李昌奎及其家人的所有財產,是李昌奎的家屬變賣了家中的鋼筋、水泥、磚、羊、馬等全部財產才湊夠的。必須指出的是,依照刑法規定,對被害人的賠償僅限于犯罪行為所造成的物質損失,賠償本身并不影響量刑,最高人民法院的多個司法解釋,之所以把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并認罪、悔罪的行為列為可以對被告人從輕處罰的情節【2】。是因為被告人的賠償行為,能一定程度上反映出被告人對自己罪行的認識和悔罪態度。因此,刑事賠償的數額、方式、態度等反應了被告人的認罪、悔罪程度,而不是僅僅考慮賠償數額。李昌奎所在的茂租鄉,2009年(即案發當年)的人均純收入僅為2015.7元【3】,而李昌奎的家庭又屬于極度貧窮,家屬為了賠償被害人家屬,已經竭盡全力。如果僅以賠償數額以及賠償是否足額來衡量是否從輕,必然會形成從輕是富人的特權,死刑是窮人的專利的誤導。
按照原審一審期間被告人一方和被害人一方所達成的調處意見書,李昌奎家為被害人的遺體提供安葬地點。目前,兩位被害人的遺體就分別埋葬在李昌奎家住房的門前屋后,屋前一座墳,屋后一座墳,而且按照這個調處意見的約定,李昌奎家還要承擔對兩座墳墓保護的責任。這種足以給李家造成精神痛苦的處理方式,也反應了李昌奎徹底地悔罪贖罪的態度。
3、本案系因戀愛、婚姻、家庭、鄰里糾紛等民間矛盾激化而引發的犯罪
李昌奎家和被害人家同住在一個三十多戶人家的小村子里(鸚哥村放牛坪社),李昌奎的母親與被害人王家飛的母親是堂姐妹,李昌奎與王家飛是表兄妹關系。根據被告人李昌奎案發后的多次口供,以及陳利波的證言,李昌奎與被害人王家飛自2007年6月份開始戀愛,并且王家飛曾懷過其孩子,后來墮胎【4】,2007年10月李昌奎提過一次親,但遭到王家的拒絕,兩家關系失和。2008年,王家飛斷絕與李昌奎之間的戀愛關系,李昌奎對此不滿,矛盾激化,最終導致本案悲劇的發生。李昌奎和被害人這種即時親戚又是鄰居的關系,本來是相處和睦,親如一家的,但是,由于李昌奎的嚴重罪行,生生剝奪了兩條生命,使整個家族陷入極度的痛苦,甚至使家族之間產生仇恨。因戀愛、婚姻、家庭、鄰里糾紛等民間矛盾激化引發的犯罪,特點是被告人和被害人之間在犯罪前有深厚的親情基礎,如果對被告人處以過重的刑罰,有可能會對雙方造成更大的傷害,進一步加深不可調和的矛盾。因此,《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見》第22條的規定,應酌情從寬處罰【5】。
綜上所述,原審一審判決僅僅考慮了李昌奎的自首情節,而原審二審判決則考慮了三個從輕、從寬的情節和事實,雖然這些情節也僅僅是法定“可以”從輕的情節,但是顯然原審二審考慮的更為全面,其改判理由更具合理性。
三、應當對李昌奎的重大立功表現進行認真核查,查證其立功情節是否成立后再做裁判
本案原審二審期間,李昌奎向法庭提交了一份李昌奎親自手寫的書面檢舉材料,檢舉了兩起嚴重的涉嫌拐賣婦女、兒童罪的犯罪線索。一起發生于1990年,兩個犯罪嫌疑人,將一名年僅14歲的云南少女哄騙到山東,以6000元人民幣的價格賣給他人,這位被販賣的少女,直到2005年仍在向家中寫信求救,但是由于家人沒有文化,不知如何處理。另一起發生于2003年正月二十日,上述兩個犯罪嫌疑人伙同兩外兩位犯罪嫌疑人,將云南兩位未成年的少女,以9000元人民幣的價格賣到重慶賣淫【6】。李昌奎在原審二審期間提交的這份檢舉材料,提到了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的姓名、家庭住址、家庭成員,提到了具體的犯罪時間、地點,還提到了收買人的姓名、住址,甚至還列舉了至少6位能夠知道這些犯罪事實的證人的姓名。但是,這一材料在原審二審期間沒有引起重視,既沒有當庭質證,也沒有庭后審查。卷宗當中沒有任何材料可以證明曾經對這一重要事實進行過查證。如果李昌奎的檢舉線索經過查實,依照刑法第二百四十條的規定,上述犯罪嫌疑人涉嫌拐賣婦女、兒童罪,可能會被判處死刑【7】,李昌奎應屬重大立功表現,依照刑法第六十八條的規定,李昌奎既有自首情節又有重大立功表現,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8】,因此,原審二審判決可能并不是對李昌奎的量刑過輕了,而是過重了。
原審二審遺漏的這一重要事實,對本案原審上訴人李昌奎有著兩個不同尋常的意義:一方面,因為原審二審判決將原審一審的死刑立即執行改判為死刑緩期執行,才讓我們有機會發現這樣的遺漏。否則,不僅僅李昌奎的生命早就被剝奪,最重要的是我們失去了挽救那三個被拐賣少女的機會,而犯下嚴重罪惡的罪犯們,仍然逍遙法外。足見慎用死刑之重要;另一方面,即使就目前在案的證據來看,也不能排除李昌奎有重大立功的從輕、減輕處罰情節,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死刑案件審查判斷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十六條的規定,對其判處死刑應當特別慎重【9】。這正暗合了原審二審判決改判死刑緩期執行的合理性。
綜合以上,辯護人認為,在原審二審法院沒有對李昌奎重大立功線索進行查證的條件下,原審二審判決綜合考慮案件的多個從輕、從寬的情節和事實,改判原審上訴人李昌奎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并無不當。但是,李昌奎在原審二審期間提交的重大犯罪舉報線索,依法應當予以調查核實,該舉報線索查證是否屬實,直接決定了李昌奎是否應當在死刑以下幅度量刑。
在今天下午的再審庭審中,出庭檢察員向法庭提交了三份證據,證明三個地方的公安機關未查找到相關報案記錄,用以證明李昌奎所檢舉的材料不屬實。而且,值得注意的是,該三份證據是檢察機關于開庭當天請公安機關核實的,在上午休庭至下午開庭中,不到三個小時的時間里,公訴機關就對此提供了核查結果。時間如此匆忙,不可能將前述的線索予以認真核實,也只是查詢了是否有報案記錄。
辯護人對于檢察機關在上午休庭后即立刻進行核查的工作態度表示欽佩,但是檢察機關提交的證據不能達到其待證目的。這三份證據中,兩份是復印件(或者傳真件),且沒有原件予以核對,依法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還有一份證據,雖為原件,也僅證明沒有相關報案記錄。辯護人認為,李昌奎的檢舉材料中,有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的姓名、家庭住址、家庭成員,并且提供了收買人的姓名、住址,還列舉了至少6位證人的姓名。檢察機關未對這些明確的線索予以查證,如果僅憑沒有公安機關報案記錄就認為李昌奎的舉報失實,顯然有失謹慎。
請合議庭對此情節予以充分重視,無論該李昌奎在二審期間檢舉的內容是否屬實,均應在查清此事實的情況下,再對被告人依法作出裁判。
以上辯護意見請依法采納。
辯護人:北京市尚權律師事務所張青松律師、王冠律師
2011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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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卷2第6頁,卷2第20頁。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范圍問題的規定》第四條:“被告人已經賠償被害人物質損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作為量刑情節予以考慮”。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見》第23條:“被告人案發后對被害人積極進行賠償,并認罪、悔罪的,依法可以作為酌定量刑情節予以考慮”
【3】見云南省政府信息公開門戶網站,茂租概況,《茂租鄉2009年社會經濟、土地、林業產業基本情況》。
【4】卷2第20頁,卷2第21頁,卷2第26-27頁。
【5】對于因戀愛、婚姻、家庭、鄰里糾紛等民間矛盾激化引發的犯罪,因勞動糾紛、管理失當等原因引發、犯罪動機不屬惡劣的犯罪,因被害方過錯或者基于義憤引發的或者具有防衛因素的突發性犯罪,應酌情從寬處罰。
【6】二審審判卷第59頁,李昌奎親自書寫的舉報材料。
【7】《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條:“拐賣婦女、兒童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一)拐賣婦女、兒童集團的首要分子;
(二)拐賣婦女、兒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賣的婦女的;
(四)誘騙、強迫被拐賣的婦女賣淫或者將被拐賣的婦女賣給他人迫使其賣淫的;
(五)以出賣為目的,使用暴力、脅迫或者麻醉方法綁架婦女、兒童的;
(六)以出賣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
(七)造成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或者其親屬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
(八)將婦女、兒童賣往境外的。
拐賣婦女、兒童是指以出賣為目的,有拐騙、綁架、收買、販賣、接送、中轉婦女、兒童的行為之一的。”
【8】《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八條:“犯罪分子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查證屬實的,或者提供重要線索,從而得以偵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現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現的,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9】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死刑案件審查判斷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十六:“在對被告人作出有罪認定后,人民法院認定被告人的量刑事實,除審查法定情節外,還應審查以下影響量刑的情節: (一)案件起因; (二)被害人有無過錯及過錯程度,是否對矛盾激化負有責任及責任大小; (三)被告人的近親屬是否協助抓獲被告人;(四)被告人平時表現及有無悔罪態度; (五)被害人附帶民事訴訟賠償情況,被告人是否取得被害人或者被害人近親屬諒解; (六)其他影響量刑的情節。既有從輕、減輕處罰等情節,又有從重處罰等情節的,應當依法綜合相關情節予以考慮。不能排除被告人具有從輕、減輕處罰等量刑情節的,判處死刑應當特別慎重。”
崔英杰案件的辯詞
北京崔英杰案辯護詞內容有起訴書指控的妨害公務、起訴書指控的故意殺人兩個方面。
一、 關于起訴書指控的妨害公務
妨害公務是指以暴力、威脅的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或履行職責的行為。行為人必須明知自己阻礙的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必須明知阻礙之人是 在依法履行職務或職責;客觀上該人員也必須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事業編制人員,該機關必須是依法設立的、擁有合法授權的適格的國家機關。我們認為,本案中 崔英杰實施了妨害的行為,但其妨害的并非公務。理由如下:
(一)現行國家法律、行政法規沒有規定城管類組織具有行政處罰權。
崔英杰經營的烤腸攤違法之處在于無照經營。按《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有權查處之行政機關為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行政處罰涉及到公民的財產甚至自由,國家 對于行政處罰權的授予是相當嚴格的,具有行政處罰權的機構必須是依法設立的行政機關,機關須具有熟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業務的公務人員。國家之所以把 查處無照經營的權力交給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還因為其是營業執照的頒發機關,具有營業執照的原始登記憑證,而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是無從得知經營者是否具 有營業執照的。尤其是這種街頭巷尾的現場執法,城管何能當場查證經營者是否具有營業執照而作出行政處罰。
故意傷害罪的辯護詞范本范文
辯護詞,是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在訴訟過程中根據事實和法律所提出有利于被告人的材料和意見,或者提出應當減輕、甚至免除刑事責任的文書。下面是我為大家整理的故意傷害罪的辯護詞范本,希望會對大家有所幫助!
故意傷害罪的辯護詞范本篇一
尊敬的審判長、審判員: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之規定,山東運策律師事務所接受被告人矯某家屬的委托,并經被告人矯某本人同意,指派李瑞慶律師擔任被告人矯某的辯護人。辯護人在庭審前查閱了本案卷宗材料,會見了被告人。案件經過法庭調查,案件事實已經清楚,現根據本案的事實和法律,發表如下辯護意見:
辯護人對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矯某的行為構成故意傷害罪,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不表示異議,但是認為被告人矯某具有法定、酌定從輕、減輕處罰的情節,請求合議庭在對被告人矯某的行為量刑時予以考慮。具體辯護理由如下:
一、本案被告人具有投案自首的情節,懇請法院依法查明、認定,并對被告人從輕、減輕處罰,依法判處緩刑。
案發當日,本案被告人就到公安機關投案自首,并積極的配合公安機關的工作,全面、主動的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實,對于自己的行為供認不諱。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 “根據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對于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具體確定從輕、減輕還是免除處罰,應當根據犯罪輕重,并考慮自首的具體情節。”之規定,請求法院對被告人從輕、減輕處罰并依法判處緩刑。
二、被告人及家屬已向受害人支付賠償款,并取得了受害人的諒解,請求法院依法查明、認定,并對被告人從輕、減輕處罰依法判處緩刑。
案發后,被告人明確表示愿意給受害人一定的經濟賠償,對被告人勇于承擔責任的這種精神是值得肯定的。雖然被告人及家屬經濟十分困難,但仍向受害人支付了賠償款,并取得了受害人的諒解。而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范圍問題的規定》第四條“被告人已經賠償受害人物質損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作為量刑情節予以考慮。”之規定,對此,辯護人請求法院對被告人從輕、減輕處罰依法判處緩刑。
三、本案被告人自愿認罪,且系初犯、偶犯,情節較輕微,主觀惡性小,社會危害性小,請求法院院依法查明、認定,并對被告人從輕、減輕處罰依法判處緩刑。
案發時,被告人處于醉酒后意識不清醒的狀態,完全沒有預謀行為,純屬酒后一時的沖動而犯錯,情節較為輕微。同時,本案被告人在案發前并無案底,也無前科劣跡;案發后,被告人也表現出極大的慚愧和內疚,并當庭自愿認罪,確有悔改表現,表明其主觀惡性并不深,容易改造,請求法院對被告人從輕、減輕處罰。
四、被害人存在過錯等情節,應減輕被告人責任。
事發時,被害人劉某說是出來拉架,卻攜帶 棒球 棒沖向被告人,被告人處于醉酒狀態,下意識對惡意被害人進行反抗,才將被害人摔倒在地,連續擊打面部也是因被害人惡語威脅方才實施的附隨行為,綜合事發全程,被害人過錯不可忽略,應減輕被告人矯某責任。
綜上可見,本案被告人具有投案自首、賠償受害人經濟損失、取得受害人諒解、當庭自愿認罪等法定及酌定的減輕、從輕、免除處罰的情節,辯護人懇請法院依據《關于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見》“對于犯罪性質尚不嚴重,情節較輕和社會危害性較小的犯罪,以及被告人認罪、悔罪,從寬處罰更有利于社會和諧穩定的,依法可以從寬處理。”之規定,對本案被告人從輕、減輕處罰依法判處緩刑。
上述辯護意見,請求法院院予以考慮。
此致
青島市___人民法院
辯護人:
二〇_ 年十一月一日
故意傷害罪的辯護詞范本篇二
尊敬的審判長、審判員:
_ 人民長城律師事務所接受被告人家屬委托,指派我擔任___故意殺人一案一審的辯護人依法參加訴訟活動,在發表辯護意見之前,我首先表示對被害人沉重的哀悼,對受害者家屬表示深切的同情和問候。
通過認真閱卷和參加法庭審理,現結合本案的事實及法律發表如下辯護意見,請法庭參考采納。
一、辯護人認為,被告人___更符合故意傷害罪的構成要件。
故意殺人罪的構成,必須滿足犯罪嫌疑人有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主觀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致他人死亡的危害結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他人的死亡是犯罪嫌疑人所積極追求的目的。本案中被告人___僅具有故意傷害他人的故意,沒有追求剝奪他人生命的故意。根據案卷材料顯示,被告人從廁所出來,看見廁所臺階下,___正與被害人撕打,為幫朋友出氣,___上前幫忙毆打被害人。在和被害人相互毆打過程中,___掏出隨身攜帶的刀子扎了被害人的臀部,被害人就轉過身來,撞了___一下,撞在了被告人的刀上,,當時被告人并不知道刀扎在了被害人的心臟部位,短短的幾秒鐘內釀成了本案的悲劇。由此可見,被告人王志學只是想傷害被害人,不具有殺人的故意。
基于上述事實和理由,根據刑法主客觀相統一的原則,辯護人認為,被告人___的行為不構成故意殺人罪,其傷害行為雖然客觀上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結果,但其僅具有傷害他人的主觀故意,并沒有想剝奪他人生命的心理狀態,即被害人死亡結果是出乎被告人意料之外的,是被告人所不希望、不追求發生的。
二、被告人屬于激情犯罪,認罪態度較好
被告人___的行為,其性質屬于臨時起意型激情犯罪,而非預謀犯罪。出于哥們義氣,沖動行事才導致如此嚴重后果。到案后,無論在偵查階段、審查起訴階段,還是剛才的庭審過程中都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自愿認罪,在辯護人會見過程中,被告人對其犯罪行為造成的危害后果悔恨不已,其表示一定認罪服法。依據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建議對其酌情予以從輕處罰。
綜上,懇請法庭能給被告人一個公平、公正的判決,亦請法庭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給被告人酌情予以從輕處罰。
辯護人:
二〇_ 年十月二十八日
故意傷害罪的辯護詞范本篇三
尊敬的審判長:
蔣__ 涉嫌故意傷害罪一案,__ 事務所接受被告人蔣__ 之母楊__ 的委托,指派律師__ 擔任本案的辯護人,經過查閱本案卷宗,會見本案被告人,辯護人對公訴人指控被告涉嫌的故意傷害罪罪名及查明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僅針對被告人量刑及處罰提出如下意見:
一、本案的被告人葉_對本起案件的發生存在一定的過錯。
本案的起因是被告人蔣__ 因懷疑其女友與被告人葉_有不正當關系,遂在電話中約定在本市九龍坡區__ 鎮___村__ 市場附近打架。被告人蔣__ 邀約被告人楊__ 、賴__ 等人與葉_見面后,經被告人葉_話語挑釁,幾被告人一時沖動發生打斗,致賴__ 、葉_重傷。辯護人認為對打斗事件的引起,被告人葉_有一定過錯,對矛盾的激化負有責任,如果葉_當時能夠心平氣和加以解釋,理智化解誤會,而不是采取一些過激的言語,相信這起傷害案是不會發生的。
根據2010年10月1日開始試行的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的第4條第2款第4項規定:“因被害人過錯引發犯罪或對矛盾激化引發犯罪負有責任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庭審調查表明,被告人葉_對本案沖突事件的發生、對矛盾的激化、對傷害結果的發生有重大責任,由此,辯護人建議法庭在依法對被告人進行刑事處罰的同時,應當考慮被告人葉_的過錯這一情節,對被告人蔣__ 酌情從輕處罰。
二、本案是因戀愛矛盾引起,被告人蔣__ 犯罪行為主觀惡性和社會危害性較小。
根據查閱案卷資料和經過今天的庭審,我們可以看到,此次事件是因戀愛矛盾引起的傷害案件,因矛盾激化才情緒沖動,與對方發生打斗事件。該案案發確實是事出有因,本案被告人蔣__ 為了解決戀愛矛盾,自始至終只是想嚇唬對方,并沒有想要實際傷害到任何人,被告人屬于臨時起意型激情犯罪,其主觀惡性和社會危害性都相對較小。
三、被告人蔣__ 案發后有積極救治傷者,積極賠償的行為,真誠的悔過,并得到了葉_、賴__ 及監護人的諒解。
案發后,被告人蔣__ 及家人積極籌措資金支付賴__ 的醫療費33149.48元,有悔罪表現,表達對當初自己行為的懺悔,雖然被告人蔣__ 的家庭也很困難,但為了彌補自己的過錯,其已經盡到自已最大的努力,并且在事后也得到了葉_、賴__ 及監護人的諒解。《指導意見》第3條第9款規定:“對于積極賠償經濟損失的,綜合考慮犯罪性質、賠償數額、賠償能力等情況,可以減少基準刑的30%以下”。懇請法院酌情考慮對被告人蔣__ 從輕處罰。
四、被告人蔣__ 如實供述自已的犯罪行為,屬于酌定從輕處罰情節。
被告人蔣__ 自第一次被訊問時,就如實供述了自已和他人的犯罪行為,開庭審理時,也如實坦白,前后交代一致,并與其他證人所述吻合。根據《指導意見》第三條第六款的規定:“根據坦白罪行的輕重及悔罪表現的情況,可以減輕處罰。”
五、被告人蔣__ 當庭自愿認罪,認罪態度較好,請求法院酌定從輕處罰。
被告人蔣__ 當庭自愿認罪,根據《指導意見》第三條第七款的規定:“對于當庭自愿認罪的,根據犯罪的性質、罪行的輕重、認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現等情況,可以減少基準刑的10%以下”,懇請法院對蔣__ 酌情從輕處罰。
案發后,被告人蔣__ 在公安機關偵查階段、公訴機關審查起訴階段均能主動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積極配合調查,沒有任何逃避責任的行為,他對自己的行為非常后悔,并委托家人四處討借,在最大限度內支付了賴__ 的醫療費。這個事實也充分說明,被告人的認罪態度較好,具有明顯的悔罪表現。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司法部、關于適用簡易程序審理公訴案件的若干意見》第九條之規定,“人民法院對自愿認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從輕處罰。”
綜上所述,辯護人認為:被告人蔣__ 在案發后,能如實供訴罪行,主動認罪、積極配合調查,主動賠償傷者,得到被害人及家屬的諒解,其案件的主觀惡性和社會危害性較小,再犯的可能性很小。因此,辯護人懇請法院對被告人蔣__ 從輕量刑,建議對其實行緩刑,給其改過自新、重新做人的機會。
以上辯護意見懇請法庭予以參考并采納。謝謝!
__ 律師事務所
__ 律 師
20_ 年 _月 _ 日
判決結果:判3年緩刑3年
故意殺人罪辯護詞怎么寫
故意殺人罪辯護詞 尊敬的審判長、審判員: XX律師事務所接受福建省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指派我們擔任被告人XXX故意殺人一案二審的辯護人,依法履行辯護職責。現就本案相關問題發表辯護意見如下: 一、本案鑒定和辨認的尖刀是否是作案兇器存在疑點。 二、關于XXX在芋頭地捅刺被害人XX的案情僅有被告人供述,無其他證據可以佐證,附卷的證據并不確實、充分。 三、XXX的行為屬于正當防衛的防衛過當,應當定故意傷害罪而非故意殺人罪。 四、XXX確實具有自首情節。 綜上所述,XXX的行為應以故意傷害罪定罪為妥。因XXX的行為屬于正當防衛的防衛過當,依法應當減輕或免除處罰,且XXX具有自首情節,依法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因此,請求合議庭對XXX減輕處罰,判處XXX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上辯護意見望合議庭予以采納。 辯護人: 2013年9月20日
【法律依據】
《關于適用簡易程序審理公訴案件的若干意見》
第九條人民法院對自愿認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從輕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十七條【非刑罰性處置措施】對于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但是可以根據案件的不同情況,予以訓誡或者責令具結悔過、賠禮道歉、賠償損失,或者由主管部門予以行政處罰或者行政處分。
第三十七條之一,因利用職業便利實施犯罪,或者實施違背職業要求的特定義務的犯罪被判處刑罰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和預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或者假釋之日起從事相關職業,期限為三年至五年。
被禁止從事相關職業的人違反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規定作出的決定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情節嚴重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一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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