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傷殘鑒定基本常識及注意事項的簡單介紹
交通事故傷殘鑒定注意事項有哪些
交通事故傷殘鑒定基本注意事項:
1、當事人應與鑒定人員積極配合,主動提供相關的傷情資料、物證和檢材,如實接受鑒定人員的詢問、調查和檢驗。
2、在鑒定過程中不得弄虛作假、提供偽證。
3、當事人不得私自更改法醫鑒定書的內容。
4、如果對法醫鑒定的結論不服,可以申請由雙方共同認可或公安、司法機關依法指定的鑒定部門重新進行鑒定。
5、鑒定結束后,當事人應對返還的有關材料、物證、檢材妥善保管,以備后用。
【法律依據】
《司法鑒定程序通則》第二十八條,司法鑒定機構應當自司法鑒定委托書生效之日起三十個工作日內完成鑒定。鑒定事項涉及復雜、疑難、特殊技術問題或者鑒定過程需要較長時間的,經本機構負責人批準,完成鑒定的時限可以延長,延長時限一般不得超過三十個工作日。鑒定時限延長的,應當及時告知委托人。司法鑒定機構與委托人對鑒定時限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在鑒定過程中補充或者重新提取鑒定材料所需的時間,不計入鑒定時限。
交通事故傷殘鑒定的注意事項
交通事故傷殘鑒定 的注意點如下: 1、交通事故傷殘鑒定應當由 交通管理部門 進行; 2、事故雙方當事人應當配合傷殘鑒定,不得弄虛作假; 3、事故雙方當事人對鑒定結果不服的,可以申請重新進行鑒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四十九條 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自事故現場調查結束之日起三日內委托具備資質的鑒定機構進行檢驗、鑒定。 尸體檢驗應當在死亡之日起三日內委托。對交通肇事逃逸車輛的檢驗、鑒定自查獲肇事嫌疑車輛之日起三日內委托。 第五十六條 當事人對檢驗報告、鑒定意見有異議,申請重新檢驗、鑒定的,應當自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送達之日起三日內提出書面申請,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原辦案單位應當重新委托檢驗、鑒定。檢驗報告、鑒定意見不具有本規定第五十五條第一款情形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由原辦案單位作出不準予重新檢驗、鑒定的決定,并在作出決定之日起三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
交通事故傷殘鑒定基本常識及注意事項
1、當事人應與鑒定人員積極配合,主動提供相關的傷情資料、物證和檢材,如實接受鑒定人員的詢問、調查和檢驗。 2、在鑒定過程中不得弄虛作假、提供偽證,如提供偽證要承擔相應的 民事責任 ;構成犯罪的,還會被追究刑事責任。 3、當事人不得私自更改 法醫鑒定 書的內容,否則該鑒定書無效。 4、如果對法醫鑒定的結論不服,可以申請由雙方共同認可或公安、司法機關依法指定的鑒定部門重新進行鑒定。 重新鑒定的情況包括兩種,一種是當事人自行委托鑒定的情況,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 證據 的若干規定》第28條的規定申請重新鑒定的; 另一種是申請人民法院委托 傷殘鑒定 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27條的規定申請重新鑒定的。 如果 司法鑒定 機構認為不構成殘疾或不構成較高等級的殘疾的,可以另行委托其他司法鑒定機構。 5、鑒定結束后,當事人應對返還的有關材料、物證、檢材妥善保管,以備后用。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 交通事故 現場勘驗、檢查、調查情況和有關的檢驗、鑒定結論,及時制作 交通事故認定書 ,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成因和當事人的責任,并送達當事人?!?/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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