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動態(民法典gif)
名典法還是民法典社區有執行權嗎
是《民法典》。
社區作為民事主體,接受政府指導,支持和幫助、協助政府工作,但不具有行政權力,更不具有行政強制執行權力。
《民法典》第101條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具有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法人資格,可以從事為履行職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動
補充說明。
11月26日,北京一社區居委會,因居民反對封小區報警的視頻引發熱議。
網友紛紛點贊:為人民服務的好警察,就是要依法行事。
那么,部分小區沒有紅頭文件,私自決定封控小區,這種行為違法嗎?
01
社區私自封控小區違法嗎?
回答是肯定的,社區私自封控小區的行為是違法的。
社區作為民事主體,接受政府指導,支持和幫助、協助政府工作,但不具有行政權力,更不具有行政強制執行權力。
《民法典》第101條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具有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法人資格,可以從事為履行職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動。
未設立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村民委員會可以依法代行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職能。
《居民委員會組織法》第3條
居民委員會的任務:
(一)宣傳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的政策,維護居民的合法權益,教育居民履行依法應盡的義務,愛護公共財產,開展多種形式的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活動;
(二)辦理本居住地區居民的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
(三)調解民間糾紛;
(四)協助維護社會治安;
(五)協助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機關做好與居民利益有關的公共衛生、計劃生育、優撫救濟、青少年教育等項工作;
(六)向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機關反映居民的意見、要求和提出建議。
封控小區,就會限制居民的人身自由,而我國對于此的法律規定是十分嚴格的。
《憲法》第37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經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或者人民法院決定,并由公安機關執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體。
《行政處罰法》第18條
行政機關依照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規定,可以在其法定權限內委托符合本法第十九條規定條件的組織實施行政處罰。行政機關不得委托其他組織或者個人實施行政處罰。
委托行政機關對受委托的組織實施行政處罰的行為應當負責監督,并對該行為的后果承擔法律責任。
受委托組織在委托范圍內,以委托行政機關名義實施行政處罰;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實施行政處罰。
根據上述法律,不是所有的行政機關都具有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權,更不用說小區居委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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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一些小區的居委會寫個文件蓋上居委會的章,就禁止居民進出小區,是嚴重的違法行為,必須立即予以糾正。市民遇見違法操作,可以要求相關人員出示相關文件,若無有效文件,可以依法拒絕。
02
封控隔離的正常流程
縣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實施隔離措施,同時上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批準。
《傳染病防治法》第41條
對已經發生甲類傳染病病例的場所或者該場所內的特定區域的人員,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實施隔離措施,并同時向上一級人民政府報告;接到報告的上級人民政府應當即時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上級人民政府作出不予批準決定的,實施隔離措施的人民政府應當立即解除隔離措施。
在隔離期間,實施隔離措施的人民政府應當對被隔離人員提供生活保障;被隔離人員有工作單位的,所在單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離期間的工作報酬。
隔離措施的解除,由原決定機關決定并宣布。
《傳染病防治法》第42條
當傳染病暴發、流行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按照預防、控制預案進行防治,必要時,報經上一級人民政府決定,可以采取法律規定的緊急措施并予以公告。
另外根據11月19日國務院聯防聯控機制綜合組最新發布的《新冠肺炎疫情風險區劃定及管控方案》,分類實施社區防控措施。
高風險區實施區域封閉;低風險區是強化社會面管控,區域內各類人員按照要求開展核酸檢測,期間盡量減少外出、不聚集、不扎堆,外出時做好個人防護。
《新冠肺炎疫情風險區劃定及管控方案》【科學劃定風險區域】
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依法科學、分級分類”的原則,實現常態化精準防控和疫情應急處置有機結合、快速轉換。
一旦發生本土疫情,要盡早將病例和無癥狀感染者所在縣(市、區、旗)精準劃分為高風險區、低風險區兩類風險區,統籌各方面力量,實施分類管理措施,根據疫情形勢及時動態更新風險等級及管控措施,主動對外發布。
疫情處置過程中,如個別病例和無癥狀感染者對居住地、工作地、活動區域造成的傳播風險較低,密切接觸者已及時管控,經研判無社區傳播風險,可不劃定風險區;未發生本土疫情的縣(市、區、旗),要切實落實常態化疫情防控各項措施,無需劃定風險區。
無論在常態時期,還是在非常時期,上至各級領導,下至平民百姓,都應該遵守法律,按照既定的法律規范來行事,這樣才能保證社會的真正穩定和國家的長治久安。

什么具有自身特色動態感強技術性強會隨著社會發展而變化不適宜放在民法典中
《知識產權法》具有自身特色動態感強技術性強會隨著社會發展而變化不適宜放在民法典中。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目錄包括:
第一編總則、第二編物權、第三編合同、第四編人格權、第五編婚姻家庭、第六編繼承、第七編侵權責任、附則。
民法典關于是否設立知識產權編:
我國知識產權立法一直采用民事特別法的立法方式,如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版權)法,還涉及反不正當競爭法等法律和集成電路布圖設計保護條例、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等行政法規。
我國知識產權立法既規定民事權利等內容,也規定行政管理等內容,與相關國際條約保持總體一致和銜接。民法典是調整平等民事主體之間的民事法律關系的法律,難以納入行政管理方面的內容,也難以抽象出不同類型知識產權的一般性規則。
知識產權制度仍處于快速發展變化之中,國內立法執法司法等需要不斷調整適應。如現在就將知識產權法律規范納入民法典,恐難以保持其連續性、穩定性。
由于以上原因,涉知識產權仍采用民事特別法的立法方式,針對不同需求,實行單項立法,以知識產權單行法律方式健全知識產權相關制度,同時已有知識產權單行法律仍將繼續保留,更有利于加強和完善知識產權保護。
民法典中暫不宜設立知識產權編。
民法典對銀行信貸業務的影響
(一)是一次梳理調整契機。以往的《擔保法》、《物權法》、《合同法》、《民法》及相關的司法解釋等專項法來說比較分散,《民法典》是一部集成法,對銀行機構來說,是一次大總結、大歸納的良好時機,可結合這部中國歷史上第一部成文法典,進行梳理總結行內的信貸規章制度、合同文本、非格式文本等。(二)是一次重溫架構契機。農村中小銀行機構因規模小、法律體系不完善等歷史和客觀原因,未能形成一套結合自身發展的法律架構體系,對《民法典》的出臺,可以結合以往零散的法律合規條款,進行一次重溫回顧,建立起組織架構更為系統化、層次化、條理化的農金信貸合規大平臺、大數據庫。(三)是一次補缺規范契機。自《合同法》、《擔保法》、《物權法》等實施以來,各上級部門在各階段對銀行業有著不同的要求和規定,合同文本條款的描述、規章制度的制定能否符合監管部門、人行、市場監督管理局等最新的相關規定,需要持續不斷地修訂和調整,本次《民法典》的出臺,除了結合法典自身的條款變化外,要結合當前政策的各項規定進行補缺修訂,逐步規范,實現信貸合規持久化、動態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條為了保護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調整民事關系,維護社會和經濟秩序,適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發展要求,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民法調整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之間的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
關于民法典第十條是什么內容?
一、關于 民法典 第十條是什么內容?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第十條 處理 民事糾紛 ,應當依照法律;法律沒有規定的,可以適用習慣,但是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二、特點 1.民事糾紛主體之間法律地位平等。 2.民事糾紛的內容是對民事權利義務的爭議。 3.民事糾紛的可處分性。分別于行政爭議和刑事爭議。 根據民事糾紛特點和內容,可將民事糾紛分為兩大內容:一類是財產關系方面的民事糾紛,包括財產所有關系的民事糾紛和財產流轉關系的民事糾紛。另一類是人身關系的民事糾紛,包括人格權關系民事糾紛和身份關系的民事糾紛。 三、解決機制 民事糾紛的處理機制,是指緩解和消除民事糾紛的方法和制度。根據糾紛處理的制度和方法的不同可以從以下三種形式來論述民事糾紛的處理機制。 1、自力救濟 自力救濟,包括自決與和解。它是指糾紛主體依靠自身力量解決糾紛,以達到維護自己權益的目的。自決是指糾紛主體一方憑借自己的力量使對方服從。和解是指雙方互相妥協和讓步。兩者共同點是,都是依靠自我的力量來解決爭議,無需第三方的參與,也不受任何規范的制約。 2、社會救濟 社會救濟,包括調解( 訴訟 外調解)和仲裁。他是只依靠社會力量處理民事糾紛的一種機制。 調解是由第三者(調解機構或調解人)出面對糾紛的雙方當事人進行調停說和,用一定的法律規范和道德規范勸導沖突雙方,促使他們在互諒互讓的基礎上達成解決糾紛的協議。調解協議不具有法律上的強制力,但具有合同意義上的效力。 仲裁是由雙方當事人選定的仲裁機構對糾紛進行審理并作出裁決。仲裁不同于調解,仲裁裁決對雙方當事人有法律上的拘束力。但是,仲裁與調解一樣,也是以雙方當事人的自愿為前提條件的,只有糾紛的雙方達成仲裁協議,一致同意將糾紛交付裁決,仲裁才能夠開始。 3、公力救濟 公力救濟,包括訴訟和行政裁決。民事訴訟是指法院在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以審理、判決、執行等方式解決民事糾紛的活動,以及由這些活動產生的各種訴訟關系的總和。民事訴訟動態地表現為法院、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進行的各種訴訟活動,靜態地則表現為在訴訟活動中產生的訴訟關系。 行政裁決是指行政機關或法定授權的組織,依照法律授權,對當事人之間發生的、與行政管理活動密切相關的、與合同無關的民事糾紛進行審查,并作出裁決的具體行政行為。行政裁決的主體具有法定性。行政機關只有獲得法律授權,才能對授權范圍內的民事糾紛案件進行審查并裁決,沒有法律授權,行政機關不能自行決定和裁決某些民事糾紛案件。 公民在日常生活中難免會與他人發生一些糾紛事件,那么解決糾紛的方式可以通過協商或者訴訟等方式,在提出訴訟時也需要當事人提交 起訴狀 以及案件的相關 證據 等材料,那么法院在受理和訴訟案件后,也是可以根據相關的證據以及案件的實際情況來做出審判結果。
概括概括民法典與公民的關系?
民法典與公民的關系:人身關系、財產關系
一、人身關系:是基于公民自然人身體、健康、姓名、名譽而發生的人身關系,與自然人享受和行使民事權利有關,它賦予了公民人身權利。人身權利又具體分為人格權和身份權。人格權主要有生命健康、姓名、榮譽、信用、隱私等權利。法人的人格權包括名稱、名譽、信用等權利。身份權是公民因特定身份而產生的權利,并非人人都有的權利。
二、財產關系:民法典中的財產關系,是指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社會組織之間,自愿發生的、受價值規律支配的經濟關系。包括經濟關系的建立、變更、與消滅。主要表現為財產的支配、占有關系和財產流轉關系。它分為靜態財產關系和動態財產關系。靜態財產關系也稱為財產流轉關系,比如夫妻財產、贈與、買賣、租賃等。動態財產關系也稱財產支配關系,主要包括物權關系、知識產權關系、股權關系、遺產繼承等。
擴展資料:
民法典在國家法律體系中的地位僅次于憲法。民法典是市場經濟的基本法、市民生活的基本行為準則,法官裁判民商事案件的基本依據。中國曾于1954年、1962年、1979年三次啟動民法典的制定,均無果。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為了保障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權益,正確調整民事關系,適應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事業發展的需要。
民法典從第一條開始,按照哪四個?
總則編是《民法典》的開篇之作,對《民法典》其他各編起統領作用。
總則編共10章,包括基本規定、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組織、民事權利、民事法律行為、代理、民事責任、訴訟時效、期間計算,共204條。
其中,總則編第一章為基本規定,共12條。第一章大致可以劃分為三個部分:第一部分,民法典的立法宗旨及依據(第1條)和民法的調整范圍及對象(第2條);第二部分,民法的基本原則(第3條至第9條);第三部分,民法的法源(第10條)、法律適用(第11條)及效力范圍(第12條)。
一、關于調整主體及調整范圍的理解(第2條)
【條文】
第二條 民法調整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之間的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
【學習總結】
基于上述規定,第二條涉及民法的調整主體及調整范圍,調整主體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組織;調整范圍是平等主體之間的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
(一)就調整主體而言
1.自然人
這一概念區別于《民法通則》中“公民”的概念,自然人的概念更為廣泛,也更符合現實需要。自然人是與法人相對應的民事主體,包括本國人、外國人和無國籍人,而且隨著科技的進步,借助人體胚胎、生殖輔助技術出生的人,同樣屬于自然人。
按照《民法典》總則編中的第16條規定,胎兒涉及遺產繼承、接受贈與等胎兒利益保護的,雖然沒有出生,視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的自然人。作為民事主體的自然人需要法律承認。機器人不具有自然生物屬性,在現階段法律不承認其為自然人。
2.法人(有法律人格的組織)
法人作為一種組織,其既可以是人的結合團體,也可以是依特殊目的所組織的財產。與自然人相較而言,雖然法人、自然人都是民事主體,但法人是集合的民事主體,即法人是自然人的集合體。
《民法典》將法人分為三類:(1)營利法人。是指以取得利潤并分配給股東等出資人為目的成立的法人。(2)非營利法人。是指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營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資人、設立人或者會員分配所取得利潤的法人。(3)特別法人。是指機關法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人、城鎮農村的合作經濟組織法人、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法人。
3.非法人組織(不具有法律人格的組織)
非法人組織是指不具有法人資格但可以自己的名義進行民事活動的組織,亦稱非法人團體。包括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專業服務機構等。
非法人組織的主要特征是:(1)從性質來看,非法人組織不具有擬制的法人資格,是介于自然人與法人之間的特殊民事主體。(2)從是否具有營利性來看,個人獨資企業、部分合伙企業具有營利性特征,大部分專業服務機構屬于非營利性質組織。(3)從承擔法律責任來看,非法人組織的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其出資人或設立人承擔無限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二)就調整范圍而言
1.人身關系
民法調整的人身關系包括三類:(1)基于民事主體人格產生的人身關系。主要是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組織的人格權,包括自然人的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等權利;法人、非法人組織的名稱權、名譽權、榮譽權等權利。(2)基于民事主體一定身份產生的人身關系。如自然人基于親屬關系產生的親權(夫妻之間、父母子女之間的身份權),基于監護關系產生的監護權;民事主體基于知識產權獲得的權利(如著作權、專利權、商標權中的人身權)。(3)基于其他社會關系產生的身份權,如榮譽權。
2.財產關系
財產關系主要表現為兩種:一種是財產所有關系,另一種是財產流轉關系。財產所有關系是民事主體在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物的過程中所發生的社會關系,表明財產的歸屬關系,體現財產歸誰所有,以及其他人就該財產與財產權利人之間的利用關系。財產流轉關系是民事主體在轉移物的過程中所發生的社會關系,是動態的財產關系,包括物的流轉關系、遺產流轉關系以及其他財產流轉關系,其中物(商品)的流轉關系是最主要的財產流轉關系。
財產所有關系著眼于利益的享有,是享有的自由和安全,主要由民法中的物權制度來保障。財產流轉關系著眼于利益的獲得,是交易的自由和安全,主要由民法中債和合同制度來保障。民法調整財產所有關系的目的在于維護財產的歸屬秩序,以保護財產的靜態的安全;調整財產的流轉關系的目的在于維護財產的交易安全和秩序,以保護財產的動態的安全。正是從這個意義上講,以所有權為核心的物權制度和以合同為核心的債法制度,是一個國家民事法律制度的核心,是支撐市場經濟的兩大法律基石。
二、關于民法基本原則的理解(第3條至第9條)
(一)私權神圣原則(第3條)
【條文】
第三條民事主體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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