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的勛章和榮譽稱號由誰授予(國家的勛章和榮譽稱號由什么授予)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榮譽稱號由誰授予
中華人民共和國**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決定,向國家勛章和國家榮譽稱號獲得者授予國家勛章、國家榮譽稱號獎章,簽發證書。國家勛章和國家榮譽稱號法規定,國家勛章和國家榮譽稱號為國家最高榮譽;同時,對國家勛章和國家榮譽稱號的種類名稱、授予對象、人選提名等予以明確。
國家設立國家榮譽稱號,授予在經濟、社會、國防、外交、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等各領域各行業作出重大貢獻、享有崇高聲譽的杰出人士。國家榮譽稱號的名稱冠以“人民”,也可以使用其他名稱。國家榮譽稱號的具體名稱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決定授予時確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勛章和國家榮譽稱號法》第十一條規定,國家勛章和國家榮譽稱號獲得者應當受到國家和社會的尊重,享有受邀參加國家慶典和其他重大活動等崇高禮遇和國家規定的待遇。
國家的勛章和榮譽稱號由誰授予?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授予:國家的勛章和榮譽稱號。
1、《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勛章和國家榮譽稱號法》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于2015年12月27日通過,內容共二十一條,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2、2015年8月,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對國家勛章和國家榮譽稱號法草案進行初次審議。草案指出,國家勛章和國家榮譽稱號為國家最高榮譽。草案初次審議稿還指出,國家勛章和國家榮譽稱號獲得者去世的,勛章、獎章及證書由其繼承人繼承。
3、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主任委員喬曉陽今天在就草案修改情況向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報告時說,有的常委委員和地方建議明確,勛章、獎章及證書雖可由獲得者后人或其指定的人繼承,但不得買賣或用于其他商業目的。
4、喬曉陽說,法律委員會經研究認為,國家勛章、國家榮譽稱號獎章及證書是獲得國家榮譽的證明載體,將其用于出售、出租等營利性活動,不利于維護國家榮譽的尊嚴,需要在法律上對勛章、獎章及證書的保存人規定相應義務。因此,建議對草案作出相應修改。
國家榮譽稱號由誰決定授予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授予國家榮譽稱號。中華人民共和國**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決定,向國家榮譽稱號獲得者授予國家榮譽稱號獎章,簽發證書。
國家設立“共和國勛章”,授予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建設和保衛國家中作出巨大貢獻、建立卓越功勛的杰出人士。 國家設立“友誼勛章”,授予在我國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和促進中外交流合作、維護世界和平中作出杰出貢獻的外國人。 國家設立國家榮譽稱號,授予在經濟、社會、國防、外交、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等各領域各行業作出重大貢獻、享有崇高聲譽的杰出人士。 國家榮譽稱號的名稱冠以“人民”,也可以使用其他名稱。國家榮譽稱號的具體名稱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決定授予時確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勛章和國家榮譽稱號法》第十五條規定,國家勛章和國家榮譽稱號獲得者去世的,其獲得的勛章、獎章及證書由其繼承人或者指定的人保存;沒有繼承人或者被指定人的,可以由國家收存。 國家勛章、國家榮譽稱號獎章及證書不得出售、出租或者用于從事其他營利性活動。

國家的勛章和榮譽由誰授予
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會議根據各方面的建議,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出授予國家勛章、國家榮譽稱號的議案。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主任沈春耀受委員長會議委托作草案說明時表示,按照黨中央的決策部署,這次授予工作的法律程序安排是,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會議提出議案,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并作出決定,國家**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授予國家勛章和國家榮譽稱號,并簽署國家**令。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勛章和國家榮譽稱號法》
第二條國家勛章和國家榮譽稱號為國家最高榮譽。
國家勛章和國家榮譽稱號的設立和授予,適用本法。
第五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長會議根據各方面的建議,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授予國家勛章、國家榮譽稱號的議案。
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可以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授予國家勛章、國家榮譽稱號的議案。
第六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授予國家勛章和國家榮譽稱號。
第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決定,向國家勛章和國家榮譽稱號獲得者授予國家勛章、國家榮譽稱號獎章,簽發證書。
決定授予國家勛章和國家榮譽稱號的是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授予國家勛章和國家榮譽稱號。國家設立國家榮譽稱號,授予在經濟、社會、國防、外交、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等各領域各行業作出重大貢獻、享有崇高聲譽的杰出人士。
國家榮譽稱號的名稱冠以“人民”,也可以使用其他名稱。國家榮譽稱號的具體名稱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決定授予時確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長會議根據各方面的建議,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授予國家勛章、國家榮譽稱號的議案。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可以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授予國家勛章、國家榮譽稱號的議案。
國家勛章和國家榮譽稱號獲得者應當受到國家和社會的尊重,享有受邀參加國家慶典和其他重大活動等崇高禮遇和國家規定的待遇。國家和社會通過多種形式,宣傳國家勛章和國家榮譽稱號獲得者的卓越功績和杰出事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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