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證據規定(民事訴訟證據規定2020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規定有哪些
主要有:第一條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訴或者被告提出反訴,應當附有符合起訴條件的相應的證據材料。第二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第三條人民法院應當向當事人說明舉證的要求及法律后果,促使當事人在合理期限內積極、全面、正確、誠實地完成舉證。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可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九條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民事訴訟證據規定
法律分析:民事訴訟證據規定有哪些:我國《民事訴訟法》對證據的規定比較多。主要有:第一,證據的種類。民事訴訟的證據種類有八種;第二,證明責任的分配。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應當承擔舉證責任;第三,證人的條件和義務的規定。除此之外,當然還有其他的規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三條 證據種類,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數據; (六)證人證言; (七)鑒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第七十條最佳證據規則,書證應當提交原件。物證應當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交復制品、照片、副本、節錄本。 提交外文書證,必須附有中文譯本。第七十二條 證人條件、義務,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出庭作證。有關單位的負責人應當支持證人作證。 不能正確表達意思的人,不能作證。
民事訴訟證據規則是什么
具體規則是:一、合法性規則:證據的合法性主要是證據的資格也就是證明力的問題,包括主體合法、形式合法、程序合法等。二、客觀性規則:證據的客觀性即證據的真實性,當事人必須保證所提供的證據是客觀真實的。三、關聯性規則:證據的關聯性是指只有與本案有關的事實材料才能作為證據使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四條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 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
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十七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十七條規定,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
(一)申請調查收集的證據屬于國家有關部門保存并須人民法院依職權調取的檔案材料;
(二)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材料;
(三)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十七條規定,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
(一)申請調查收集的證據屬于國家有關部門保存并須人民法院依職權調取的檔案材料;
(二)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材料;
(三)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民事訴訟證據規則
一、民事訴訟證據的規則是什么?
客觀真實性指作為民事證據的事實材料必須是客觀存在的。也就是說,作為證據事實,它不以任何人的主觀意志為轉移,它以真實而非虛無的、客觀而非想象的面目出現于客觀世界,且能夠為人所認識和理解。
為此,一方面要求當事人在舉證時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供真實的證據,不得偽造、篡改證據;要求證人如實作證,不得作偽證;要求鑒定人提供科學、客觀的鑒定結論。另一方面,要求人民法院在調查收集證據時,應當客觀全面,不得先入為主;要求人民法院在審查核實證據時必須持客觀立場。
證據在經過法庭質證后,法官沒有理由懷疑其為虛假,便可認定其真實性。
證據的關聯性指民事證據與待證事實之間存在的客觀聯系。它是由這種事實材料所表現出來的關聯性一般以兩種形式表現出來:直接的聯系,如事實材料所反映出來的事實本身就是待證事實的一部分;間接的聯系,如事實材料所反映出來的事實能夠間接證明某一待證事實成立。
指作為民事案件定案依據的事實材料必須符合法定的存在形式,并且其獲得、提供、審查、保全、認證、質證等證據的適用過程和程序也必須是合乎法律規定的。
二、民事訴訟證據的交換時間是什么時候?
交換證據的時間應當確定在答辯期屆滿后,開庭審理前這一段時間。我國民事訴訟證據規則規定,交換證據的時間可以由當事人協商一致并經人民法院認可,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指定。人民法院組織當事人交換證據的,交換證據截止之日舉證期限屆滿;當事人申請延期舉證,經人民法院準許的,證據交換日相應順延。而行政訴訟中的交換證據,沒有采用當事人申請的方式,所以,基本上排除了當事人協商認定交換證據時間的可能性。
證據交換制度是舉證時限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將證據交換的時間確定在庭審之前,符合舉證時限的一般要求。人民法院組織當事人交換證據的,交換證據截止之日舉證期限屆滿。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對于被告而言,應當在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10日內提供據以作出被訴具體行政行為的全部證據。被告不提供或者無正當理由逾期提供證據的,視為被訴具體行政行為沒有相應的證據。被告因不可抗力或者客觀上不能控制的其他事由,不能在上述規定的期限內提供證據的,應當在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10日內向人民法院提出延期提供證據的書面申請。人民法院準許延期提供的,被告應當在正當事由消除后10日內提供,逾期提供的,視為被訴具體行政行為沒有相應的證據。這是我國行政訴訟制度對于被告舉證的特別規定。沒有將原告與被告作同等的舉證時間上的限制,實際上加大了被告的舉證時間負擔。由于在舉證時間與開庭審理之間存在一定的時間差,人民法院可以在此階段選擇交換證據的時間。但是,如果當事人因正當事由申請人民法院延期舉證并且經人民法院準許的,證據交換日期可以順延。這與民事訴訟證據的規定是相似的。如果在證據交換之日當事人仍然未能舉證或者沒有充分舉證的,應當承擔逾期不能舉證以及未充分舉證的法律后果。
三、民事訴訟證據三性怎么理解
民事訴訟證據的三性主要是指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
(一)民事訴訟證據的真實性
真實性是指一份證據本身形成過程是客觀真實的,不是出具證據的一方有意偽造的,同時其中的內容是能客觀反映待證事實的。有時,一份證據雖然不是一方當事人偽造的,但其中的內容卻是不能客觀反映待證事實的,同樣不具有真實性,即真實性包括形式上的真實和實質上的真實兩個方面,兩者出現不一致時,形式上的真實必須服從實質上的真實,質證時這兩個方面缺一不可,否則,該證據就不具有真實性。
(二)民事訴訟證據的合法性
證據的合法性是指:
1、該證據符合證據的法定形式,民事訴訟證據有七種法定形式,凡不符合這七種法定形式的都不具有合法性
2、該證據符合形式上的要件。譬如,一份單位所簽合同,必須蓋有單位印章,一份單位證明必須具有單位印章和單位負責人簽名,證人必須具有作證能力和證人資格等。
3、證據的來源合法,包括出具證據的主體是否適格,取證程序是否合法等。主要表現在:出具證據主體是否具有相應的職責,譬如,一份村委會的證明,證明某某喪失大部分勞動能力,因出具該證據的主體沒有認定某某是否喪失勞動能力的資質而不具有合法性。再譬如,一份沒有相應鑒定資質的單位出具的鑒定書,因出具該鑒定書的單位沒有相應的鑒定資質而不具有合法性。侵犯他人合法權益所收集的證據,因取證程序不合法而不具有合法性。各種不同的證據具有不同的法定形式、形式上的要件、合法來源,在庭審時質證應注意。
(三)民事訴訟證據的關聯性
證據的關聯性是指證據與待證事實之間必須具有一定的聯系。在庭審時,有些當事人對證據質證時講這份證據與本案沒有關聯性,其實這種說法是不準確的,應該講該證據與舉證一方(原告或被告、第三人)待證事實之間沒有關聯性。每一個案件,都有需要證明的待證事實,待證事實因案件而異甚至因案件處于不同的訴訟階段而不同。只有一方所舉證據來證明不屬于本案應證明的待證事實,才可以講,該證據與本案沒有關聯性。例如,一個買賣合同糾紛案件,如果賣方為原告,原告的訴訟訴求要得到法院支持的話,必須對如下待證事實提供證據:原告具有本案合格的訴訟主體;雙方于某年某月某日就某標的物達成買賣協議;原告按合同規定的期限交付了符合合同約定的標的物;被告已經按合同約定到付款期限。需要說明的是同一份證據可以證明不同的待證事實,幾份不同的證據可以證明同一待證事實。
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
法律主觀:
法律關于民事訴訟中證據的若干規定有:在民事訴訟中,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需要提供相應的證據,人民法院會根據法定程序,對當事人提供的證據進行全面客觀的審查核實。
法律客觀: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第六十九條人民法院收到當事人提交的證據材料,應當出具收據,寫明證據名稱、頁數、份數、原件或者復印件以及收到時間等,并由經辦人員簽名或者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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