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失蹤民法典(宣告失蹤民法典第幾條)
失蹤多久可以認定為失蹤
公民下落不明滿二年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他為失蹤人。宣告失蹤是指經利害關系人的申請,由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宣告下落不明滿一定期限的公民為失蹤人的民事法律制度。宣告失蹤的條件和程序為:
1.公民下落不明滿二年的,戰爭期間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時間從戰爭結束之日起計算。
2.利害關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他為失蹤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十條 【宣告失蹤的條件】自然人下落不明滿二年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該自然人為失蹤人。

宣告失蹤的條件
【法律分析】:宣告失蹤的主體必須是利害關系人,利害關系人包括配偶、父母、成年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以及與被宣告失蹤的人有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公民和法人。程序如下:
1、申請。必須是與下落不明的公民有利害關系的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而且必須采用書面形式提出申請。
2、法院受理。
3、公告。
4、判決。
根據《民法典》第四十條:自然人下落不明滿二年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該自然人為失蹤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十條 自然人下落不明滿二年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該自然人為失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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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中單位可不可以作為宣告失蹤的申請人?如果可以,哪些單位又不能作為申請人?
民法中單位不可以作為宣告失蹤的申請人,對同一自然人,有的利害關系人申請宣告死亡,有的利害關系人申請宣告失蹤。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十七條??對同一自然人,有的利害關系人申請宣告死亡,有的利害關系人申請宣告失蹤,符合本法規定的宣告死亡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宣告死亡。
第四十九條??自然人被宣告死亡但是并未死亡的,不影響該自然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間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
擴展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十條自然人下落不明滿二年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該自然人為失蹤人。
第四十二條 失蹤人的財產由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或者其他愿意擔任財產代管人的人代管。代管有爭議,沒有前款規定的人,或者前款規定的人無代管能力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
第四十五條??失蹤人重新出現,經本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申請,人民法院應當撤銷失蹤宣告。失蹤人重新出現,有權請求財產代管人及時移交有關財產并報告財產代管情況。
參考資料來源:中國人大網——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宣告失蹤的條件有
宣告失蹤有下列條件:
1.自然人下落不明滿二年的可以宣告失蹤,失蹤由利害關系人申請。
2.被宣告失蹤的人出現的,可以申請撤銷失蹤宣告。失蹤人重新出現,有權要求財產代管人及時移交有關財產并報告財產代管情況。
3.對同一自然人,有的利害關系人申請宣告死亡,有的利害關系人申請宣告失蹤,符合宣告死亡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宣告死亡。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十條 【宣告失蹤的條件】自然人下落不明滿二年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該自然人為失蹤人。
民法典宣告失蹤和宣告死亡的條件
民法典宣告失蹤和宣告死亡的條件如下:
1、自然人下落不明滿二年的,可以申請宣告該自然人為失蹤人
2、下落不明滿四年的或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滿二年的,可以宣告死亡。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經有關機關證明該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請宣告死亡不受二年時間的限制。
宣告失蹤是指自然人離開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達到法定期限,經利害關系人申請,由人民法院宣告其為失蹤人的法律制度。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十條
自然人下落不明滿二年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該自然人為失蹤人。第四十一條
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時間自其失去音訊之日起計算。戰爭期間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時間自戰爭結束之日或者有關機關確定的下落不明之日起計算。第四十二條
失蹤人的財產由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或者其他愿意擔任財產代管人的人代管。
代管有爭議,沒有前款規定的人,或者前款規定的人無代管能力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第四十六條
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該自然人死亡:
(一)下落不明滿四年;
(二)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滿二年。
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經有關機關證明該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請宣告死亡不受二年時間的限制。
宣告失蹤含義及條件
宣告失蹤是指自然人離開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達到法定期限,經 利害關系人 申請,由人民法院宣告其為失蹤人的法律制度。它是人民法院在法律上以推定方式確認自然人失蹤的事實,結束失蹤人財產無人管理、所負擔的義務得不到履行的不正常狀態,從而維護自然人的合法權益和社會經濟秩序穩定的重要制度。在我國,宣告自然人失蹤須具備以下條件: (1)須有自然人下落不明滿二年的事實。所謂下落不明,是指自然人離開住所無任何消息。自然人只有持續下落不明滿2年的,有關利害關系人才能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他為失蹤人。下落不.明的時間應從最后獲得該自然人消息之日起計算。戰爭期間下落不明的時間應從戰爭結束之日起計算。 (2)須由利害關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這里所說利害關系人,包括被申請宣告失蹤的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以及其他與被申請人有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人,如自然人的 債權人和債務人 。這些利害關系人應具有完全 民事行為能力 。宣告失蹤須有利害關系人提出申請,人民法院才能進行宣告,沒有利害關系人申請,人民法院不能主動宣告自然人為失蹤人。 (3)須由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宣告。宣告失蹤只能由人民法院作出判決,其他任何機關和個人無權作出宣告失蹤的決定,人民法院接到宣告失蹤的申請后,應對下落不明的自然人發出公告,公告期為3個月。公告期屆滿,不能確定被申請人尚生存的,應作出宣告失蹤的判決。《民法典》第四十條自然人下落不明滿二年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該自然人為失蹤人。《民法典》第四十一條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時間自其失去音訊之日起計算。戰爭期間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時間自戰爭結束之日或者有關機關確定的下落不明之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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