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劃分大中小搶救(大中小搶救的定義)
企業安全事故等級是怎么劃分等級的?
事故一般分為以下等級:
(一)特別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同),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三)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重傷,
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事故等級劃分的補充性規定。
擴展資料: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依照下列規定上報事故情況,并通知公安機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工會和人民檢察院:
(一)特別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級上報至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
(二)較大事故逐級上報至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
(三)一般事故上報至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依照前款規定上報事故情況,應當同時報告本級人民政府。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以及省級人民政府接到發生特別重大事故、重大事故的報告后,應當立即報告國務院。
必要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可以越級上報事故情況。
自事故發生之日起30日內,事故造成的傷亡人數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補報。道路交通事故、火災事故自發生之日起7日內,事故造成的傷亡人數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補報。
事故調查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事故發生單位概況;
(二)事故發生經過和事故救援情況;
(三)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
(四)事故發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質;
(五)事故責任的認定以及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事故調查報告應當附具有關證據材料。事故調查組成員應當在事故調查報告上簽名。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安全事故
大搶救包括什么內容
法律分析:可以包括但不限于病情危重,不立即處置可能存在危及生命或出現重要臟器功能嚴重損害的患者;生命體征不穩定并有惡化傾向患者等。
(1)患者急性起病,診斷未明,根據其癥狀的診療流程,必須立即處置,否則可能導致重要臟器功能損害或危及生命。
(2)患者急性起病,診斷明確,根據診療規范,必須立即處置,否則可能延誤最佳治療時機或危及生命,如有明確治療時間窗的疾病。
(3)患者生命體征不穩定并有惡化傾向。
(4)出現檢驗或檢查結果危急值,必須緊急處置的患者。
(5)患者出現其他預計可能出現嚴重后果,必須緊急處置的病情。
醫療機構及臨床科室應當明確急危重患者的范圍,包括但不限于出現以下情形的患者:病情危重,不立即處置可能存在危及生命或出現重要臟器功能嚴重損害;生命體征不穩定并有惡化傾向等。醫療機構應當建立搶救資源配置與緊急調配的機制,確保各單元搶救設備和藥品可用。建立綠色通道機制,確保急危重患者優先救治。醫療機構應當為非本機構診療范圍內的急危重患者的轉診提供必要的幫助。臨床科室急危重患者的搶救,由現場級別和年資最高的醫師主持。緊急情況下醫務人員參與或主持急危重患者的搶救,不受其執業范圍限制。搶救完成后 6 小時內應當將搶救記錄記入病歷,記錄時間應具體到分鐘,主持搶救的人員應當審核并簽字。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機構實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則。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都由民主選舉產生,對人民負責,受人民監督。
國家行政機關、監察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都由人民代表大會產生,對它負責,受它監督。
中央和地方的國家機構職權的劃分,遵循在中央的統一領導下,充分發揮地方的主動性、積極性的原則。
應急響應等級怎么劃分?
按照安全生產事故災難的可控性、嚴重程度和影響范圍,應急響應級別原則上分為Ⅰ、Ⅱ、Ⅲ、Ⅳ級響應。
一、出現下列情況之一啟動Ⅰ級響應: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蹤),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者100人以上中毒(重傷),或者直接經濟損失1億元以上的特別重大安全生產事故;
(2)需要緊急轉移安置10萬人以上的安全生產事故;
(3)超出省(區、市)人民政府應急處置能力的安全生產事故;
(4)跨省級行政區、跨領域(行業和部門)的安全生產事故災難;
(5)國務院領導同志認為需要國務院安委會響應的安全生產事故。
二、出現下列情況之一啟動Ⅱ級響應: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蹤),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重傷),或者直接經濟損失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的安全生產事故;
(2)超出市(地、州)人民政府應急處置能力的安全生產事故;
(3)跨市、地級行政區的安全生產事故;
(4)省(區、市)人民政府認為有必要響應的安全生產事故。
三、出現下列情況之一啟動Ⅲ級響應:
(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蹤),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產安全,或者3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重傷),或者直接經濟損失較大的安全生產事故災難;
(2)超出縣級人民政府應急處置能力的安全生產事故災難;
(3)發生跨縣級行政區安全生產事故災難;
(4)市(地、州)人民政府認為有必要響應的安全生產事故災難。
四、發生或者可能發生一般事故時啟動Ⅳ級響應。

重大、特大事故的劃分標準是什么
一般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的區別在于人員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的不同:
1.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2.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3.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4.特別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同),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搶救如何分級
急救任務根據呼叫地址及原因進行“調度分級”,搶救分級如下:
急救1級:呼叫地址為住宅、公共場所,即在醫療機構以外地址的急癥、危重癥呼救。
急救2級:呼叫地址為住宅、公共場所,即在醫療機構以外地址的急癥、重癥呼救。
轉院1級:醫療機構之間下轉上急危重癥(含呼吸機)轉運呼叫。
轉院2級:醫療機構之間平級轉運呼叫。
轉院3級:醫療機構之間上轉下轉運呼叫。
非急救:主要以解決交通工具和搬抬為目的的呼叫。
擴展資料:
急救任務根據呼叫類型進行“調度分類”
急救類:需要救治的,呼叫地址為住宅、公共場所的任務(事件);醫療機構之間,下級醫療機構轉上級醫療機構、平級醫療機構之間轉運以及上級醫療機構轉下級醫療機構的轉運任務。
非急救類:不需要救治的,僅以解決交通工具或搬抬為目的的任務(事件),包含出院回家、復診、透析、接送站/機場、化療、接住院等。
匹配調度相應類別的院前醫療急救服務力量到場施救;院前醫療急救服務力量在施救現場根據傷病情對急救服務對象進行“現場分級”,并依據“現場分級”的類別,與院內急救相銜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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