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承兌匯票到期后多久失效(商業承兌10萬一般貼現多少)
商業承兌逾期多久失效?
商業匯票可以在出票時向付款人提示承兌后使用,也可以在出票后先使用再向付款人提示承兌。商業承兌匯票有效期是,自匯票到期日起10天。持票人應在提示付款期限內通過開戶銀行委托收款或直接向付款人提示付款。對異地委托收款的,持票人可匡算郵程,提前通過開戶銀行委托收款。持票人超過提示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持票人開戶銀行不予受理。
(1)見票后定期付款的商業匯票應當自出票日起一個月內向付款人提示付款。見票后定期付款的匯票付款期限自承兌或拒絕承兌日起按月計算,并在匯票上記載。
(2)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后定期付款的商業匯票,持票人應當在匯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兌。定日付款的匯票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計算,并在匯票上記載具體的到期日。出票后定期付款的匯票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按月計算,并在匯票上記載。
(3)匯票未按照規定期限提示承兌的,持票人喪失對其前手的追索權。
《票據法》第四十條 見票后定期付款的匯票,持票人應當自出票日起一個月內向付款人提示承兌。匯票未按照規定期限提示承兌的,持票人喪失對其前手的追索權。見票即付的匯票無需提示承兌。
商業承兌匯票時間期限是多久
商業承兌匯票有效期是不超過六個月。《支付結算辦法》第八十七條商業匯票的付款期限,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定日付款的匯票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計算,并在匯票上記載具體的到期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第四十條 見票后定期付款的匯票,持票人應當自出票日起一個月內向付款人提示承兌。匯票未按照規定期限提示承兌的,持票人喪失對其前手的追索權。見票即付的匯票無需提示承兌。

銀行承兌匯票到期后多長時間失效?
銀行承兌匯票到期后2年失效。
根據我國《票據法》第十七條規定票據權利在下列期限內不行使而消滅:
持票人對票據的出票人和承兌人的權利,自票據到期日起2年;
持票人對支票出票人的權利,自出票日起6個月。
而且《票據法司法解釋》第十三條對持票人對票據的出票人和承兌人的權利做出了明確的解釋:即該權利包括付款請求權和追索權。如果票據已過票據權利時效期間,票據債務人可對持票人運行抗辯。
銀行承兌匯票到期后,多長時間有效?
銀行承兌匯票到期后還有兩年的時間有效。《票據法司法解釋》第十三條對持票人對票據的出票人和承兌人的權利做出了明確的解釋:即該權利包括付款請求權和追索權。如果票據已過票據權利時效期間,票據債務人可對持票人進行抗辯。建議還是盡快的把它使用掉,避免往后到期而不能使用產生的糾紛。
拓展資料:
1.銀行承兌匯票票據權利期限
銀行承兌匯票持票人對票據的出票人和承兌人的權利,自票據到期日起2年,票據權利在下列期限內不行使而消滅。
2.銀行承兌匯票追索權期限
銀行承兌匯票持票人對前人的追索權,自承兌或付款被拒絕之日起六個月內消滅。
3.銀行承兌匯票再追索權期限
銀行承兌匯票持票人有權在清算之日或提起訴訟之日起3個月內向原持票人追索,逾期不行使追索權的,追索權消滅。
4.銀行承兌匯票提示付款期限
銀行承兌匯票的持票人必須在承兌人付款前出示承兌匯票。在向對方全額提示期間,根據承兌地是異地還是同城,提示付款的期限為匯票到期日后十日。
5.銀行承兌匯票拒絕承兌期限
銀行承兌匯票付款人從收到提示承兌當日起,在3日內承兌或者拒絕承兌。如果拒絕承兌,必須出具拒絕承兌的證明。《票據法》規定,付款人承兌匯票,不得附有條件,承兌附有條件的,視為拒絕承兌。
6.銀行承兌匯票公示催告申請有效期
《票據法》規定:失票人應當在掛失止付后3日內向人民法院申請公示催告;或在票據喪失后,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公示催告。
7.銀行承兌匯票公示催告期限
人民法院在決定受理公示催告申請后,3日內發出公告,以文字形式向社會公示,督促利害關系人申報權利;公示催告的期限由人民法院決定,但不得少于60日。
8.銀行承兌匯票除權判決申請期限
銀行承兌匯票公告期限屆滿,任何人不得申報票據權利。申請人應當在公告期限屆滿后1個月內向法院提出除權判決申請,由法院作出判決。該判決自公告之日起15日后仍有效。自公告之日起,申請人有權要求付款人付款
銀行承兌匯票到期后的有效期是多長時間
銀行承兌匯票到期后的有效期為六個月。詳情如下:
銀行承兌匯票付款期限:根據中國人民銀行《支付結算辦法》第八十七條規定,銀行承兌匯票的付款期限,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即銀行承兌匯票票據所記載從“出票日期”起至“匯票到期日”止,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銀行承兌匯票作為一種有價票據,有一定的期限時效。銀行承兌匯票期限可以分為銀行承兌匯票付款期限、票據權利期限、追索權期限等。
擴展資料
承兌簡介
銀行承兌匯票的出票人或持票人向銀行提示承兌時,銀行的信貸部門負責按有關規定和審批程序,對出票人的資格、資信、購銷合同和匯票記載的內容進行認真審查,必要時可由出票人提供擔保。符合規定和承兌條件的,與出票人簽訂承兌協議。
付款人承兌商業匯票,應當在匯票正面記載“承兌”字樣和承兌日期并簽章,見票后定期付款的匯票,應在承兌時記載付款日期。
在實務中,銀行承兌匯票的承兌文句(即“承兌”字樣)已經印在匯票的正面,如“本匯票已經承兌到期無條件付款”、“本匯票已經承兌,到期日由本行付款”等,無須承兌人另行記載,承兌人只需在承兌人簽章處簽章并在承兌日期欄填明承兌日期即可。
銀行承兌匯票的承兌銀行,應按票面金額向出票人收取萬分之五的手續費。付款人承兌商業匯票,不得附有條件。承兌附有條件的,視為拒絕承兌。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銀行承兌匯票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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